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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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资料第四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诚信考核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第五条,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案备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第六条,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公司建筑施工项目中全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建筑施工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塔吊、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等。

第二章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三条风险评估1.在启动新建筑施工项目前,公司需对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性能、使用环境、操作人员技能等。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选择起重机械设备、设置安全措施的依据,需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列出,并报批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设备购买与验收1.公司购买新的起重机械设备时,需确保设备合法合规,具有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书、资质证明等;同时还需要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

2.验收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方可投入使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公司建立完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规范的安全生产流程。

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事故处理流程等。

2.每位施工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调整设备的工作参数或绕过安全装置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全标准与要求第六条设备安全检测1.起重机械设备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2.安全检测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的机械部分、电气部分、液压系统等,检测结果必需记录并保管至少一年以上。

第七条保养与维护1.起重机械设备必需依照设备制造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保养和维护工作必需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进行,且需依照相关制度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八条操作人员要求1.公司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求具备相关的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技巧和安全知识。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并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管理:设定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流程,包括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管理、出库管理、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等环节,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2. 使用人员管理:设定起重机械设备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人员的档案,做好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工作。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作业时的注意事项、操作规范等,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4. 安全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的外观和结构完整性、安全装置的功能状态、操作控制按钮的灵活性等。

同时也要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润滑油的更换、关键部件的检查和更换等。

5. 安全事故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追责程序,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时,施工单位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使用合格的人员操作。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和指导,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注册登记,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采购第七条在选择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质量要求,综合考虑设备的使用寿命、维修保养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设备。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采购单位应对采购人员和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交货时间、价格等相关要求,并注册备案。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解决。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备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设备的稳定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备案。

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考试的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附件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备案登记编号:湘ⅩⅩ–Ⅹ–ⅩⅩⅩⅩ(1)(2)(3)2.使用登记编号(备案登记编号+相关编号):湘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1)(2)(3)(4)(5)3.编号说明:(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第一位“湘”表示湖南;第二位“Ⅹ”为市州代号,参照汽车牌照的编号(见表A);第三位“Ⅹ”为区、市(县)代号,由各市州设定,报省总站备案。

(2)机种代号——见表B。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ⅩⅩⅩⅩ”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4)工程所在地——共两位。

第一位“Ⅹ”为各市州的代号,第二位“Ⅹ”为区、市(县)代号,区、市(县)代号与产权属地代号设定相同。

(5)使用登记序号——“ⅩⅩⅩⅩⅩⅩ”表示六位数字,从000001开始编号。

4.代号对照表表A:表B:附件3注:备案证采用镀锌铁皮,尺寸为长30cmⅩ20cm。

附件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5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申请表注:申请表一式三份,原备案机关、现备案机关、现产权单位各一份。

附件6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附件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注: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方可安装。

附件8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使用单位(公章):联系人:电话:年月日注: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附件9注:1、使用登记证采用硬纸张,并过塑后使用;2、编号规则按照附件3执行;3、使用登记证尺寸为长30cmⅩ20cm。

附件10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注: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单位,以及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第三条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等单位必须合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备维护、检测和定期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第三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和维护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验,严禁无证操作。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置或进行违规操作。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作业区域周边安全。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记录和统计制度,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置,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加强监管力度。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管理办法和规定不符合的部分废止。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宜,由某省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有关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确保施工安全稳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根据目前建筑施工行业的需求和现实情况,结合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经验总结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来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释,共计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规范施工现场的运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安全作业指导书,并告知施工人员知悉。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起重机械设备,严禁损坏、磨损严重的设备参与作业。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合法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手续,禁止使用无证无照的设备。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的设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采取措施。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人员给予相关的处罚。

第十条: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布发现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教育和预警。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发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组织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某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和质量。

2.2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3 建设类企事业单位责任建设类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3.1 起重机械的购置和验收购置起重机械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其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验收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和测试。

3.2 人员培训和操作证书管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证书,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3.3 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配备起重机械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罩、安全锁等,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和警示牌,指明禁止入内和危险区域。

