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生命观的本体论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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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生命观的本体论根源
苟小泉
中文提要:儒家的生命观,尤其是尊重生命的思想传统,有着非常深刻的本体论根源。
儒家哲学非常注重“道”对于人的意义和价值,但在如何实现“道”的过程中,儒家哲学赋予了通过主体之“德”(也就是“得”)的途径以决定性的意义,也就是孔子所言的“道之以德”。
在儒家哲学看来,“德”总是与某种根本性、根源性、无限性、终极性的“生”的存在意义联系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儒家哲学把生命与“道德”视为一致,认为尊重生命就是实现“道德”的一个重要根据或前提。
儒家之尊重生命,认为生命可贵,从本体论层面看,就是由于生命是一种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终极性的存在,尊重生命就是维护、保持这种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和终极性,从而才能实现“道德”。
生命与“道德”的一致性是儒家生命观的主要特征,其既涵有自然意义上的生命义,又具有根源、根本、无限与终极意义上的“道德”义,由此决定了生命与“道德”的统一性;失去或丧失这种统一性,人便会具有兽性,从而引发人类的生存危机。
关键词:儒家哲学,本体论,根源性,终极性,尊重生命,道德
儒教文化研究第17辑
儒家哲学的生命观,尤其是关于尊重生命的思想,每每被提及并被广泛讨论,但是,对于儒家何以要尊重生命的本体论根源,或者说,儒家尊重生命思想的根本依据或理论基础问题,我们探讨得并不充分。
其关键是,我们鲜有从本体论的层面来深入挖掘儒家生命观的理论根源。
本文不揣陋简,试图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生命与“道德”的创造
众所周知,“道”是中国传统哲学最核心的本体论概念,同样也是儒家哲学最核心的本体概念。
但是,“道”并不是一个孤绝的、独立的存在,而是与“人”的主体性存在具有相关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道”最终体现为人所探讨、人所具有、人所发现的结论或结果。
比如,荀子指出:
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道也,君子之所道也。
①
在荀子看来,“道”并不是“天”也不是“地”所需要的,而是“人之所道”“君子之所道”,即人(君子)对世界探索和发现的结果、结论。
那么,人(君子)一旦发现“道”的存在,“天之道”或“地之道”也同时具有了“人之所道”“君子之所道”的意义和内涵。
当然,在某种绝对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天”或“地”具有自身之“道”,但显然,如果这种“天之道”或“地之道”并非与人相关,那么,其意义并不对我们显现,所以完全可以将之视为自在之物。
所以,“道”只是人(君子)对世界所探寻和发现的产物或结果,其无疑只是对于“人”(君子)具有的意义和作用。
对“人之所道”“君子之所道”的
①《荀子·儒效》(《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 [Xunzi, “Ruxiao”(theEdition of Zuzi jicheng),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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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实质上凸显的是“道”在人的主体性视域中的意义,离开了人的主体性存在,“道”不仅不会存在,而且也将失去对任何“道”的探索的意义。
正因为人的主体性存在对于“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儒家哲学在强调、坚守“道”的同时,非常注重“道”对于人的意义和价值,并把“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加以强调①。
所谓“人能弘道”是指,人的主体性存在不仅决定着“道”的存在,而且能够不断地展开、形成和充实着“道”的内容;而“非道弘人”是指,“道”对于人来说,并不具有以上的功能。
可见,孔子不仅把“人”的主体性存在与“道”的存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强调了甚至可以把“人”的主体性存在规定为“道”的具体展开内容。
不过,从理论的逻辑递进看,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人如何才能“弘道”呢?如何将本体之“道”与主体世界联系起来呢?儒家哲学在此的解决方案是:使主体之“德”(也就是“得”)的作用和意义凸现出来,以通过主体之“德”的途径和方式来实现、获取“道”,也就是孔子所言的“道之以德”②。
所谓“道之以德”,传统意义上的一种训解是,将这里的“道”解释为通“导”,即用“德”来引导、引领。
其实,这样的一种诠释有一定的偏失和误差。
从语言形式上,当然可以把“道”解释为通“导”,但这样一来,无疑就在句子中间消解掉了“道”而只仅仅凸显“德”,显然这并非孔子所要表达的主要涵义。
孔子在讲“道之以德”的时候,明显地把“道”置于句首,其体现的是既强调“道”的重要性,又阐述“道”与“德”的关系。
从词义、语义上看,“道之以德”是“以德道之”的倒装句,整个句子的意思是,“道”的实现、达到或完成要以“德”为方法和途径。
这既说明了实现“道”的重要性,但更强调的是“德”对于实现“道”的途径或方法论之意义。
所以,在儒家哲学中,“道德”一词与“道之以德”具有相同的意义(完全
①《论语·卫灵公》(《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79 [the Analects, “Weilinggong”(the Zhushu Edition of Shisanjing),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79]。
