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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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电量分档及加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周期:考虑我省的气候特点,居民夏、冬季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120号)各市物价局:为确保阶梯电价政策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0号)精神,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执行周期(一)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结算以年度为周期。

对于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力公司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年分档电量的确定。

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1.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非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电力公司应按改类前当年执行年度居民用电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改类业务;非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时,按改类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3.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时,电力公司应按原居民用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原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受理更名、过户业务;新居民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按更名、过户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关于水电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水电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水电收费标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住户:大家好!为了确保小区水电供应的正常运行,维护广大住户的合理权益,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率,现将小区最新的水电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费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照每户每月用水量进行计费。

第一阶梯:每月用水量不超过 10 立方米(含 10 立方米),水费单价为 25 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月用水量在 11 20 立方米之间(含 20 立方米),水费单价为 35 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月用水量超过 20 立方米,水费单价为 50 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商业、办公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单价为 45 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洗车、洗浴、美容美发等特种行业用水,水费单价为80 元/立方米。

二、电费收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制度,按照每户每月用电量进行计费。

第一阶梯:每月用电量不超过 180 千瓦时(含 180 千瓦时),电费单价为 05 元/千瓦时。

第二阶梯:每月用电量在 181 280 千瓦时之间(含 280 千瓦时),电费单价为 06 元/千瓦时。

第三阶梯:每月用电量超过280 千瓦时,电费单价为08 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生活用电商业、办公等非居民生活用电,电费单价为 085 元/千瓦时。

三、收费方式及时间1、水费(1)收费方式:采用预付费方式,住户需提前充值水费。

(2)缴费时间:每月 1 日至 10 日为水费缴纳时间,请住户在此期间及时充值,以免影响正常用水。

2、电费(1)收费方式:每月定期抄表,根据实际用电量计费。

(2)缴费时间:每月 15 日至 25 日为电费缴纳时间,请住户按时缴纳,逾期未缴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其他说明1、请各位住户注意节约用水用电,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或漏水漏电等情况,请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进行维修。

2、对于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业主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以及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2〕971号)各有关县(市)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成都电业局: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电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并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规定及要求,结合现行供电体制和在我市的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简称“省控股公司”,下同)供区的实际情况,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分别进行了电价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制定城乡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听证会。

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同时形成了城乡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供区的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全面实行阶梯电价,并实行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由于四川电网居民趸售电价将从2012年9月1日上调,购电成本有所增加,根据成本监审和测算,对在我市的省控股公司居民生活电价作适当统筹调整,并形成新的阶梯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

(一)我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7个省控股公司的供区内,已完成了户表改造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其生活用电一律实行阶梯式电价;此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用户和享受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用户,则执行新的合表用户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试点县(区、市)发改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国家电网直供区居民阶梯电价方案,我委正在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拟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地居民阶梯电价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903号)要求,配合方案的出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反馈消费者意见和执行情况。

二、省电力公司控股公司供区原则上应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其余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还未实行本县内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县(区、市),应先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再实施居民阶梯电价。

三个民族自治州是否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由各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州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精神,趸售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将提高0.024元。

趸售居民电价提高后,各地方电网供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趸售居民电量比例影响的提价金额,适当考虑线损,结合拟出台的居民阶梯电价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调整居民电价标准。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居民:大家好!为了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用电效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将于近期正式实施。

现特向广大居民详细介绍有关事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这一制度。

一、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保证电力的可持续供应和效益最大化,国家将电力市场进一步市场化,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以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平衡供求关系,确保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

通过设置不同的电价区间,可使家庭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合理规划用电,避免因过度消费而造成能源浪费。

同时,通过设立高档次的用电阶梯价格,可激励居民减少用电量,促进节能减排。

其次,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也有助于提高用电效率,推动能源结构转型。

不少家庭存在用电随意、浪费情况,而通过阶梯电价制度,可让居民有意识地减少过度用电,更加注重用电质量,倾向于选用更高效节能的电器设备。

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基本原则1.区间划分:根据家庭用电量的大小,将用电量划分为若干个区间,并为每个区间确定相应的电价。

通常情况下,区间划分包括基本用电量、第一阶梯区间、第二阶梯区间等。

2.线性递增:随着用电量的增加,电价逐渐上涨。

电价上涨的幅度可根据需求进一步调整,以平衡供求关系。

3.公平合理:制定居民阶梯电价时,应考虑到居民的用电需求和经济能力,以确保制度公平合理。

4.适应市场需求:电价制度应根据市场行情和电力供应能力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

5.信息公开:为保证制度的透明度,相关政府部门将定期公布电价调整情况,使居民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电价信息。

三、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调整和影响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在初期的调整阶段,可能会对一部分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然而,从长远来看,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将激励家庭减少过度用电量,以及提高用电效能,最终将减少用电成本。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格[2012]16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价格〔2012〕163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居民生活用电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
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17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204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高于170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26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3120千瓦时)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网企业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二、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对于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网企业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年分档电量的确定。

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电网企业归档之日起的当年执行年度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2.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非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电网企业应按改类前当年执行年度居民用电的实际用电月数进行电费清算,待居民用户结清全部电费后,办理改类业务;非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改为居民用电的改类业务时,按改类业务受理之日起当年执行年度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18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2]18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渝价〔2012〕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关系,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 5分;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详见附表)。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一)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宁价商发[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12〕51号)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公平负担、理顺电价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国家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重要措施。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

