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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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提供的各种
服务,如云存储、搜索引擎、音乐分享等等。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日益
凸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也随之成为热议的话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已经发生著作
权侵权,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
一、传输、缓存服务
传输、缓存服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最基本的服务之一。
在这些服务中,ISP并不参与
网络信息内容的创建、编辑、修改等过程,而仅是对信息进行传输或缓存。
因此,在理论
上来说,ISP不具有创造侵权行为的能力,不存在直接的侵权责任。
二、搜索服务
搜索服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更为成熟、广泛的服务之一。
这种服务的基本原理就是对
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检索和分类,方便用户找到所需要的内容。
然而,由于搜索服务的特殊性,ISP很难找到并识别那些侵犯版权的信息,使得其对版权侵权行为的促进作用尤为明显。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ISP的措施、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方式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例如,建立版权保护机构、加强信息筛选与筛查、遵守反盗版协议等等都是ISP履行
管理职责的必要方式。
三、存储服务
存储服务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基本服务,其大致步骤就是用户上传文件到平台
进行存储,接着在用户需要时再进行下载。
由于存储服务需要上传、下载、备份等环节,
仍然存在一定的传输活动,因此ISP应当对存储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以减少
用户上传盗版、侵权等信息的风险。
在存储服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一种明显的直接侵权责任。
如果ISP明知或应知
某一文件是侵犯版权的,而仍然予以存储、传输等操作,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
ISP还需要完善其管理制度,建立版权保护机构,严格控制用户上传的内容,履行处理侵
权投诉的职责等等,以降低侵权风险。
总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各类服务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对于ISP而言,能否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其担负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关键所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约束,建
立行业规范,推动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平衡,实现著作权保护和网络信息自由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