②《论语·为政》[the Analects, “We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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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道德”一词理解为“道之以德”的简称),均强调“道”的实现要以“德”为方法和途径①,其实是在强调了“德”的重要意义,这也就决定了儒家哲学本体论的核心成为“道德”的问题,也就是使主体“得道”或“明道”。
那么,主体如何“得道”或“明道”?从本体论视域看,由于“道”总是指向根本性、根源性存在,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②(“君子务本”是说树立起人生的根本或根源,“本立而道生”是说,在“本立”的基础上产生出“道”),而且“道”总是与人的主体性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德”毫无疑问也是与指向根本、根源的“道”的相同产物,也就是说,“德”总是与某种根本性或根源性的存在联系在一起。
同时,在儒家哲学中,“道”的这种根本性或根源性也表现为无限性、终极性,其被称为“无极”“太极”。
“无极”就是没有极限和终极之义。
比如,朱熹对“无极”的解释是:
无极,只是极至,更无去处了,至高至妙,至精至神,是没去处。
③
这里整句话是一个意思,即强调“无极”乃世界的无限性、终极性。
但是,在儒家哲学中,“道”的这种无限性、终极性同样是与“德”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德”在与某种根本性或根源性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与无限性、终极性的存在联系在一起了。
一般而言,根本性、根源性、无限性、终极性的存在就是世界的主宰或源头,其他事物都是由这一主宰或源头派生出来的,比如,在西方传统哲学中,这一主宰或源头就是“上帝”(God),“上帝”创造人和万物。
在儒家哲学中,
①需要指出的是,道家哲学无疑具有与儒家相同的思路。
当老子讲“道生之,德蓄之”或“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时,强调的是同样的观点,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儒道在此问题上的一致性。
②《论语·述而》[the Analects, “Shuer”]。
③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九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2369页[Zhuzi Yulei, vol.94,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79 , p.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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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并不涉及“上帝”的存在等问题,但相似的创生思路是一致的。
由于“道”不仅具有根本性、根源性,还同时具有无限性和终极性,那么,“道”最终表现为创生性。
比如,在《易传》中就明确地提出:
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
①
这里的“生”就是指“太极”之道的创生性。
但是,太极之“道”的创生性(“生两仪”“生四象”“生八卦”)并不是一种孤立、单独的活动,还同时要以“德”为途径来完成、落实这种根源性、无限性和终极性(“道之以德”)。
那么,“德”就具有了“生”的内涵,这就是“德”与“生”的内涵的内在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曾被很多中国哲学家所认可。
比如,管子在解释“德”的涵义时,曾揭示了这种一致性:
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
故德者,得也。
②
管子的解释展示了“德”的内涵以及“德”与“生”的关系。
所谓“德者,道之舍”是指,“德”由“道”而得到具体性、个体性的规定(“道之以德”)。
但“德”在获得“道”的具体性、个体性规定的同时,也具有了“物得以生生”的内涵与特征。
这里的“物”是指万物,“生生”则是指生命的诞生。
“物得以生生”表达的是,万物在“德”的规定中获得生命的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哲学中的“物”或万物,并不是脱离人而独立存在的“他者”或自在之物,而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与人一样具有生命意义的概念。
人与万物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的,一起构成一个有机的、“生生不已”
①《易传·系辞上》(《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79 [the Book of Changes, “Xici”(the Zhushu Edition of Shisanjing),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79]。
②《管子•心术上》(《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 [Guanzi, “Xinshu 1” (the Edition of Zuzi Jicheng),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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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生不穷”的有机整体。
故《易传》曰:“生生之谓易。
