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主体及配套工程结算支付请款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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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主体及配套工程结算支付请款催款函致:XXXXXX置业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XXXXXX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1#栋、2#栋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均已移交贵司。

进度核算过程中,贵司进度款审核时因方案、确认性资料欠缺等原因为由对我司申报形象进度核减不计,造成我司积压将近XXXXXX万元形象进度款项未核算,目前本工程已全部完成1#栋、2#栋施工合同范围承包内容,通过贵司的内部验收,1#、2#栋通过贵司一审、二审,审定金额XXXXXX 元。

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款支付: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随后,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对2016年12月27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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