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校长奖励基金实施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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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校长奖励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多劳多得、责重多得、绩优多得”的原则,强化校长岗位职责管理,逐步建立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为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设立肃北县校长奖励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校长、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及各中层领导组成的奖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书记任副组长。
校长奖励基金的宗旨是激发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忠诚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章奖励对象及额度
第四条校长奖励基金的奖励对象为:对教育教学及教育科研工作中,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践,工作出色,成绩突出,贡献重大的个人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五条肃北县校长奖励基金各学校分配金额:蒙古族学校6万,肃北中学5万,县城小学5万,幼儿园3万,马鬃山小学1万。
第四章奖励类别及奖励原则
第六条奖励类别:
一、优秀教师个人奖
二、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三、教学优胜奖
四、优秀集体奖
五、优秀学生奖
六、其它奖
第七条奖励原则。
坚持“鼓励先进,奖励绩优”的原则,突出校长的核心作用,强化校长岗位职责管理,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管理体制。
第五章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优秀教师个人奖
1.评优评先奖励办法
(1)劳动模范
国家级:2000 省级:1000
(2)先进教育工作者
省级:1000 市级:500 县级:200
(3)优秀教师(含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
国家级:2000 省级:1000 市级:500 县级:200 教育局表彰:100 学校表彰:50
(4)学科带头人
省级:800 市级:400 县级:200
(5)骨干教师
省级:600 市级:300 县级:100
【注】获得多项奖励只取最高奖,不重复计奖。
2.课堂教学(或教师基本功比赛、说课比赛等)奖励办法(1)校级
一等奖:100 二等奖:80 三等奖:50
(2)县级
一等奖:200 二等奖:150 三等奖:100 (3)市级
一等奖:500 二等奖:300 三等奖:200 (4)省级
一等奖:800 二等奖:500 三等奖:300
(5)国家级
一等奖:1000 二等奖:800 三等奖:500
【注】同一次比赛只取最高奖,不重复计奖。
二、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1.教师论文评比奖励办法
(1)校级
一等奖:50 二等奖:30 三等奖:20
(2)县级
一等奖:100 二等奖:50 三等奖:30
(3)市级
一等奖:150 二等奖:100 三等奖:50
(4)省级
一等奖:300 二等奖:200 三等奖:150 【注】同一篇论文多次获奖,只取最高奖,不重复计奖;论文一经获奖,其参评费按实报销;课件和教学设计评比降一等级计奖。
2.教师在国家级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给予400元奖励,省级奖励300元,市级奖励200元,县级奖励100元,校级奖励50元。
3.课题结题及评比的奖励办法
(1)结题
国家级(不含子课题)1500 省级 1000 市级 500 县级200
(2)评比
比照论文评比相应等级颁奖
【注】课题结题与课题报告(或论文)评比只奖励最高一项,不重复计奖。
三、教学优胜奖
1、高考奖励办法
单科平均成绩若高于上年度平均成绩,奖励任课教师200元,奖励班主任200元(可累计),未尽事宜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细则进行奖励。
2、中考奖励办法
(1)基础奖:九年级教师每任一门毕业班文化课课程奖励100元(不受合格率指标限定,信息、音、体、美除外)。
(2)合格率奖:九年级毕业班完成当年局定合格率指标70%(含70%)以上,奖励1000元,完成校定合格率68%——70%(含68%),合格率奖金及相关奖金均按50%发放,完成校定合格率65%——68%(含65%不含68%),合格率奖金及相关奖金均按30%发放。
(以下相关奖项均按上述比例执行)。
(说明:1.及格率、合格率均按试卷卷面分的50%计算;2.思品历史、理化、生地成绩分别计算,单科及格率达到规定的合格率指标,享受合格率奖及相关将,否则不享受奖励)。
超额完成合格率奖。
九年级毕业班在完成当年局定六科合格率指标的基础上,超额完成5个百分点内(含5),每
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300元;超额完成5个百分点以上(不含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500元。
(3)学科单科成绩占本学科试卷满分的85%以上者为优秀成绩,优秀成绩学生按每生20元累计发放任课教师。
3.教师辅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办法
在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主管部门管辖的教育学会)组织的各类竞赛(含信息技术、科技创新)中,各级别奖项奖金为:
(1)市级
一等奖:300 二等奖:200 三等奖:100
(2)省级
一等奖:500 二等奖:300 三等奖:200
学生获国家级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注】1.同一次比赛只取最高级别奖,不重复奖;
2.相关数据以县教研室提供为准。
4.辅导学生参加团体比赛获奖奖励办法
(1)校级
一等奖:100 二等奖:50 三等奖:20
(2)县级
一等奖:150 二等奖:100 三等奖:50
(3)市级
一等奖:300 二等奖:200 三等奖:150 (4)省级
一等奖:400 二等奖:300 三等奖:200
