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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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宋舒丽虽未再婚,但擅自单方更改孩子的姓与 名,从而引发了纠纷,故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 的精神,应当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的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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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
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
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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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女)和钱某(男)是一对夫妻。钱某经营一家 有较大规模的公司。钱某事业有成,平时应酬都 由女司机苏某接送。一来二往,两人关系变得暧 昧起来。此时,苏某对炒股产生了兴趣,钱某先 后送给她20万元用于炒股票。这事被妻子张某得 知,张某气愤之余开始调查此事,拿到了丈夫钱 款去向的所有证据,而后要求钱某向苏某要回钱 款。钱某不同意张某的要求,并说钱不是借出去 的,当初给的时候就没打算要回来。张某一纸诉 状告到法院,认为钱某侵犯了她关于夫妻共同财 产的所有权,主张钱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 分行为无效,请求法院撤销钱某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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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一方征得子女同意为其改姓,是否有效? • 2004年6月,蒋国忠与宋舒丽经人民法院判
决离婚,婚生女蒋潇潇随母亲共同生活。2004 年10月,蒋国忠意外获悉宋舒丽已经为孩子改 姓宋,现名宋潇潇。对此,蒋国忠十分不满, 多次找宋舒丽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2005年2月,蒋国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人民法院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的原姓氏。蒋潇 潇当庭表示自己愿意随母姓。

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 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

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 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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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方将房屋转让给市场第三人,需要判断第三 人是否是善意取得。
•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 1、购买人不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产权
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并没有显示夫妻共同 财产,购房人信任了产权证的公示力。
• 2、购买人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携带了夫妻 另一方的身份证或请人冒充夫妻。此时购买人能否 取得房产?
这时需要借助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来判断,即是否符合购房人善意、按市场价值购 买、房产已经过户登记这几个要件。
第四章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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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即以男女平 等为指导夫妻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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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 “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 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原告执意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 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 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至此,这起震惊 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定。受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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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 不能用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致使感情 破裂 ,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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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 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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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或母一方 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 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 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后,一旦确定 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 的权利。
(1)白某的姑姑赠给白某的5万元人民币,唐某是否有权分割? (2)白某接受继承所得8万元,唐某是否有权分割?
(3)10万元稿酬,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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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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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和 夫妻家事代理权问题。
• 处理本案须解决两个问题: 1、20万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 方对此财产有何权利; 2、钱某对20万财产的处分是否属于夫妻 家事代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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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 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
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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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只规定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 义务,但生育权属于双方还是一方是 立法的空白。
• 《解释(三)》与《妇女权益保障法》 相关规定一致。
• 生育权是人格权,女性对自己身体的 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分 居两地分别使用、管理的婚后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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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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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 间,存款50万元。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 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白某自1999 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 成了创作任务。2001年2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 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0万元。2000年 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 民币的财产。2001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同 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属于自己的个 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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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 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 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 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 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 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卖买,近期股票 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 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法官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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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一)忠实和同居的义务
(二)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姓名登记条例:公民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允许采用父
母双方姓氏。
幻灯片 10
(三)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 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 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 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 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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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法定共同财产


法定的个人财产


整体财产
约定
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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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 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 同所有的财产。
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 共有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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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条件: 1)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 3)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

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
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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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终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 2)夫妻双方离婚; 3)夫妻双方商定改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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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概念: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8。 • 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
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 物权法上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 法定孳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 天然孳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
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
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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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人民法院受理的张某同吴某分割共同
财产纠纷。吴某收入很高,张某与其结婚 后,双方购置了房屋、汽车,并有存款50 万元。张某娘家生活困难,母亲患肾病需 要换肾,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张某与 吴某商量承担其母医疗费用,吴某不同意。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四)婚姻住所决定权
(五)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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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
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 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 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这是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 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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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 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权和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人格权是人固有权利,包括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是因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 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亲属权、抚养权、 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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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个人财产用于投资,增值或收益如何认定?) 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归属?)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示给一方的
除外;案例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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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取得一致 意见;
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 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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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
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
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
与原物分离后,就是天然孳息。 • 自然增值与孳息最大区别在于,孳息和原物分
别独立,是两不是一个,而一个房子增值了, 也就是涨价了,但房子还是那个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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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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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 婚前存款 婚后的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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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夫妻一方购买 的房屋,婚后 增值的部分
房屋的租金, 一般涉及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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