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历史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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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罗马简史
1.古罗马的历史一般可划分为三个时期
(1)王政时代(约前753~前509年):是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向国家政权过渡的时期。

当时氏族部落组织尚完整存在,并具有军事民主制机构:胞族会议、元老院和王。

传说王政时代共有七王,第一王罗慕洛在公元前753年始建罗马城。

公元前6世纪中叶的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

(2)共和时代(约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是贵族奴隶主共和国时期。

国家由执政官、元老院和部族会议三权分立。

公元前509年,罗马人赶走暴虐无道的塔克文,建立起由罗马贵族掌权的共和国。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和征服意大利,构成早期共和时代历史的主要过程。

为争取政权、土地和取消债务奴役,平民与贵族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终于取得设置保民官和平民会议、担任高级官职、颁行《十二铜表法》、废止债务奴役等一系列权益。

统一意大利之后,罗马进而向海外扩张,于是与西部地中海强国迦太基发生激烈冲突。

经过三次布匿战争,罗马势力扩及整个西部地中海。

经3次马其顿战争征服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

至公元前2世纪下半叶,罗马已经扩张成为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庞然大国。

在意大利以外的广大被征服地区,罗马相继设置行省进行统治。

【拓展1】为保护平民的利益,公元前494年设立保民官,一年一任且必须由平民中选出,初为2名,后增至10名。

凡是不利于平民利益的行为、法令等,保民官都有权力予以否决,保民官的人身与其否决权神圣而不可侵犯,其权利以后又进一步扩大。

【拓展2】公元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占领罗马,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

前6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同盟”。

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

公元前43年,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共同统治国家,史称“后三头同盟”。

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予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制。

屋大维大权在握成为事实上的皇帝,罗马共和国结束。

(3)帝国时代(公元前27年~公元476年):中国古书称之为大秦,是奴隶主贵族的君主专制时期。

公元前27年,屋大维确立个人独裁统治。

因其采用“元首”称号,这种制度被称为元首制,元首制实质上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

屋大维·奥古斯都死后,其养子提比略继位,从此开创了皇位继承制。

前期帝国包括3个王朝,其中安东尼王朝皇帝图拉真(53~117年)把帝国版图扩展到最大规模。

后期帝国,外患四起,内乱不已,经济凋敝,皇帝更迭频繁,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激烈;奴隶起义遍及各地,行省分裂活动盛行。

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罗马;476年,西罗马被日耳曼人消灭;1453年,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
帝国)为奥斯曼帝国所灭。

2.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共和国(前509~前27年)、罗马帝国(前27~395年)直至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526~565年在位)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和法理的总称。

(罗马法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

广义的罗马法是指通行于罗马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狭义的则仅指罗马公民法。

)
1.罗马法形成的条件
(1)政治条件:罗马帝国政治统治的需要与法治传统的确立,罗马对外扩张中强有力推行罗马法。

(2)社会条件:平民、自由民的不断斗争,迫使统治者不断调整法律。

(3)经济条件: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4)思想条件:古罗马人崇尚“自然法则”思想。

(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5)文化因素:继承和发展了希腊等法律成果。

(6)技术因素:罗马法的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二、罗马法的早期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从形式上看,罗马法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

1.习惯法
(1)概念: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默认的法律方式。

(2)使用时间:从罗马建城(前753年)到共和国建立之初。

(3)特点: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

(4)结果: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成为平民与贵族矛盾的焦点。

2.成文法
(1)背景:贵族随意解释习惯法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权益。

(2)概念: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

(3)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公元前49年的《十二铜表法》(因镌刻于十二块铜板而得名)。

①内容:包括民法、刑罚和诉讼程序。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法、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内容包括债务、继承、婚姻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

②局限:是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掺杂着原始、落后、野蛮的古老习俗(如同态复仇),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

③意义:内容相当广泛,法律条文也比较明晰,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贵族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和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

三、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从适用范围看,罗马法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
1.公民法
(1)概念:用以调整罗马公民关系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又称市民法。

