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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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X市开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手册。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湿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操纵、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操纵。
2 术语、符号、标记与分类
2.1 术语
2.1.1 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
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按肯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2.1.2 湿拌砌筑砂浆wet-mixed masonry mortar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湿拌砂浆。
2 湿拌抹灰砂浆wet-mixed plastering mortar
涂抹在建(构)筑物外表的湿拌砂浆。
3 湿拌地面砂浆mix-mixed screeding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湿拌砂浆。
4 湿拌防水砂浆mix-mixed water-resistance mortar
用于有抗渗要求部位的湿拌砂浆。
2.2 符号与标记
2.2.1 符号
WM——湿拌砌筑砂浆、WP——湿拌抹灰砂浆、WS——湿拌地面砂浆、WW——湿拌
防水砂浆
2.2.2 标记
WX MXX/ PXX- XX- XX- XX
所执行标准号
凝聚时间
稠度
抗渗等级〔有要求时〕
强度等级
湿拌砂浆代号
2.2 分类
2.2.1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并采纳表1的代号。
表1 湿拌砂浆代号
2.2.1按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稠度和凝聚时间的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湿拌砂浆分类
3 技术要求
3.1 根本要求
3.1.1 湿拌砂浆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别设计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 当湿拌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3.1.3 湿拌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3.1.4 湿拌砂浆细集料的最大粒径应依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5 湿拌砂浆的拌和用水量应由供方确定。
3.1.6 湿拌砂浆拌合料的凝聚时间由供方按一般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定,需方亦可在有特别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3.1.7 湿拌砂浆的性能指标中,湿拌砂浆硬化体的性能指标包含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保水率和收缩率等;湿拌砂浆拌合料的性能指标包含稠度、保水性、含气量和凝聚
时间等;湿拌砂浆干混料的性能指标主要有外观。
3.2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3.2.1 湿拌砌筑砂浆
1 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1800㎏/m³。
2 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3 湿拌砂浆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湿拌砂浆抗压强度
4湿拌防水砂浆抗渗压力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湿拌砂浆抗渗压力单位为兆帕
5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约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4 生产过程质量操纵
4.1 原材料
4.1.1 湿拌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操纵标准》〔GB50325—202X〕的有关规定。
4.1.2 胶凝材料
1 水泥
1〕宜采纳一般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X〕的有关规定;当采纳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4.1.3 矿物掺合料
1 湿拌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纳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 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4.1.4 细集料
1 砂
1〕湿拌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2X〕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天然砂的含泥量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
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求。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检验批量以400m³或600t为一批。
2 其他矿物细集料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阻碍胶凝材料的凝聚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前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4.1.5 外加剂
1 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 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 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4.2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
4.2.1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2X〕的规定执行。
4.2.2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3 生产厂家应依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
4.2.4 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
4.3 制备
4.3.1 材料贮存
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3〕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应混入杂物。
细骨料的贮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5〕外加剂、添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有预防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4.3.2计量
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鉴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3)各种固体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4)材料的计量同意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原材料计量同意误差单位为百分比
4.3.3生产
1〕湿拌砂浆应采纳符合GB/T9142要求的固定式搅拌机进行搅拌。
2〕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小于90s。
3〕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次不应少于1次。
4〕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预防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全部粉料的输送机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5〕应严格操纵生产用水的排放。
4.4 运输
4.4.1 湿拌砂浆应采纳减半运输车运送。
4.4.2 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4.4.3 运输车在装料前、运送过程中应能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4.4.4 不应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
4.4.5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预防遗洒。
4.4.6湿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5 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5.1.2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3)主要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1.3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给方承当。
5.1.4交货检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供需双方在合约规定的交货地点对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
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当。
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当单位,其中包含托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
2)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工程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工程按合约规定执行。
3)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d内通知供方。
5.2 取样及组批
5.2.1 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采取,取样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以下规定:
1〕稠度、保水率、凝聚时间、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³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缺乏50m³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2〕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m³相同配合比的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缺乏100m³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5.2.2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
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
5.2.3交货检验湿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稠度、保水率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5.2.4每个试验取样量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
5.3 检验工程
5.3.1 湿拌砂浆的出厂检验工程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湿拌砂浆出厂检验工程
5.4 检验方法
5.4.1 抗压强度、凝聚时间、稠度、、表观密度、保水率、拉伸粘结强度、抗冻性、收缩率、抗渗压力试验应按《建筑砂浆根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70—202X〕的有关规定执行。
5.4.2 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根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202X〕的有关规定执行。
5.5 合格判定
检验工程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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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订货与交货
6.1 订货
6.1.1购置湿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约。
6.1.2订货合约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给。
订货单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订货单位与联系人;
2)施工单位与联系人;
3)工程名称;
4)交货地点;
5)砂浆标记;
6)要求;
7)供货时间;
8)供货量;
9)其他。
6.2 交货
6.2.1供需双方应在合约规定的地点交货。
6.1.2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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