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泉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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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和
申请条件
泉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中心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

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的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群众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经过申请、审查、公示和办理手续四个程序。

申请
市民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结婚证及计生证明;
5、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可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房委办对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申购资格进行审查,报市房委办备案;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申购资格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委办进行复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购人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泉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
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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