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国家行政制度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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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国家⾏政制度主要类型
当代西⽅国家⾏政制度主要类型
政治制度是⼈类社会复杂的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早期西⽅国家就曾经说过,⼈类社会存续的时间有多长,政治制度的存在就有多长。
国家的形式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
现代国家的建⽴⾯临着更为复杂的国家治理需要。
统治者势必要随之建⽴起适应于⾃⾝利益要求的政权组织形式
和相应的国家结构,以便实施有效的统治与管理。
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及国家结构就是国家形式。
⼀般来说,国家形式是与⼀定的经济发展⽔平相适应的,体现了在⼀定⽣产⽅式的条件下各主要社会阶级、阶层相互间的关系,更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
初次之外,国家形式还会受到诸如历史传统、政治⽂化、国内外政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国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相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形式;即使在同⼀个国家,随着政治、经济、⽂化等条件的变迁,其国家形式也可能发⽣变化。
西⽅国家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本国特有的国家政体形式,由此构成了西⽅社会相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中的差异性。
不同国家政体形式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国家权⼒主体的设置、产⽣、职权范围以及⾏使权⼒的⽅式等的差别。
⽐如,在当代西⽅国家,有以议会⽴法机构作为权⼒主体的政体形式,也有以国家⾸脑为权⼒主体形成的政体。
也就是说,不
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实质性差异在于国家实际权⼒掌握
在不同国家权⼒机构⼿中。
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权⼒机构的组织及活动都必须遵循⼀定的原则,否则便会处于盲⽬混乱状态,⽆法实现统治者对国家进⾏统治和管理的意志。
议会⾄上、三权分⽴等原则⼀直是西⽅国家政权组织机构的基本原则。
再有,政体形式不是⼀成不变的,很多国家的政体都经历了⼀定的历史演变,甚⾄经历多次变更。
⼈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政府必须适应国情,适应其历史条件,否则它将难于长久维持下去。
当代西⽅国家政体主要存在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不同政体的形成有着其特殊的历史条件,⽽且不同政体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内阁制⼜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
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称责任内阁制。
严格来说,内阁制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核⼼,⾏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政权与⽴法权合⼀,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内阁⾸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选,提请国家元⾸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实际⾏政权⼒,由内阁代表国家元⾸对议会全权负责。
元⾸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告时,都必须由⾸相或有关阁员副署。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作。
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解散议会,重新举⾏议会⼤选。
如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不信任,内阁则必须集体辞职,由国家元⾸任命新⾸相组织新政府。
⾸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级官员的权⼒,负责制定和执⾏国家对内对外的重⼤⽅针政策。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相(或总理)的权⼒⼤⼩也不尽相同。
内阁制通常被认为有⼀下⼏个优点;第⼀,⾏政机关与⽴法机关通⼒合作,效率⾼;第⼆,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应急政策。
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尽管议会内阁制将⽴法权与⾏政权结合,减低了内阁与国会间冲突的机会,⽽且有较总统制为佳的党纪及政党组织,全球的民主国家,也多系实⾏议会内阁制。
但议会内阁制本⾝却不⼀定能确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定能杜绝独裁、漤权的情事发⽣。
这主要是因为下列⼏项原因:
第⼀,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到政党体制的歧异发展,也造成政府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异结果。
⼀般⽽⾔,采取单⼀选区,⼀选区只选⼀席,并采多数决的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党制的发展(如英国、新西兰)。
采取中选区(每⼀选区选出⼆⾄五席)或⼤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例代表制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多党制的国家,有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的,则有意⼤利、芬兰、荷兰等。
政党体系成员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就越为不易,⽽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
其中尤以⼆次⼤战以后的意⼤利最为著名,平均每⼀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个⽉的时间。
