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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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综合I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已经发布,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察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及考察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原文为广大考生做了一个深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时间内提高备战效率。
一、考查目标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生应能: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
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三、考查内容考查内容为刑法学和民法学。
这一部分是整个考试大纲的重点,详细列举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部分的所有考点,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以大纲中列举的知识点为依据,按照考纲中规定的试卷内容结构仔细安排自己的复议计划。
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常常会觉得复习难以下手,如果将考试大纲中的考点与中公教育的教材相对照,对考试大纲中所强调的部分狠下功夫,则一定会有事半功倍之效。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198d02e3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f6.png)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中,民法部分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部分的考试大纲,对于考生的备考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法考试大纲的总体结构民法考试大纲通常涵盖了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板块。
这些板块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物权部分则重点关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
合同部分内容繁多,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
婚姻家庭部分涵盖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继承部分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二、重点考点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常见考点,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各种效力状态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物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物权部分的核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
3、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订立过程,如要约、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等,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三、新增和修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考试大纲中的民法部分也会有相应的新增和修改。
例如,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新领域的法律规定逐渐纳入考试范围。
对于这些新增和修改的内容,考生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当年考试的热点。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bee02f1ccc7931b765ce15a3.png)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布暂未公布,这里有2013年的考试大纲可供参考: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24年法考大纲
![2024年法考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1a81bbca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f.png)
2024年法考大纲第一部分:基础理论1.1 法律基本原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法律的效力和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责任制度1.2 法律概论•法学基本概念与研究方法•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1.3 宪法•宪法基本原理•宪法的修订与解释•宪法的保障机制第二部分:民事法2.1 民事法基本规定•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与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2.2 物权法•不动产权与动产权•不动产登记管理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2.3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与家庭财产•夫妻关系与离婚制度•亲属关系与继承法规定2.4 经济法•担保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与商法•中国商事制度与外商投资法第三部分:刑事法3.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法律适用和效力•刑事责任的承担3.2 刑事责任•犯罪与责任•犯罪的主体与客体•犯罪的时机和地点3.3 刑法分则•罪刑法定与定罪量刑•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罪刑相适应原则3.4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证据•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第四部分:行政法4.1 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关系4.2 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的设立与职权•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4.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范围•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第五部分: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5.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素•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5.2 经济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与公正竞争•金融法与投资法•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5.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第六部分:法律实务6.1 法律文书与法律文件•法律文书的形式和要素•公文写作与合同订立•法律文书的效力与证明6.2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操守•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律师执业与法官职责•法律职业操守与业务素养6.3 非诉讼解决争议•调解与仲裁机制•行政协商与民间调解•司法救助与公益诉讼以上为2024年法考大纲的概要内容。
法考考试大纲
![法考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1dcde73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5d.png)
法考考试大纲
法考考试大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学基础知识:法律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理学基本原理等。
2. 宪法和行政法:宪法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等。
3.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基本原理、刑事责任、刑罚与刑期、刑罚执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等。
4.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诉讼程序等。
5. 经济法和商法:经济法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7.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责和道德要求。
8. 司法实务: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责和工作方法,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等。
这仅仅是一个一般性的大纲,具体考试科目和内容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考试要求而有所差异。
同时,大纲中的具体考点和重要内容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如果需要获取最新的法考考试大纲,请参考相关法考考试机构或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可靠渠道。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cb277e6ff46527d3240ce0e3.png)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办学校
C.国家机关
D.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A选项说法不正确,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B选项说法不正确,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机关法人,享有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不需要登记即可成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D选项说法正确,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本题选择D
19.出版社向读者寄送新书目录的行为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新要约
D.承诺
【答案】A
【解析】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B.表明经受要约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择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法学考试大纲(完整版)
![法学考试大纲(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aa72f8d033d4b14e852468f9.png)
1第三章 宪法概述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生活中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而法律和其他议案则只需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发源地,但其宪法并非由一部统一的宪法文件构成,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组成。
美国是产生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3、1975年宪法4、1978年宪法5、1982年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章程(这是现行宪法)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叫基本政治制度,或称”政体“,它是指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并以其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2 选举原则(一)选举的普遍性 (注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选举的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选举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四)无记名投票(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由哪些部分和依据什么原则构成以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787d261fa300a6c30c229f1d.png)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简答题题库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24法考考试大纲
