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万元非标电缆惹风波,检察官错愕、同行惊叹:竟然还有这样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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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万元非标电缆惹风波,检察官错愕、同行惊叹:竟然还有这
样的操作
这是一个检察官和一个电缆人之间发生的真实故事!围绕38万元“非标”电缆,他们上演了怎样的攻防?故事中那位电缆创业者,最终结局如何?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检察官的自述:
它源于我今年办理的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是一家电缆生产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向某供电工程安装公司供应电缆,用于武汉天街项目的施工。
在犯罪嫌疑人刚刚将生产出的电缆送至工程施工现场的第二天,尚未来得及施工,就被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大约一个月后,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测报告》,认定送检的两种规格型号的电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本案涉案金额达38万余元,已达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罪金额。
初步翻阅了案卷之后,我想当然地认为这个案子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提审时,犯罪嫌疑人向我详细交待了由于工期紧张,加急生产的全过程,中途质检员检测时发现铜截面超过国标,所以要求工人调整模具,但是电缆全部生产结束后已是晚上,为了能在当天将电缆送至工地,他没有将质检员叫回进行最后一次出厂的检验,导致由于模具压得过紧而不符合国标。
他也同时提到,由于抽检结果未出,工地不敢继续使用他的电缆,外加又无人看守,于是他找人将电缆拖回厂里剥皮处理了,回收的废铜用于换取新的生产原料。
我一边向他说明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检测报告》的法律意义,一边问他在质监局接受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而有一件事情引起了我的注意。
犯罪嫌疑人提到由于是熟人生意,他们没有签订合同和送货单,当他和用货方一起到质监局接受处罚时,按照质监局的要求补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后续又修改了合同金额和退货单,其中修改后的合同由于供货方未到场,仅盖有他自己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嫌疑人的这一供述确实与案卷中质检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据情况相符。
虽然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电缆的米数,其价值应该远超立案金额,但是如果将双方补签的合同这一证据排除掉,如何确定电缆的实际价值呢?回到院里后,我急忙联系本案的侦查人员,请他到武汉市电缆行业协会调查案发期间全市同种型号电缆的市场价格。
然而,就在我为解决了这个不大不小的问题而松了一口气时。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意见中明确提出,质监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本案“检验报告”不能证实涉案电缆产品不合格。
同时,律师也提交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电力电缆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实施规范》是质监部门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电缆类产品的抽样数量为一整段样品不少于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用样品,剩余不少于20米作为备用样品。
而本案中,质监部门仅抽取电缆样品6米,其中3米作为检验用样品,3米作为备用样品。
由于抽样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检验报告》就无法证明整个批次电缆产品不合格,且本案的涉案电缆已经灭失,不具备重新进行检验的现实条件,也就是说,本案用以定罪的关键证据有瑕疵且无法补正。
为慎重起见,我电话联系了武汉市质监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他们咨询抽查规范和执法过程,他们对于此事也十分慎重,三名工作人员亲自过来说明情况。
现实中由于一般是到工地现场抽检,他们针对不同的产品一般是按照检验所检验所需的样本数抽取样品,而由于检验结果需要一
段时间才能得出,也一般不会采取当场扣押或者查封的方式。
他们也介绍了根据检测结果,本案中的涉案电缆俗称“九折线”,确实不同于一般市场上为偷工减料而生产出“五折线”“六折线”,只是在数值上距离国标略有差距。
最终,经过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钟某某。
办完这个案子,我也思考良多,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只有高中文凭,毕业后就在电缆生产企业打工,靠着勤奋自学了相关知识,创办了一家小型的电缆厂,刚刚才拿到国家生产大型电缆的许可,却因为一次的疏忽大意差点使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这一次对他来说应该会是永生难忘的教训,而对于我来说,如何通过审查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如何依法做出更为合理的决定,恐怕也是一个需要毕生学习的课题。
来源:正义网;原题:不合格的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