四、事故应急处理4.1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施工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并以常态化、定期化方式进行演练和练习,以保证应急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2 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同时,要做好事故记录和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与违法处罚5.1 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且必须向相关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者、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选择与购买第七条在建筑施工中需要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根据工程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

应当考虑到安全性、效率以及成本因素。

第八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

第九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查验设备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十条在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功能完好,并使其能够适应具体的工程需求。

第十一条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应当与销售商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确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检验与维护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验,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施工中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保障工人和设备安全的关键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运行。

二、安全管理责任2.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2.2 管理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情况,包括设备数量、型号、状态等。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障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2.3 操作人员的责任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具备扎实的技术水平。

他们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充分了解设备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还应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设备安全要求3.1 设备的选用施工单位在选择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选用合适的设备。

同时,设备应经过正规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

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可以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3.3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检查等。

同时,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更换设备的磨损部件,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4 设备的报废和更新设备在达到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报废并进行更新。

施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设备报废和更新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

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四、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4.1 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操作人员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测试习题大全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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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测试习题大全附答案姓名:日期:用时:分钟得分: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0.5分,总计15分)答案1.4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支付1.答案:C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工人自身2.40、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矿山安全监察、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每月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2.答案:BA、国务院B、应急管理部门C、住建局D、人社局3.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场考评符合性抽查得分与现场考评原得分相差()及以内的,该项目符合性抽查结果为“符合”,3.答案:CA5分 B8分 C10分 D15分4.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4.答案:D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5.7、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A、专业资格5.答案:CB、法人单位C、法人资格D、法定资格6.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6.答案:C 验收备案手续()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A、一;B、二;C、三;D、六7.根据《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

建筑工地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湖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培训考核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七条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事项。

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或文件向社会公布考核科目、报名时间、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因机械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及相关单位、个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厂家、经销商、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依法惩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操作规程考试。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标准,使用前应经过备案、鉴定、验收、注册等程序。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机械结构、钢丝绳、钢丝绳连接、制动器等、也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的配件。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机械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患。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机械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确保全员能够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方法。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机械存在的隐患。

第五章机械事故的处置1、一旦发生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配合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机械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械符合使用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1、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维护设备运行场地的平整和稳定,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日常检查维护记录、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等,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并制定检查记录表,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制度,明确维护周期和内容,并制定维护记录表,对维护工作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大修和改造。

大修和改造必须经过专业机械技术人员的评估和批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故障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 前言起重机械设备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但是由于操作人员技能不足、设备故障等原因,起重机械设备事故频发,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地保障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和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2.1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2.2 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司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此类工作,并由企业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3. 立法和标准3.1 立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方可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如《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3.2 标准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技术要求,并获得相应的安全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同时要求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有关的标准和规程,以确保其操作安全。

4. 操作规定4.1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如下准备工作:1.确认设备的机械性能和使用状态,如液压、电气、机械等是否正常,并按规定使用。

2.检查作业场地是否符合规定,并清除障碍物,确保操作的安全。

3.设备的司机要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驾驶设备。

同时,应注意检查并操作各个控制设备是否正常。

4.2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在货物不稳定或装载错误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2.不得操作超载的机械设备。

3.机械设备必须整齐堆放,不得乱放或错放。

4.起重作业要有专人指挥,保障安全。

5.在行驶、旋转、升降等动作时,应加强监督控制,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3 操作后的收尾工作1.在使用完设备后,必须停止设备发动机并锁好各控制设备。

2.清洁设备表面,进行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和机械性能。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7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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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证照、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实物进行查验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注明备案有效期限。

首次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应当扣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见附件3)应当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确因使用状态良好,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的,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

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

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允许延续使用的;(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起重机械原备案申请表、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及产权变更证明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见附件5),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以及处于延续备案有效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不得变更,不得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外省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的,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有关证明文件、标牌上应明确注明备案有效期限。

外省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持备案(延续备案)证明文件和备案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报《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

第三章租赁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

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安装、拆卸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二十二条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

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第二十五条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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