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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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市场运营、认定挂牌、取消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两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业部令第43号)。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5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规范。

3术语与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指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满二年,章程制度
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民主、服务功能较强、运行机制规范。

4基本条件
4.1场所
应有固定的不少于3×20m2的办公场所,会议室,资料档案室。

4。

1。

1办公室
应有理事长、监事长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办公桌,墙上应有理事长、监事长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职责.应有固定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
4。

1。

2会议室
应有会议桌、座椅,应有荣誉牌、证书陈列处,应有例会制度上墙。

4。

1.3资料档案室
应有资料档案柜,会议材料、成员花名册、财务管理制度、投入品进出、投入品使用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质量安全追溯整理归档。

4.1.4信息化建设
应有电脑等硬件设备,建立了网站或本合作社网页,应有2—3名专(兼)职信息员,含合作社负责人1名,加入“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并应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及服务信息,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4.2交通工具
应有至少一辆以上两轮摩托车。

4.3证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5组织机构
5。

1应设有理事长(或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机构,应有内设工作机构和负责人,每个机构和负责人都有明确的职责.
5。

2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记录完整,有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6成员组成
6.1成员构成
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

6.2成员规模
农技、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达30人以上;大宗作物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水果、茶叶、蚕桑、药材等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土地流转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农民用水及其他产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
6。

3成员素质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人达到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30%以上成员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农民成员80%以上达到初中以上程度.
6.4成员资格
应有统一印制的《成员证》,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在合作社内的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销售、盈余分配
及获取的服务情况。

入退社成员应有书面申请,应有规范的入退社手续程序.
7内部管理
7。

1章程制度
应制定了结合本社实际的合作社章程。

应有成员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有成员加入和退社制度;应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应有明确的理事会及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及监事长职责和内设工作机构职责和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度;应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盈余分配及风险保障制度;应有安全生产管理、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应有工作人员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7.2运行管理
7。

2.1应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公开资料应置于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阅览.
7.2。

2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日常财务应进行审核监督.
7。

2。

3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应接受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2.4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表决方式规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3财务管理
7。

3.1台账管理。

成员花名册真实完善,交易量(额)登记簿、出资额登记簿、公积金量化登记簿、财政扶持及有关方面捐赠资金量化登记簿齐全完整。

7。

3。

2配备综合计算机管理系统。

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7。

3。

3成立成员个人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盈余分配等情况。

合作社公积金和国家扶持资金及有关方面捐赠资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7.3.4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核算规范,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7.3.5每年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送报部门财务和会计报表,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7.4档案管理
7。

4.1配有专门档案柜,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有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文档的传递。

7。

4.2归档的文件资料完整,照片、磁带、碟片等影像材料应与书面材料分开存放,并注明内容、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

7.4。

3会计档案应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7。

5盈余分配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依照法律规定,按交易量(额)和股份进行分配。

分配盈余的按交易量(额)分配不少于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

8运行
8.1生产经营规模
粮棉油生产达到700亩以上;露地蔬菜生产达到150亩
以上;大棚蔬菜生产达到20亩以上;水果、药材、茶叶生产和湖泊、水库养殖达到500亩以上;池塘水产养殖达到10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达到50亩以上;生猪年饲养量达到1万头以上,奶牛达到200头以上,肉牛达到500头以上,肉鸡达到5万只以上,蛋鸡达到3万只以上,鸭(鹅)达到2万只以上;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农机具装备达到10台套以上,年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蚕桑桑园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15吨以上;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示范社按业绩评定。

8.2标准化生产
8。

2.1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

8。

2。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成员应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善记录生产全过程,便于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8。

3服务方式
有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并公布上墙;开展统一开展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有
培训记录和档案;有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和包装,统一产品质量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8。

4品牌化经营
合作社应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使用共同商标,依托龙头企业获得商标使用权;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标“三品一标”中的一种认证。

8。

5市场对接
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参与“农超对接”、“农市对接”,在城镇建立直销店、连锁店、专柜、代销点,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8。

6运营效益
合作社经营额和利润应连续增长,成员户收入高于本区域内同类型非成员农民收入20%以上。

9规范合作社认定由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认定、公布。

10标牌或证书
10.1被认定为规范合作社发给标示牌或证书.标示牌或证书由省农委统一设计,市县按规定标准制作。

10.2标示牌或证书内容。

标示牌或证书内容由省农委统一规定。

11动态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加示范合作社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此案重大问题的;不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声誉不好的;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的;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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