相对的,采取两党制的英国,撒切尔夫⼈的保守党任阁,则连续执政⼗⼀年之久,最后虽因党内异见⽽被迫下台,保守党却仍继续当政。
但是执政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政府安定的与否的唯⼀指标。
在内阁更迭频繁的国家(如意⼤利),只要⽂官体制保持中⽴,不介⼊政争,并形成优良的⾏政⾃主传统,政府仍能保持⾼度效能,不受政党政治摆布,也使政争及倒阁的影响减⾄最低程度。
但是,⼀般⽽论,倒阁的机会越少,政局越为稳定,则系事实。
第⼆,在采取⽐例代表制的国家,政府多系由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已如前述。
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滥权情事。
在民主发展稳定的国家,如瑞
典,社会民主⼯党⾃⼀九三⼆年起,连续执政达四⼗四年之久,,⼀九⼋零年代后,⼜继续执政进实难,该党的社会福利政策,虽闻名国际,但长期⼀党执政的结果,却也造成官僚主义横⾏,资源浪费,福利国家政策尾⼤不掉等现象,最后终因经济
不景⽓,民怨四起,⽽在⼀九九⼀年⼤选中为选民所唾弃。
另外,在民主政治⽐较不上轨道的国家,如印度及⽛买加,都发⽣过暂停选举,终⽌民主宪政的不利情事。
基于此,议会内阁制虽然⽐总统制较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但却不能绝对保证专政、独裁现象不致发⽣。
单纯的想以采⾏议会内阁制,建⽴起稳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实际的。
在实⾏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是政府⾏为⾸脑。
总统领导的政府⾏政机构与⽴法机构、司法机构权⼒分离,相互制衡。
总统制最早是由美国创⽴的政体,并且逐渐发展成为⼀种稳定的、影响⼴泛的政权组织形式。
现在,实⾏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墨西哥、巴西、哥伦⽐亚、萨尔⽡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尼尼利亚等国家。
总统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下⼏点内容:第⼀,总统掌握国家最⾼⾏政领导权,有权任命政府⾼级官员;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使批准权,并且负责贯彻和执⾏国家法律;有权对有关国家⾏政的⼀切事项作出决定;有权指挥和监督国家⼀切⾏政机构执⾏⾏政决策;有权任命法官;作为国家武装
部队总司令,拥有最⾼军事统帅权;拥有与外国缔结国际条约等外交权。
第⼆,议会由选民选举产⽣,⾏使国家⽴法权,并有权监督政府⾏政,对总统及⾼级官员违宪或渎职等⾏为可以予以弹劾。
第三,总统领导下的⾏政机构设有内阁,但内阁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只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的⽅式推翻内阁。
如美国的内阁是由总统、副总统以及各主要⾏政部门的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官组成;它不是决策机构,⽽只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举⾏内阁会议,对内阁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决定是否采纳。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在政体上开始实⾏“半总统制”。
所谓“半总统制”即是融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概括起来有⼀下⽅⾯:第⼀,从融合总统制政体的特点看,总统拥有最重要的国家政治权⼒。
总统作为国家元⾸,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的。
在⾏政⽅⾯,总统拥有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的权⼒,有权主持内阁会议,有权任命国家⾼级⽂职官员及⾼级军官。
在⽴法⽅⾯,总统有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提出进⾏重新审议的要求,对此要求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将有关公共权⼒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的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此外,总统作为军队统帅负责主持最⾼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在⼀定的条件下
采取⾮常权⼒;在外交上,有权对外派遣或者接受外交使节,有权决定和批准外交条约,审查并批准国际条约;在司法⽅⾯,总统作为最⾼司法委员会主席,是司法独⽴的保障⼈,等等。
第⼆,从融合议会体制整体的特点看,以总理为⾏政⾸脑的政府掌管⾏政事务,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政,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某⼀政策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国民议会可以通过⼀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或政策表⽰不赞同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总之,半总统制既有总统制国家总统拥有⾏政权、与议会分权制衡的特点,⼜有议会制实⾏“责任制政府”的某些特点。
委员会制基本上接近议会共和制,即经由选民选举产⽣的联邦议会是国家最⾼权⼒机关,拥有国家最⾼⽴法权,并拥有通过选举产⽣国家(联邦)⾏政机构的权⼒,所谓的“委员会”实际上是最⾼⾏政机构。
其主要权⼒是:对外接受国书和从事外交礼仪⽅⾯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裁决权。
1792年法兰西第⼀共和国成⽴后,曾在⼀个时期内实⾏过督政府制度(1795--1799)。
根据当时的共和国三年宪法规定,经五百⼈院提名,元⽼院选举出五⼈组成督政府。
督政府执掌⾏政权,统率武装⼒量。
有权任免官吏,掌管国家财政⼤权。
五名督政官轮流担任主席,任期为三个⽉,掌管国玺和国家法令的签署权。
五名督政官每年改选⼀
⼈,卸任的督政官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当选。
1799年拿破仑发动政变,推翻了督政府,开始实⾏军事独裁统治,这段短暂的“委员会制”的历史便宣告结束。
在当代西⽅国家发展的历程中,国家⾏政制度的形成以及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发展,实包含其他更为复杂的⽂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项成因,却⾮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