居民用电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电成本,同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用电少的居民少负担,用电多的居民多负担。

(二)国家政策与我区实际相结合。

我区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确定,同时,充分考虑地方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居民收入和用电水平等特点。

(三)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

阶梯电价近期重在建立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基本稳定;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引导居民节约用电。

二、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按照居民生活基本用电、正常合理用电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三档分类,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起步阶段:第一档电量每月0-170度(城乡覆盖率97.1%),执行现行价格,即0.4486元/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

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必要性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

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电力价格也随之上涨,但居民电价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低于其他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电能资源价值,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有必要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京发改[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12〕8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本市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为不超过24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分档电量标准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一)本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均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

由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809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809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已经价格听证,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

二、“一户一表”用户电量分档和电价。

我省“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千瓦时确定,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第二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260千瓦时确定,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0千瓦时以上电量,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

三、免费基数。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对“一户一表”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在第一档电量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家庭住址、户主姓名、身份号码)为依据,在当期发生电费进行减免。

当抄表周期内实际用电量小于免费基数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免费用电基数不跨抄表周期结转。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可通过当地营业厅、95598电力客服电话、抄表服务人员等供电服务渠道联系办理、查阅电费减免情况。

对合表用户中的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供电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名单,减免当期总表电量,同时将相应“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交付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

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要及时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减免计费电量。

辽宁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辽宁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要求,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量分档及电价。

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度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每度电价0.50元;第二档月用电量为181-28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每度电价0.55元;第三档月用电量为281度及以上的电量,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即每度电价0.80元。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0元,分别给予10度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配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具体返还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

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280度×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360度,在3361度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执行。

对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等情况,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实施阶梯电价后,当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的方式不变,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价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四、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公开听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档电量和电价(一)电量分档水平。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

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

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一)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

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

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

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2012年6月20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要求,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量分档及电价。

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度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即每度电价0.50元;第二档月用电量为181-28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每度电价0.55元;第三档月用电量为281度及以上的电量,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0元,即每度电价0.80元。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后,由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按现行电价标准0.50元,分别给予10度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电力公司配合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具体返还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算周期。

具体办法为:一年内累计用电量在2160度(180度×12个月)及以内的,按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高于2160度低于3360度(280度×12个月)的,按第二档电价标准执行;年用电量累计超过3360度,在3361度及以上的,按第三档电价执行。

对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等情况,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黑价格[2012]16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黑价格〔2012〕16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为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居民生活用电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居民生活用电实施阶梯电价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17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204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即销售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1元。

第二档电量,高于170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260千瓦时,折合年用电量为3120千瓦时)之间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6元。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81元。

二、居民阶梯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

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千瓦时(含2040千瓦时)的部分,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2040千瓦时至3120千瓦时(含3120千瓦时)之间的部分,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3120千瓦时的部分,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

对变更或注销用电账户的居民用户,自上个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周期结束后至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整年的用电量,均按月或抄表周期实施阶梯电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冀价管[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2〕48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居民阶梯电价采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试行、整体推进的办法。

长远目标是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和稀缺性,引导居民节约用电。

起步阶段着力于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机制,保证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的确定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

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52元;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47元。

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相应扣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

三、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一)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省内单独安装电能表,且电网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等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合理引导居民用电,北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居民用户,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不同类型的居民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阶梯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用电量,将用电量按照一定的划分标准分为几个档次,每档次对应不同的电价,以此来引导用户节约用电。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用电量是指按照电能计量器测得的电能消耗总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第五条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电力管理办法的要求,安装并使用合规的电能计量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共同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阶梯划分和电价标准第七条居民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以下阶梯划分和电价标准执行:(一)1-100千瓦时,电价为0.5元/千瓦时。

(二)101-200千瓦时,电价为0.7元/千瓦时。

(三)201-300千瓦时,电价为0.9元/千瓦时。

(四)301千瓦时及以上,电价为1.2元/千瓦时。

第八条用电量的统计周期为每个自然月。

每个自然月的起始时间为该月的第一日零时,终止时间为该月的最后一日的24时。

第九条用户每个自然月用电量在各阶梯范围内的部分按照相应阶梯的电价计算,超出部分按照最高阶梯的电价计算。

第十条用户每个自然月用电量低于1千瓦时的部分,电价按照0.5元/千瓦时计算。

第三章信息公示和宣传第十一条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对居民用户的宣传,向用户详细介绍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的相关政策、政策的目的及意义,并提供用电量和电费的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相关的政策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透明。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北京市发展委员会和市供电公司应当加强对居民用户用电的监督管理,发现用户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6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2]6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2〕6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电采暖的居民用户电价问题
居民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统一建设安装电采暖设施,且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多人口用户电价问题
对于家庭常住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持房产证明、户口本、居委会证明和家庭所有常住人口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供电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供电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甄别后,具备分表计量的安装分表,不具备分表计量的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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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2]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公开听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一)电量分档水平。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

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

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
(一)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

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

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

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

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四)电力公司要固定抄表时间,按时抄表。

对合表的居民家庭用户,电网企业应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规划,三年内基本完成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户改造。

“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五)实施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上涨、弥补燃煤机组脱硫等环保成本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居民用户电表改造等项支出。

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阶梯电价工作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安徽省居民阶梯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按照合表居
民用户执行。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29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资金0.83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城市用户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5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
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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