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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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4.08
•【字号】黑财规〔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4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4月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下达和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相关渠道,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
核,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监督等,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协同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协调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

(四)市县水务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

用于流域面积200至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

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

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工作任务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
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比例不得超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5%,列支数额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确定,不足部分由其自行解决。

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七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部署,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省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水利发展资金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

第八条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全省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呈报水利部、财政部后印发实施。

市县水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市县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水利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体现激励导向。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事项,实行项目管理,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和竞争性立项等分配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项目在空间
布局上统筹,资金在下达时间上集中,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由省水利厅梳理现行方向相近或目标一致项目,分别前端系统集成,归类设置“大专项”,每年按“大专项”统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统筹财力保障和集中下达资金。

市县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功”原则,依据相关规划统筹将项目资金投向同一区域,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

以中央或省级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任务量(或投资额)、基础资源数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测算,并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水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

以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可综合考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国家有关政策、水利部门专项激励等,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原则奖励绩效评价优秀市县,每县支出方向的奖励资金不超过按任务量核定资金的10%。

县支出方向补助金额=全省支出方向年度预算
+0.1)±县国家或省督查激励等政策性调整
全省支出方向年度预算=中央或省支出方向年度预算总额±全省国家或省督查激励等政策性调整金额。

第十一条定额测算分配主要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项目、已纳入国家项目规划必须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跨地区跨流域等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科学设定相关立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竞争和优中选优”方式,确定项目市县和建设项目,依据项目申报主体出具承诺,按照相关标准或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省本级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任
务量核定。

第十二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要加快资金分解,收到财政部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

省水利厅要加强全省水利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

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规模和任务清单,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任务分解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呈报省政府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意见,将资金指标分配下达到市县,并抄送省水利厅、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应将项目台账在收到财政部预算指标文件后3个月内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

市县水务部门加快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审批,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收到省财政厅预算指标文件后7日内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30日内将项目台账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及以下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及以下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市县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县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水利发展资金应当开展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应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产出指标中,工程类项目应量化到km、个、处、万亩等;工作类项目应按工作内容分解,量化到项、本、人、次、个(市、县)、座(站、所)等可计量的程度。

效益指标中,工程类项目应量化到万立方米、万公斤、万人等;工作类项目应量化到利用率、完成率、通过率等可衡量的程度。

定性指标的定义应清晰、详尽,把该指标涉及的内容界定清楚,内容突出重点、相对准确。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整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设定。

区域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依据任务清单提出具体分解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与资金分配方案一并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设
定,并提出具体分解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与资金分配方案一并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七条市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市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批复的绩效目标后7日内联合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7日内下达调整文件。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调整需报水利部、财政部和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备案。

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水利发展资金应当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预算执行中,项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算资金按序时进度支出和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

各级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水利发展资金应当开展事后绩效评价工作。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分别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二十条市县水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并对本区域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区域的绩效自评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备查。

省水利厅负责对市县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对部分项目开展现场复核,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全省绩效自评报告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呈报水利部、财政部并抄报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评分实行百分
制,满分为100分。

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县水务部门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水利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水利发展资金的市县,一律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项目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水务部门开展水利发展资金财会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水利发展资金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水利发展资金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水利发展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各级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管。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三条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省财政厅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
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使用水利发展资金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2023〕3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2018〕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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