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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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4
•【字号】汝政〔2015〕43号
•【施行日期】2015.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
汝政〔201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汝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行业标准和河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旅游局是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范围。
第五条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汝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
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旅游的四大班子副职担任,成员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第七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河南省地方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河南省地方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和监督实施;
(四)协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布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
(五)负责汝州市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指导全市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成立汝州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全市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由全市旅游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九条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市旅游业的实际,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编制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组织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旅游标准;
(五)负责旅游标准宣传、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
准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九)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申报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奖。
第十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并明确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汝州市地方标准及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承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一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二)鼓励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经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四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旅游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市旅游局各科室及旅游行业协会、市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标准起草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六条标准的制订、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材料,报送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核;
(四)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审查,由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十七条旅游标准的编写应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
必要时也可由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在市旅游局网站登载。
第十九条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
布。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旅游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如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者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对旅游标准化认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包括安全、卫生、服务、管理等内容的服务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五条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六条市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旅游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
的,应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标准化经费
第二十九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从市财政中列支。
第三十条各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从本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所需经费,由企业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