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国家行为体的健康权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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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 版)
第3 9卷
在处理私人 纠纷 的过程 中有义务尊重基本权利。 由此 , 基本权利 的效力就由传统意义上对抗 国家延伸 到私人领域 , 现在 法院 的审判 活动 中, 体 即基本权 利的第三者效力 理论 。 国学者尼 伯代 ( as a 德 H n r C l Npedy 是该 理 论 的 主要代 表 , ipre) 他认 为 基本 权 利 不 是用 来 对 抗 国家 的 , 本 权 利 同时 也是 整个 社 会 生 基
作 必须 遵守 的一 种 规则 。 些规 则并 不 是个 人 向 国家主 张意 义上 的 , 这 因此称 为 客 观 的规 则或 “ 观 的法 ” 客 。
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 的联系在于 : 作为个人 的基本权利 , 主观权利就其权利 内容要求义务人遵守 , 权利 义务 对 义务 人而 言 是一 种 客观 规范 , 消极 的意 义 上 , 在 义务 人 不 得 侵犯 , 积极 的意义 上 , 在 义务 人 必 须加


非 国 家行 为体 承 担 健 康 权 保 障 义务 的 法 理 基 础
从 各 国 的立 法例 来看 , 法对 自由权 的保 护 大都 禁 止 国家机 关 以作 为方 式 侵犯 , 宪 自由权 的 国家保 护
义务也仅 以国家制定刑法 、 诉讼法等法律 的形式履行 。 社会权则不 同, 一些 国家的宪法规定 “ 国家” 社 和“ 会” 同时作为该类权利的义务主体 , 说明宪法从文本上明确 了社会 的社会基本权保障义务主体地位。 德 国法上 , 基本权利具有两重属性 , 一是作为主观权利 , 二是作为客观价值规范。 基本权利作为一种 主观权利 , 个人得 以主张” 是“ 的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 作为客观价值规 范 , 国家机关或 国家一切权力运 是
[ 收稿 日期 ] 0 1 0 — 5 2 1— 5 1
[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 目:1 J 80 1 ; 1Y C 20 4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 目:0 l t 9 2 1j y 8 y0
[ 作者简介 ] 邓海娟 (9 4 , , 1 7 一)女 湖南武 冈人 , 三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0 0 9级博士研究生 , 主要 从事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
活 的“ 高规 范 ”应 该对 社会 生 活 的一切 方 面都 具有 约束 力 。 最 , 因此 , 在人 民彼此 间的私 法 关 系上 , 本 权 基 利 应 当具 有直 接 的效 力 。 如果 基本 权 利 的条文 不 能直 接在 私 人 间被 适用 , 则宪 法基 本 权利 条 文将 沦 为绝
以保 障 。
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的区别在于 : 主观权利是在个人意义上使用 的, 既是一种先 国家和前宪法的权 利, 也是一种消极权利 ; 客观规范是对社会而言的 , 它是社会共同体通过立法确认的规范和价值 , 社会 中 的个 体 和统 治者 有 义务 遵守 并 保 证 这些 规 范 和价 值 的实 现 。 如狄 骥 所 指 出 的 , 正 国家 通 过立 法 职 能 表述
义务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l卅99201203一0091一05非国家行为体是指区别于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政府机构的实体和个人包括国家之下的社会主体和国家之上的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跨国组织等是对社会权保障中国家责任之外社会因素的强调
21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2 月
湖北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非 国家 行 为体 是 指 区别 于 根 据 宪法 和 法 律 设 立 的政 府 机 构 的实 体 和个 人 , 括 国家之 下 的社 会 主 包
体和国家之上的国际组织 、 区域性组织 、 国组织等 , 跨 是对社会权保障中国家责任之外“ 社会” 因素的强
调 。 与 国 际政治 学 中采 用 的 非 国家 行 为体 指 向有所 区别 , 者 一 般是 指 在 国际政 治 关 系 中 区别 于 主权 这 后
Jun l f u e U i r t( h 0o h n oil cec ) ora o b i nv sy P i sp yadSca S i e H ei l n
Ma , 0 2 y2 1 Vo. 9 No3 1 . 3
第 3 卷 第 3期 9
论非国家行为体 的健康权保 障义务
又 海 士 胃
( 三峡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宜 昌 43 0 ) 4 0 2 [ 摘 要 ]非 国家行 为体在 健康权的 实现 上理应承担 义务 , 义务 的承 担应 以基本 权的客观 价值秩序 和第三 该
者效力理论为基础 , 且应 以国际法、 宪法、 普通 法和 司法判例上 的法律为依据 。 国家始 终是保 障健康权 的基础 和首
要 的主体 。 义务 中包括对非 国家行 为体履行健 康权义务 的监 管 。 其 国家是 实现人权 义务的基本 主体 , 国家负有 对 非 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 权义务的监 管之 责。
[ 关键词 ] 健康权 ;非国 家行为体 ;义务
[ 中图分 类号 ] 9 21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 号 ] 10 — 7 9 2 1 )3 0 9 — 5 0 149(020— 010
客观 法 或者 法律 规 则 , 国家 制 定要 求 全 体公 民 ( 治 者 和 被统 治 者 ) 要遵 守 的法 律 , 法 律是 客 观 精神 统 都 该
的表达。 客观法要求社会全体成员 (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 都要承担义务 [ 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属性 2 ] 。 与第三者效力理论密切相关 。 作为客观价值秩序 , 基本权为所有 国家机关设置 了保障义务 , 包括司法机 关。 因为司法机关的权力职责是审判普通案件 , 处理私人诉讼 , 因此基本权利 的客观价值秩序要求法 院
国家 的具有独立性 、 从事跨 国性权力竞争 的作为世界政治行为体 的实体 。 健康权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人 权, 即人人享有各种对 于最高可能达到的健康标准所必需 的设施 、 物品 、 服务和条件 的权利 。 】 在健康权 的实现上 , 国家行为体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并 承担着责任。 国家始终是保 障健康权的基础和首要 非 但 的义务 主体 , 其义务 中包括对非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权保障义务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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