![2024法考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f7783d75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4c.png)
2024法考考试大纲
2024年法考考试大纲是法考考试的重要指导文件,它规定了考试的范围、
内容、题型、分值等重要信息,是考生备考法考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2024
年法考考试大纲的一些要点:
1. 考试科目:法考考试包括综合知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实务操作等科目。
2.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
3. 题型和分值:法考考试包括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各科目的分值不同,总分为300分。
4. 考试时间和地点:法考考试通常在每年的9月份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各地司法厅通知为准。
5. 备考建议:考生应该根据大纲的要求,系统地学习各科目的基础知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多做模拟题和真题,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总之,2024年法考考试大纲是考生备考的重要依据,考生应该认真学习和
掌握大纲的内容,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试能力,为顺利通过法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24年法考考试大纲
![24年法考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4d498e74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55.png)
2024年法考考试大纲的详细介绍如下:一、考试大纲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024年法考考试大纲是根据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要求,由司法部制定并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
考试大纲旨在划定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内容、指明备考方向,以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持。
二、考试大纲的结构和内容2024年法考考试大纲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客观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主观题则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包括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和司法文书题等。
考试大纲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
在各个部门中,考试大纲又详细列出了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点和实务技能,如法律法规、法律原理、法律适用、法律实务等。
三、考试大纲的特点和要求2024年法考考试大纲在内容上注重基础性和实用性,强调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和运用能力。
考试大纲要求考生了解或理解法律概念、原理和规定,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考试大纲在形式上采用模块化设计,分为基本要求、考试内容、备考方向等模块,有利于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备考。
同时,考试大纲还注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题型,测试考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四、考试大纲的适用对象和备考建议2024年法考考试大纲适用于所有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包括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考生。
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生,考试大纲是对法学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巩固和提高法律素养;对于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考试大纲则是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指南,有助于快速掌握法律基础和实务。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充分利用考试大纲,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和策略。
首先要系统学习考试大纲中所列出的法律知识点和实务技能,加强对法律概念、原理和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https://img.taocdn.com/s3/m/b0be93e6102de2bd96058893.png)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全新课程体系助您完美通关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暑期每日一练(知识讲解+练习+答案)重点推荐:2013年湖南省政法干警笔试面授课程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法律特征有: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1、是否有可移动性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安徽省历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安徽省历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4aca7b83c1ec5da51e27090.png)
安徽省2010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试卷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第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请开始答题:1.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推定过错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原则2.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 )。
A.民法的生效时间B.民法的溯及力C.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D.民法的失效时间4.知识产权是( ).A.绝对权B.相对权C.请求权D.形成权5.正当防卫属于().A.公力救济B.自卫行为C.自助行为D.不合法行为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 )。
A.法律规定的事实B.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C.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D.已经发生的事实9.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B.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C.买卖电脑合同无效D.买卖电脑合同可撤销10.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留置权B.质权C.地役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价目表寄送B.招股说明书C.拍卖公告D.投标12.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而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
A.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D.可变更13.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A.不可抗力B.显失公平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14.赠与合同是()。
A.要式合同B.单务合同C.实践合同D.无名合同1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A.只能是产品的制造者B.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C.只能是产品的运输者D.既可以是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产品的销售者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B.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C.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责任D.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19.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债务是().A.身体受到伤害B.延付或拒付租金C.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D.寄存财物被丢失二、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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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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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新主编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审定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民法学【本科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大纲编写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民法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李永新主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3(2014.3重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ISBN978⁃7⁃5115⁃1664⁃0Ⅰ.①民...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国-习题集②民法-法的理论-中国-习题集Ⅳ.①D631.13-44②D923.01-4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44855号书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作者:李永新出版人:董伟责任编辑:巨晓丽封面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出版发行: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邮政编码:100733发行热线:(010)65369527653698466536950965369510邮购热线:(010)6536953065363527编辑热线:(010)65369511网址:经销:新华书店印刷:北京市北中印刷厂开本:787mm×1092mm1/16字数:204千字印张:8.5印次:2013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书号:ISBN978⁃7⁃5115⁃1664⁃0定价:27.00元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
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2014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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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大纲2014年新疆政法干警公告预计8月中下旬公布,9月中下旬考试。
2013年新疆政法干警考试信息笔试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两部分,全部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2)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①本科层次(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和第二学士学位):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②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2.笔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申论考试参照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要求)3.笔试加分(1)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3)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以上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0 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4.笔试地点和要求(1)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2)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5.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
