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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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7
•【字号】驻政[2011]37号
•【施行日期】201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驻马店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开展双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双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拥工作奖授予在双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适用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人武部,驻马店市驻军各单位,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部门、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驻军单位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同志、工作人员;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双拥工作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双拥工作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市双拥办负责双拥工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双拥工作设立下列奖项:
(一)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
(二)双拥工作优秀奖;
(三)双拥工作先进奖。
以上奖项适用于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双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和做法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肯定和转发,或者受到国家级表彰的;
(二)在双拥工作中取得卓越贡献或者在双拥工作中有卓越成绩,被省双拥工
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重要典型予以宣传推广或者文件被转发的。
第八条双拥工作优秀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和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肯定和表彰的;
(二)双拥工作成绩突出,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肯定的。
第九条双拥工作先进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双拥工作成绩突出,被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肯定的;
(二)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创造良好社会效益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双拥工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邀请有关领导、专家作为评审委成员;
(二)审定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
(三)为完善双拥工作奖励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双拥工作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委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及候选人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十二条双拥工作奖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军分区政治部;
(二)各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驻市团以上驻军单位。
第十三条同一项目的奖励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
第十四条推荐双拥工作奖候选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十五条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一般在全国双拥模范城命名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双拥工作优秀奖一般在全省双拥模范城命名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双拥工作先进奖一般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审查,审查后提交评审委进行初评,之后提交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评审结束后,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和驻马店军分区批准。
第十七条评审委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双拥工作奖的候选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十九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报请市委书记签署;双拥工作优秀奖报请市长签署;双拥工作先进奖报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六章奖励等级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获得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地方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令嘉奖,对该单位相关领导和做出主要贡献的具体工作人员视情况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向部队发函建议对该单位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记功。
获得双拥工作突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颁发荣誉证书,地方人员由市政府对其记二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向部队发函,建议对其记功。
第二十三条获得双拥工作优秀奖单位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地方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令嘉奖,对该单位相关领导和做出主要贡献的具体工作人员视情况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单位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部队发函建议对该单位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记功。
获得双拥工作优秀奖的人员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地方人员由市政府对其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部队人员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部队发函,建议对其记功。
第二十四条获得双拥工作先进奖单位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或匾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得双拥工作先进奖个人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上述奖金的发放,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