【注】1、如果比赛既设团体奖,又计个人奖的,教师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中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不重复计奖。
2、同一项比赛如在不同级别中获奖,只奖级别最高的一次。
5.辅导学生书画、音乐、各类征文等作品获奖的奖励办法(1)市级
一等奖:100元/件(篇)二等奖:50元/件(篇)三等奖:30元/件(篇)
(2)省级
一等奖:200元/件(篇)二等奖:100元/件(篇)三等奖:50元/件(篇)
(3)国家级
一等奖:500元/件(篇)二等奖:300元/件(篇)三等奖:200元/件(篇)
6.学生参加运动会比赛获奖奖励办法
(1)县级
第一名:50 第二名:30 第三名:20
(2)市级
第一名:100 第二名:80 第三名:50 第四名:30 (3)省级
第一名:500 第二名:300 第三名:200 第四名及其他获奖名次:100
(4)国家级
第一名:2000 第二名:1500 第三名:800 第四名及其他获奖名次:500
【注】1、学生参加各类运动会获奖,奖励辅导教师(限指任课教师,名单以教导处提供为准);
2、非本校在籍或借读学生参赛获奖不在校长奖励基金奖励之列。
四、优秀集体奖
获得优秀班集体奖与班级300元,奖班主任300元。
五、优秀学生奖
1.校级、县级、市级三好学生或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荣誉的,分别奖励100元、200元、300元。
2.学科竞赛奖
中小学生、幼儿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科技、艺术、体育等竞赛,获得个人或团体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国家级一等奖,
每项分别奖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可以累计(体育比赛分别取县级第一名、市级前三名、省级前五名、国家级前八名)。
(注:团体奖额最多以5人计数)
3.后进生转化
一等奖:200 二等奖:100 三等奖:50
4.非毕业班学生奖励办法
(1)高中、初中单科第一名奖励50元,总分第一名奖励奖励100元,第二名奖励50元,第三名奖励30元。
(2)小学总分第一名奖励50元,第二名30元,第三名20元。
(3)幼儿奖,获得“好孩子”奖励50元,获得“好家长”奖励100元。
六、其它奖
1.考勤奖,教职工全勤奖励200元。
2.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共1300元进行分配奖励
3.后勤工作考核奖励:共3000元进行分配奖励
4.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提高奖励标准:共2000元进行分配奖励。
第六评奖依据及限制条件
第八条所有奖励必须具有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依据,必须具有相关支撑性文件、数据和资料,作为依据的文件或奖
状必须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级组织的发文或授奖。
第九条以下项目不列入校长奖励基金评奖
1.学会、研究会、协会等非编机构及除工会、共青团外的社会团体的评奖;
2、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外兼职取得的奖励;
3.优胜奖;
4.组织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乱收费、违反规定以及教师违反师德规定的;
3、因工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使学校工作和声誉
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本人当年不在岗、或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
第七章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各学校、幼儿园成立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相关中层领导为委员,负责评定校长奖励基金的各类奖励。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组织初评各类奖励。
第十二条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评审实行申报制,申报校长奖励基金的个人需交验获奖证书、文件原件,并附获奖证书、文件复印件一份向学校评审小组申报
第十三条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评审实行集体评审制
各类奖励由评审小组初审,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拟定奖励等级与额度,再报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办公室,经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填写《肃北县校长奖励基金申报表》交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实行公示制。
校长奖励基金各类奖励项目经评定后,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学校应受理并审核对奖励项目的举报和差错修正,超过公示期不再受理。
漏报项目当年不补报,可在第二年补报。
第十五条校长奖励基金项目审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校长奖励各类奖项经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提交
校务会研究决定并通知,校务会审定通过后不予以复议。
第十六条校长奖励基金将奖励的学生、教师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经县教育局核定批准后,由学校举行颁奖仪式。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校长奖励基金由县教育局拨付,经校长奖励基金考核小组按以上办法审核后发放。
第十八条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规范发放、专款专用,县教育局财务室负责校长奖励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校长奖励基金项目凡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除追回奖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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