计算公式为:6.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统一命制。
2024年法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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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考大纲近几年来,法律行业一直备受瞩目,更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其中。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法考是一道门槛,也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为了帮助广大法学学子和从业人士更好地备考,2024年法考大纲应运而生。
一、考试概述2024年法考大纲的出现,标志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并从整体上对法学知识进行了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总结。
本次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环节,旨在全面评估考生对法律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把握程度。
整个考试重点聚焦于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实务能力以及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
二、考试科目2024年法考大纲涵盖了多个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核心科目。
此外,还涉及到《民商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具体的分论题,以期准确评估考生对法学知识的熟练掌握以及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能力。
三、考试要求2024年法考大纲强调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评估。
考生需在笔试环节展示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分析能力和案例解决能力。
在口试环节,考生需要通过辩论、模拟庭审等方式,展示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
此外,法律伦理道德也是评估考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
四、备考建议针对2024年法考大纲,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1. 熟悉大纲:详细阅读并理解2024年法考大纲的要求和考试科目,准确把握考试重点和知识点。
建议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分配时间进行重点复习。
2. 多维学习:法学考试需要广泛了解各个法律领域的知识。
除了参考教材和辅导书籍,建议考生多读一些法学期刊、学术论文和经典案例,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应用能力。
3. 深入实践:法律是实践性强的学科,光靠死记硬背是远远不够的。
考生需要通过参加模拟庭审、法律论坛、实习等途径,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多样复习: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习,如做练习题、参加集中培训班、小组讨论等。
2023全国法考大纲
![2023全国法考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e3ed51b5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8e.png)
2023全国法考大纲摘要:1.2023 全国法考大纲简介2.大纲的主要内容3.大纲的亮点与变化4.大纲对于考生的指导意义正文:【2023 全国法考大纲简介】2023 年全国法考大纲是针对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而制定的官方指导性文件。
法考是我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旨在检验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每年,国家司法部都会发布新的法考大纲,为考生提供复习指导。
【大纲的主要内容】2023 全国法考大纲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共科目:包括宪法、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这些科目旨在培养考生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2.专业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军事法、国际法。
这些科目旨在培养考生具备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掌握各个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
【大纲的亮点与变化】2023 全国法考大纲在保持整体稳定的基础上,有一些亮点和变化:1.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加强对宪法相关知识的考察。
2.增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理论阐述,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3.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调整和优化部分考试科目和内容,如将环境资源法纳入专业科目。
4.进一步完善考试题型,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大纲对于考生的指导意义】2023 全国法考大纲为考生提供了以下指导:1.明确复习重点:大纲为考生指明了复习的重点内容和方向,有助于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2.强化基础知识和能力培养:大纲强调对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助于考生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注重实践能力:大纲强调对专业科目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助于考生更好地掌握法律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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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1目录I.考查目标 (2)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2)III.考查内容 (3)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192)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五、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3.撤销权的行使(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四)代理权的消灭(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2.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3.诉讼时效的效力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5.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三)期限1.期限的概念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客体1.物的概念与特征2.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公信原则(五)物权的保护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请求损害赔偿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三、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三)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各种相邻关系(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
四、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四)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五)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内容五、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二)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2.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标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三)质权1.质权的概念2.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3.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的标的。
(四)留置权1.留置权的概念2.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占有(一)占有概述1.占有的概念2.占有的分类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二)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6.主债与从债(三)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四)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五)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概念2.保证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责任的免除。
3.定金定金的概念;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六)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2.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债权让与的效力。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
4.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的概括移转的效力。
(七)债的消灭1.债的消灭概念2.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二、合同(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2.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规则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的分类3.合同解除的条件4.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六)各种合同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2.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解除。
3.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赁合同的解除。
4.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承揽合同的解除。
5.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6.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货运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7.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的解除。
8.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委托人与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部分人身权一、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2.身份权二、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生命权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2.生命权的内容(三)健康权1.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2.健康权的内容(四)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五)肖像权1.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2.肖像权的内容(六)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2.名誉权的内容(七)隐私权1.隐私权的概念与范围2.隐私权的内容三、身份权(一)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二)荣誉权1.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2.荣誉权的内容(三)其他身份权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2.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