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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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公开公平竞争,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逐步改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范围内X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补贴由市房改办牵头会同市xx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和总工会共同核定。

第三条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补贴对象为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xx区除外)、享受城镇X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

第四条城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补贴金额标准由xx、物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xx和省批准的房地产收费范围和标准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计算,逐年报xx批准后执行。

年度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

第五条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75平方米。

第六条补贴对象实际购买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购买面积计算补贴金额;实际购买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照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金额。

第七条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补贴方案为:
(1)补贴对象在市区二、三类区域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并提交户口本、户主身份证、购房发票、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等材料;同时提供《城镇居民x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市房改等相关部门。

(二)审批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和拟补贴区域,并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公告,统一定期于《日报》进行公告。

对公告无异议的,经初审后报xx批准。

(3)市xx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保障性住房政策性补贴资金,由街道办事处分配。

第八条市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认真核对,确保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真正符合政策要求。

第九条补贴对象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补贴后不得按房改政策租赁公有住房。

第十条xx、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但追回补贴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5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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