”①这里的“生生”无疑既针对人,也针对万物生命的诞生,其强调的是生命在存在之序中的根本性、根源性、无限性和终极性的统一。
由此可见,儒家哲学中的“德”或“生”实质上乃是具有统一性、一致性内涵的概念,生命的存在或价值往往被设定为“道德”的创造,这在《易传》中被规定为:“天地之大德曰生。
”②这里的“大德”是指“道德”,“生”是指生命的存在。
“生”被规定为天地之间的“道德”(“德曰生”),其实质是说明生命的存在就是“道德”的创造③。
应该说,儒家哲学对于生命的看法与西方传统哲学颇有不同,虽然在创生的思路上具有相似之处。
在传统的西方哲学家看来,生命(其包括人和自然生物的生命,但是,人和自然物的生命是分离的,人的生命要超越万物的生命,所谓“人是万物的尺度”就揭示了这一趋向)的存在并非是类似于儒家哲学的“道德”规定,而本质上是一种完全的具有自然属性的存在。
比如,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认为:
人的天性完全是自然,omne animal(各种野兽)。
没有任何东西是我们所不能使之自然的;也没有任何自然的东西是我们不能把它消灭的。
④
①《易传·系辞上》[the Book of Changes, “Xici”]。
②《易传·系辞下》[the Book of Changes, “Xici”]。
③道家哲学也具有相同的思路,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道德经•四十二章》(《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 [DaoDeJing, “Ch.42”(the Edition of Zuzi Jicheng),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54]。
当老子讲“道生之,德蓄之”或“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时,其固然是探索万物的生成、万物的起源,但这种对“生”的揭示毫无疑问是与“德”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老子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之言,也完全可以表述为“道得(‘德’)一,一得(‘德’)二,二得(‘德’)三,三得(‘德’)万物”。
④帕斯卡尔,《思想录》,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49页 [Pascal, Thoughts of Pascal,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Chas.S.Jerramby , London: Metheun, 1928, 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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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生命只是一种生物性、自然性存在,不仅短暂、脆弱,而且极易消失。
我们发现,这样对于生命的规定显然与儒家哲学不同,这样的生命存在在根本上达不到儒家哲学的“道德”创造,而是一种低层次的被创造,在这样的生命存在中我们发现不了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以及终极性的意义①。
当然,严格而论,帕斯卡尔的观点并不能完全代表西方传统哲学的生命观,但其对于生命的自然属性的确认、规定和对象化研究,则表现出西方传统哲学生命观的特点,这一特点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西方医学就具有这样的特点,比如,在解剖学、心血管学等方面的研究,均贯穿了对生命自然属性的研究),所以,总体上看,西方传统哲学表达的是一种与贯穿“道德”创造的儒家哲学不同的生命观。
二、生命与“道德”的一致性
儒家之尊重生命,认为生命可贵,从本体论层面上看,是由于生命是一种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终极性的存在,尊重生命就是维护、保持这种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和终极性,从而才能实现“道德”。
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就是这一本体论观念的表述。
当然,这里的“生”是指普遍意义上创制、创造,但无疑包涵有生命之“生”的涵义。
何谓“生”?《说文》曰:“生,进也。
象草木生出土上。
”可见,“生”的意思就是创制、创造,“生生不已”“生生不穷”,就像草木一样既展现出生
①当然,帕斯卡尔在强调人“不过是一根苇草”“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死命”的同时,指出人具有“比致他死命的东西更高贵”的“思想”,人在“思想”中发现人的尊严,并认为“这就是道德的原则”[帕斯卡尔,《思想录》,157—158页(Pascal, Thoughts of Pascal, pp.157-158)]。
帕斯卡尔虽然部分地肯定了人的“思想”的价值,人的生命价值整体上获得了提升,但是,从本质上看,这里的“思想”仅仅是指人的理性或纯思,也就是说,这是人的“部分”价值,与儒家哲学“道之以德”的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终极性相比,终究显示出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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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的根源性、根本性,又象征着一种无限性、终极性的意义,即“道德”的意义。
由此可见,生命在本质上与“道德”的意义具有一致性。
当然,从经验层面上看,生命的确具有生物性、自然性的存在特征,具有短暂性、脆弱性的一面,所谓“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即人如果暂时没有“气”的供给、树如果失去了“皮”的覆盖,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命。