公民法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及随后制定的某些法律。

(2)产生时间: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

(3)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4)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保留大量氏族残余。

(5)意义:提高了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和参政的积极性,为罗马的扩张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2.万民法
(1)背景:随着罗马不断扩张,版图不断扩大;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迅速发展;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原有的公民法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为了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其他民族的利益,需要给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法律保护。

(2)时间:共和国后期,形成了万民法。

(3)概念: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罗马帝国境内的“国际法”)。

万民法是罗马司法体系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4)内容: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5)特点:在不触动原有公民法体系的前提下万民法借鉴吸收了外邦人的法规,变得简便灵活、实用有效;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用范围的扩大,克服了以往狭隘民族性的缺点,满足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案例”为主。

(6)意义:在罗马帝国时期,万民法以广泛的适用性和实用性,较好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提高了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裁决了大量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

调节了人际关系,缓和了社会矛盾。

(7)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关系。

后来帝国内部的非罗马公民开始享有公民权,自由民之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的区别消失,216年万民法与市民法合二为一。

四、完成阶段:从零散的法律到系统的法典
(1)背景:历代制定的法律规模庞大,使用起来不方便。

罗马帝国的几任皇帝都曾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工作,至6世纪中叶的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期,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汇编《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内容: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成文法律和法学著作,是历代罗马法律的汇编。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编》、《法学总论》和《新律》四部分。

(3)特点:把罗马法系统化和法典化。

(4)意义: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和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5)局限:第一次提出君权神授,渗透着严重的君主专制思想。

【拓展】公元前286年,罗马确立阿奎利亚法,针对公民财产受到侵犯等情况制订了详细的赔偿条款,是现代民事侵权法的开端。

五、法律观念的升华:自然法
(1)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一般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是社会得以维系的人类正当行为的原则(如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等)。

它先于国家而存在,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及国家权力应是自然法的体现和实现自然法的保障。

自然法无论与习惯法和成文法,还是与公民法和万民法,都不是并列概念,他不是罗马法发展的一个具体阶段。

(2)代表人物: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西塞罗(前106年~前43年)发展了前人的自然法思想,为罗马奠定了一种法律哲学基础,被誉为“自然法之父”。

西塞罗认为在实在法(各民族制定的法律)之上有一更高,适用于一切民族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理性和正义,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

(3)意义:这种自然平等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自然法是罗马法学的最光辉之处,奠定了罗马法的永恒价值。

(自然法先于人定法,天理先于王法。

)
六、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1.特点:
(1)核心内容是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罗马法中渗透着自然法思想,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3)保护自由民权力,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是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

2.实质:保障和维护罗马奴隶主的地位和统治。

3.作用(对罗马的影响):维系古罗马国家的政治经济统治。

4.影响(对后世的影响):
(1)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的古代法律,是近现代法学的渊源和先驱,是当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大陆法系)的基础。

(如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民法
典》、《人权宣言》;陪审制、律师制、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裁决要有记录、没有证据不能定罪等。

) (2)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为资本主义经济大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中所蕴含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空和民族的永恒价值。

【拓展1】雅典民主政体与罗马共和政体的异同对比:
相同:均以公民权为基础,保障成年男性公民的参政权。

不同:①雅典民主政体以公民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城邦所有重大事务由公民投票进行决策;五百人议事会及陪审法庭成员从公民中抽签选出;绝大部分官员也从公民中抽签选出,任期一年,且所有官员的职权行使均采用集体决策。

②罗马共和政体采取权力分割和制衡的做法,以执政官为最高行政长官,两执政官多从贵族中选举产生;由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为事实上的最高行政机构,决定国家的军事、外交和财政事务;公民大会是主要的立法机构,亦负责选举高级行政长官,但均采取团体票制;平民选举的保民官,保障下层公民权益,拥有否决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决议的权力。

雅典民主政体强调公民的平等参与和轮流管理,罗马共和政体具有明显的贵族政治特征。

【拓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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