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11.10
•【字号】津政发[1988]139号
•【施行日期】1988.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
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1988年11月10日津政发〔1988〕13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迅速纠正我市一些单位在现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级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制度。
各系统、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于十二月上旬报有关专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市分行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我市人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认真进行了学习和贯
彻,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但从对部分开户单位的抽查情况看,仍存在现金帐目不健全、超限额保留现金、白条抵库、任意坐支和扩大现金使用范围的现象。
有的多头保留帐外公款(小金库);有的收入不送缴银行,无安全措施保留上万元巨款;有的千方百计向银行套取现金,用以支付不合理开支等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认真清查和纠正各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要在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今年十一月底前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本系统深入广泛地宣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学习和落实。
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要进行复查。
复查面不得少于30%。
二、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坚持逐笔记帐,日清月结,做到帐实相符。
过去现金帐目不健全的,要在今年十一月底前整改完毕。
三、一个单位只准在一个银行开立现金结算帐户。
过去已发生多头开户、多头取现的要立即清理,确有特殊原因,需主动向开户银行申明核准,不准借故隐瞒或拖延。
四、超限额保留的现金(包括分散保留的小金库),要立即送存开户银行。
今后如仍有现金库存超限额现象,将由银行按规定查处。
要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尚未核定库存限额或原限额偏低的,应主动向开户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
五、一切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现金收支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六、单位销货款收入和一切经常性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挪用,确实需要坐支的单位,需经开户银行审批,按规定通过现金帐反映
并向银行如实报送。
七、任何单位不准开出或收进购货证等类似的变相货款;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
八、今年十一月底前,凡各单位经过自查,发现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及时纠正的,可不予追究。
九、各开户银行应组织力量,协助和督促开户单位做好现金管理的自查工作。
要针对自查中的问题及时搞好库存限额的核定、调查及订立坐支协议等。
发现开户单位在十二月一日以后仍然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开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