可见,生命依然是一种自然属性的存在,那么,如何保证一种自然属性的存在最终具有“道德”的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终极性存在的意义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儒家哲学在讲生命的时候,并没有局限于万物或人的自然属性的生命,而是在自然属性的基础之上,强调了生命所承载的“道德”意蕴。
所以,当中国人在讲“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张皮”时,其内在涵义绝不是局限在自然属性上,鼓励人为了生存而汲取“一口气”的供应、树为了成活而避免失去“一张皮”的覆盖,而是强调人为了达到根源、根本、无限、终极意义上的存在,要具有“气节”“节操”“荣誉”等“道德”的品质、品格。
由此可见,在儒家哲学中,生命现象并不仅仅是一种自然属性或自然存在,同时也是承载“道德”,实现人生的根本目的的终极意义的存在。
所以,生命与“道德”具有统一的位置或地位。
儒家总是把生命与“道德”置于相同的语境下加以讨论,由此形成其独特的理论趋向。
比如,孔子认为:
天生德于予。
①
这句看似简单的话其实包涵有很多的层次和内容。
这里的“生”是诞生、生成之义,但显然又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关联。
“天生德于予”的第一个层次是,人的自然生命是由“天”创造的,即“天生予”;但人在根源上、终极意义上不仅是经验世界的自然属性的生命存在,而且最终是“道德”意义上的生命,而“道德”的根源来源于“天”(“太极”),即“天生德”;同时,“道德”不是孤
①《论语•述而》[the Analects, “Sh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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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自在之物,要由主体获得(“得道”),所以,“道德”最终要落实于人,即“德于予”;再从以上的逻辑关系看,“天生予”“天生德”“德于予”三个层面的涵义经过代换,我们会发现,“生”与“德”其实是一个含义、一个意思。
因为,在以上三个含义中,“天”和“予”是中间项,而“生”和“德”的内涵具有相同性。
从总体上看,孔子将人之“生”和“德”之“生”的根源均指向“天”,其实是指向了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和终极性的存在。
但是,这种“天”之“生”同时又表现为“天”之“德”,其共同被赋予人。
所以说,“天生予”、“天德予”是一个意思。
也就是说,“生”与“德”具有统一的内涵,即“德曰生”。
由此,儒家哲学实质上把“生命”与“道德”置于相同的地位。
在儒家哲学中,既然“生命”与“道德”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尊重生命就不仅仅意味着是一项日常的、普通的、一般性的行为,而是与实现、践行“道德”本体相联系的“人之所重”“人之所道”“君子之所道”。
因为,从逻辑关系上看,尊重生命就是尊重“道德”,就是尊重“道德”实现的一个根本所在。
在儒家看来,一切生命都有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都值得尊重。
据记载,孔子的畜狗死了,他要埋葬。
按照当时的风俗,埋葬狗要用旧车盖,孔子因为家贫,没有车盖就用席子把狗埋了。
在这里,动物的生命显然并不仅仅是自然层面的生命,而是带有与人类相关的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和终极性存在的生命。
尊重这样的生命就是实现与人类的“道德”性互通,而不是局限于偶然性、一般性、自然性的存在。
应该说,西方哲学中也有类似的传统,比如,哀悼死者并非单纯地排遣个体的愁思,而是为了整个人类自身存在的意义。
英国诗人多恩(Donne)在一篇布道文中指出,丧钟为谁而鸣?不是为某个人,而是为整个人类而鸣。
这一看法具有深刻的内涵。
因为它展示了个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在于一个人的自然属性,而在于整个人类的自身存在的意义,那么,为了人类自身的整体存在,就要尊重、重视个体生命。
美国作家海明威受此启发,创作出反映一个美国人为了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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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的自由而最终牺牲的小说《丧钟为谁而鸣》,表现的就是个体生命对于人类整体存在意义的主题。
在生命的“道德”意义上,儒家强调“道德”至上,甚至为了“道德”的实现可以放弃、抛弃现实的、自然的生命,这就是所谓“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
表面上看,儒家所说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是轻抛生命而不是重视生命。
但是,儒家在说“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时,并非不尊重、不重视生命,而恰恰是尊重真正意义上的生命。
在儒家哲学看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中的“生”或“身”,显然是指自然属性的生命,但自然意义上的生命并不完全就是生命的全部内容或内涵。
上文提及,儒家所言的生命具有两层维度,一是自然属性的生命,二是在自然属性之上的“道德”属性的生命。
当人类的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终极性的“道德”丧失的时候,人的生命仅仅成为一种自然属性,其显然是不足贵的。
明儒陈白沙在他的《禽兽说》中写道:
人具七尺之躯,除了此心此理,便无可贵,浑是一包脓血里一大块骨头。
饥能食,渴能饮,能着衣服,能行淫欲。
贫贱而思富贵,富贵而贪权势,忿而争,忧而悲,穷则滥,乐则淫。
