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贾延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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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贾延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红久张占帅李新保
【审理法官】张红久张占帅李新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贾延军
【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贾延军
【当事人-个人】贾延军
【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王鑫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鑫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鑫时祯奎杨小燕
【代理律所】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
【被告】贾延军
【本院观点】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张泉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张泉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1行初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
【更新时间】2022-08-24 22:22:09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贾延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4行终7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顶山市西市场某某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005462319G。
法定代表人王占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亚洲,该办事处纪工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延军。
委托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燕,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市场街道办)因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1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张泉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1行初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办事处。
落款
审判长张红久
审判员张占帅
审判员李新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颜亚伟
书记员尹亚男附法律依据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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