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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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
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群体的奖励扶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颁布实施,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本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确保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贯彻
《若干规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区上下要从贯彻实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这一惠泽于民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实。
二、明确标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结合本区实际,就《若干规定》中涉及有关条款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凡符合《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三)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3000元;
(四)凡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本区户籍公民,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独生子女死亡补助5000元。
三、形成合力,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建立保障机制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若干规定》的实施经费,确保足额发放相关奖励与补助经费,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会同各镇(街道)按照《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做好相关奖励与补助经费的测算、审核和发放工作。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由区、镇(街道)财政负责落实,根据各镇(街道)经济状况,实行差别政策:徐泾镇、香花桥街道自行负担;赵巷镇、华新镇由区财政负担20%,镇财政负担80%;重固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由区财政负担40%,镇(街道)财政负担60%;白鹤镇、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由区财政负担60%,镇财政负担40%。
该项经费列入年度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若干规定》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镇(街道)户籍公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测算、审核和发放工作,该项经费列入镇(街道)年度专项经费。
区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实施计划生育的公民享受晚婚晚育假、晚育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及相应的待遇。
(二)加大宣传力度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若干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充分利用和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若干规定》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进行直观、生动、有效的宣传,把贯彻学习《若干规定》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之中,注重宣传的广泛性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良好舆论氛围。
区人口计生系统要把《若干规定》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各镇(街道)要将大力宣传《若干规定》与加强人口计生属地化管理相结合,强化人口计生宣传服务的力度。
(三)加强实施指导
区人口计生委作为本区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咨询解答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本意见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