论《社会保险法》五大突破和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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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法》五大突破和实施建议
作者:阿敏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6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

本文讨论了该法颁布的背景和历程,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五大突破:扩大了覆盖范围;提高了统筹层次;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转移;建立了个人社保账号;强制缴费,加强监管。

并针对社会保险法的不足提出了实施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统筹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是中国历史上首部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标志着中国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人民生活水平给予更高的关注,并已提升到立法层面。

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使我国法律更加健全的重要举动。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背景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都非常关注,并且颁布了许多行政法规等文件,如国务院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

然而,我国却一直没有一部真正的法律出台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基本法律的缺失导致各种规定缺乏权威性、秩序性、连贯性和统一性,同时也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终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得以完善。

在这种形势下,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早在1994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就已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各方利益和观念冲突,1995年至2001年间,相关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但都未能通过。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465名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共14件。

而在2007年11月28日, 国务院一审通过《社会保险法(草案)》, 并于2007年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该草案,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就此颁布。

二、《社会保险法》的五大突破
1、扩大了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中对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给出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分别对职工、农民以及城镇居民等的医疗保险提供了选择。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使广大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极大的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全面性和普遍性原则。

2、提高了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实现了省级统筹,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县级统筹,各地保险水平差距较大,社会保险跨地、跨领域的衔接和转移十分困难,而且社保基金的管理效率和收益率都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

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这不仅为被保险人保险的跨地区、跨领域转移提供了方便,也有利于调剂各地水平不一致的社会保险基金,缩小保险水平的差距。

这样的改进较大程度的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公平性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体现其效率。

3、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转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指出,个人(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由于保险关系无法转移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许多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等。

这样的法律条文不仅对劳动者个人有利,可以使其享受保险待遇,减少保险转移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解决了制约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4、建立了个人社保账号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这不仅有利于居民个人咨询查询自身保险状况,办理保险业务,同时也为相关工作人员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節约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

另外,这样的规定还避免了同名同姓等原因带来的种种问题,简化了社会保险管理程序,优化了管理结构。

而这样的“一人一号”也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所实行的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与世界接轨的进程。

5、强制缴费,加强监管
在过去二十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困难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保险立法缺失,社保费用征缴缺乏强制性手段而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确立,保障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为其提供法律依靠,是符合条件的所有居民都参与社会保险,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原则。

而如此大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则更是需要严格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这有利于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有效运行。

三、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建议
1、明确费用征收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一条只指明了社会保险费用是统一征收,但是由谁征收,如何管理和运营都未做出明确规定。

相当于征缴体制的问题被搁置了下来。

而这样一个多年来博弈的焦点并没有因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而得到有效的解决。

事实上,应当建立专门的社保基金收缴机构,同时将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分离开来,收缴与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保证社保基金的稳定;而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则应交由专业的基金投资机构来完成,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保证一定程度的收益率。

2、继续出台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的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均未明确规定详细的实施办法,而是说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法制建设看,《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解决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许多问题,对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框架规范作用,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从长期改革试验走向稳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但从实施角度讲,《社会保险法》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实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进而提高社会保险管理和运营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社会保险水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Desktop.aspx?path=
mohrss/mohrss/InfoView&gid=72957ce2-
3d8a-4f59-98cb-b63330101b81&tid=Cms_Info
[2] 吴昊,浅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法制与社会》,2009.6(上)
[3] 陈仰东,社保法草案五大缺憾评析,《中国社会保障》,2009年第2期
[4] 宋斌文,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优点和缺点分析,《政策研究发展论坛》,2009.03
[5] 钟真真,社会保险立法中若干问题评析,《中国发展观察》,2008.02
[6] 姚宏,健全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01期
[7]芮立新,《社会保险法》的人本内涵,《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01期
[8]郑功成 ,《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国劳动》, 2011年01期
[9]陈林,董登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新引擎——《社会保险法》精要解读 .《西部论丛》, 2010年12期
作者简介:
阿敏(1990-),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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