凡百所为,一信气血,老死而后已,则命之曰“禽兽”可也。
①
文中的“除了此心此理”,就是指丧失了“道德”的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和终极性,而仅存留下生命的自然属性,即皮与骨头,能吃能喝,能喜能悲,能争能斗。
陈白沙认为,这样的生命与“禽兽”无异(在儒家哲学中,“禽兽”是指生命的无“道德”状态,并不是与人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动物生命)。
所以,在儒家哲学看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就是宁可舍弃自然属性
①陈献章,《禽兽说》,《陈献章集》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7,61页[The Works of Chen Xianzhang, vol.1,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87, 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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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命,也要维持和保护“道德”的生命。
显然,这不是在漠视生命或诋毁生命,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维护和赞扬生命。
当然,从事实存在的维度看,生命的自然属性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自然生命丧失了,那么,就等于取消了生命本身的存在。
但是,儒家哲学在强调生命的“道德”属性时,并非缺乏经验层面上对生命的自然属性重要性的认识,相反,儒家正是在认可生命的自然属性重要意义的基础之上,确定了生命的非单一的、仅自然属性存在的维度。
在此维度下,生命的一般自然属性固然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和存在意义,但显然这不是唯一的存在意义和价值,“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主张就是说明,儒家的生命观不仅仅把生命理解为自然属性的生命,同时也是“道德”意义上的生命。
在儒家哲学家看来,当自然属性的生命消失之后,“道德”意义上的生命还可以延续,而且从最终意义上看,正是由后者而非前者才可以通达世界的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与终极性。
显然,这不是在漠视生命或诋毁生命,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和热爱生命。
总而言之,生命与“道德”的一致性是儒家生命观的主要特征,其既涵有自然意义上的生命义,又具有根源、根本、无限与终极意义上的“道德”义,由此决定了生命与“道德”的统一性;失去或丧失这种统一性,人便会具有兽性,“凡百所为,一信气血”,从而引发人类的生存危机。
三、尊重生命即成就“道德”
由于儒家哲学始终把生命的存在与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终极性的存在联系在一起,认为生命与“道德”具有一致性、统一性,那么毫无疑问,对生命的尊重就不仅仅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而是维护、保持“道德”的根源性、根本性、无限性和终极性,从而把对生命的尊重、维持和爱护提升到了一个极高的位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儒家哲学把实现、成就“道德”的一个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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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和方法落实到对生命的重视和尊重之上。
从一种表现形式上看,儒家哲学对生命的尊重、热爱和呵护的态度是极为突出的,这样的例子在儒家的很多典籍里都可以发现,从很多方面都有充分的表现。
这里只从一个方面来表述,即我们可以从儒家哲学家对待生命现象的实例中得到相关的启示。
比如,在《诗经》里有两句十分精彩的诗句:“鸢飞戾天,鱼跃于渊。
”表面看,像鸟一样在天空飞翔,像鱼一样在水里潜游,是再普遍、普通不过的现象,但透过其具体的生命现象的表现形式,其展示出的是一个生命和“道德”的世界。
子思、程、朱对“鸢飞鱼跃”都有极高的理解和评论,固然因为他们的立足点不同,对“鸢飞鱼跃”也有各自的解释,但是,在对“鸢飞鱼跃”作为生命的象征和“道德”的象征方面,则他们是完全一致的。
《中庸》云:
君子之道费而隐。
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
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
故君子语大,天下莫能载焉;语小,天下莫能破焉。
《诗》曰:“鸢飞戾天,鱼跃于渊。
”言其上下察也。
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
朱熹注曰:
子思引此诗以明化育流行,上下昭著,莫非此理之用,所谓费也。
然其所以然者,则非见闻所及,所谓隐也。
故程子曰:“此一节,子思吃紧为人处,活泼泼地,读者其致思焉。
”①
①朱熹,《中庸章句集注》,《四书章句集注》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3,35页 [Zhuxi, Zhongyong(the Doctrine of the Mean) Zhangju Jizhu, Sishu Zhangju Jiju, vol.2,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83, 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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