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农村新政激变中的官绅民及其互动--以1910年莱阳民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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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农村新政激变中的官绅民及其互动——以1910年莱
阳民变为例
黄珍德
【摘要】【摘要】清末新政时期,绅权大张,原本作为乡村社会领袖的绅士进入国家政权,承办新政,不仅逐步失去了协调官民关系的原有功能,而且导致绅民关系恶化,绅民冲突不断。
官府在处理绅民冲突的过程中往往偏袒绅士,弹压乡民,官民矛盾因此激化,新政激变事件不断发生,甚至出现农民较大规模的反抗斗争。
1910年山东莱阳民变的发生,就是新政中官绅民关系急剧变动的产物,是一起典型的新政激变案例。
报刊媒体普遍同情农民的反抗斗争,抨击官绅恶行,并看到了逐步显现的清朝统治土崩瓦解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末新政不仅没有遂清朝巩固统治之愿,反而促使其统治的社会基础日益崩溃,沦为速亡之端。
【期刊名称】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00)002
【总页数】6
【关键词】【关键词】清末新政激变莱阳民变官绅民互动
清末新政对中国历史发展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得到学术界的肯定。
不过,在看到制度设计层面的意义和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具体落实的成效,不应忽视社会接受层面的反应。
在农村,新政激变的群体性事件接连不断,不仅冲击了新政的深入开展,而且大大瓦解了清朝的统治基础。
对于清末农民持续不断的反抗斗争,以往学术界多从民变的角度进行研究,着重探讨统治者与农民之间的阶级对抗;近年来也有论著从新政激变的角度进行研究,注意到绅民关系的变
动和士绅在晚清民变中的作用等问题,*如杨国强:《清末新政:历史进化中的社会圮塌》,载《史林》1997年第3期;胡成:《清末新政时期民变的原因及历史特征》,载《二十一世纪》1998年第5期;马自毅:《新旧杂糅的清末民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载《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等。
还有学者直接对新政激变的某个方面进行具体研究,如王树槐对江苏自治风潮的梳理(《清末江苏自治风潮》,载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期,1977年6月)、黄东兰从清末地方自治所引起的县以下乡村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出发对川沙自治风潮的剖析(《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3期)和刘增合以清末财政变革为中心对鸦片禁政激变的研究(《痛诋与对抗:清末朝野对新政的认知和反应——以鸦片禁政时期的财政状况为背景》,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朝野禁政观念与清末禁烟激变》,载《文史哲》2004年第2期)等。
海外学者的研究值得关注,如美国学者周锡瑞(Joseph W.Esherick)的《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杨慎之译,中华书局1982年版)从新政属于“城市上流阶层”的本质和对民众的剥夺入手,对两湖地区民众与新政的关系进行了一定考察;普拉尼亚 (Roxann Prazniak) 的《晚清反抗现代性的乡村造反者》(Of Camel Kings and Other Things: Rural Rebels against Modernity in La te Imperial China, Lanham and Oxfor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9)以清末山东莱阳、直隶遵化、四川威远、广东廉州和江苏川沙等地的民变为个案,探讨乡村社会与现代性的关系。
不过总体而言,对于各地新政激变中官绅民关
系的互动和社会各界的反应重视不够,关于新政激变的原委仍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在清末新政的大环境下审视农民反抗斗争的原委,剖析新政对地方社会权力关系带来的变动,梳理官绅民关系的变动,可以见微知著,从一个侧面透视清末新政缘何从图强之举沦为“速乱之导线”。
*梁启超在1910年就尖锐地指出:“夫今日民生之窘蹙,人心之杌陧,譬犹炸烈之药遍布室中,爆发之期但需时日。
使不燃导线,犹可旦夕苟安;若导以火而触其机,则轰然不可复遏。
我国今日之新政,固速乱之导线也。
”参见长舆:《论莱阳民变事》,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54页,三联书店1977年版。
一
自20世纪初年始,在清政府的主持下,各地陆续举办新政,如兴学校、办巡警、行自治等。
这些新政措施对地方政治、教育、社会的发展本有着积极作用,但一直不能得到地方社会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不仅如此,普通农民对于新政持反对态度,甚至可以说是深恶痛绝。
时人认为农民“以沿习积弊为当然,改行新政为可憎”,于新政的利害并无所知,却“专好听旁人之怂恿以与新政为难”。
*《论中国改革之难》,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4期。
因此,农村新政激变的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次数极其频繁,波及范围十分广泛,“是晚清最后十年民变中引人注目的内容”。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第30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农民反对新政,主要是因为新政给他们带来沉重的捐税负担。
由于财政的严重匮乏,清朝实行“就地筹款”的政策,允许各省“因时制宜,量为变通”,“就地设法另行筹措”新政经费,实际上允许地方自行征课捐税。
*李文治编: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315,301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据此,各地方政府为举办新政,纷纷“就地设法”,无论何种方法,“苟能搜罗巨款,无不立见施行”。
*《江南道监察御史王奏陕西盐改官运害巨利微亟宜罢停另筹折》,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11期。
在“以地方之款办地方之事”的名义下,一轮向社会征课附加税和乱提捐款的浪潮在各地涌现。
前者导致农民田赋正额不变,但各种名目的附加层出不穷。
据时人记载:“虽有永不加赋之祖训,而官吏相沿,巧设名目,十年以来,田赋之暗于旧者,已不啻二三倍。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315,301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后者使各种巧立名目的捐项汹涌而出,令人眼花缭乱。
如四川举办新政以后,苛捐纷纷涌现,“向无者新设,有者重加,加自四五倍至十倍不止”,民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下册,第64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又如直隶各县因新政繁兴,乃“杂捐杂税添益无穷,所有房捐也,铺捐也,车捐也,船捐也,鱼捐也,肉捐也,果品捐也,菜蔬捐也,烟酒捐也,码头捐也,河工捐也,而纳过木税之棺材,又有捐也。
凡世之所有人之所需,甚至草芥粪土亦莫不有捐也。
肩担者有捐,背负者有捐,至手提者亦更有捐”,不可胜数。
*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1909.5—1910.12(一)》,第278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就地筹款”“几同竭泽而渔”,*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5251页,中华书局1958年版。
普通农民不堪负担,因而必然对新政持反对态度,甚至铤而走险,接二连三地掀起反新政斗争,“几若斩木揭竿为寻常事”*《福建道监察御史杜本崇奏湖南祸乱堪虞请旨严密访拿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第402页,中华书
局1985年版。
1910年山东莱阳民变就是其中一起影响较大的新政激变事件。
莱阳县农民在连庄会(成立于1910年春,为抵制苛捐而联合城北八社组成)会长曲士文的率领下,以清算积谷、革除劣绅、免除苛捐杂税为名,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反对新政的武装斗争。
斗争虽然最终失败,坚持不到三个月时间,但是参与的农民多达两万余人,朝野震动,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一直为北京、上海、济南等地各大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争相报道。
莱阳民变的直接原因就是县政府在新政的名义下横征暴敛。
当时,知县朱槐之因办理新政,大幅度地增捐加税,给莱阳县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附加税方面,莱阳县政府以“新政繁兴,势不得不就地筹款”,向全县商民增收所谓契纸税,即买卖土地需要缴税“每地价大钱一吊,税契纸银九分六厘,合铜元大钱一百九十五文,买契纸二百五十文”。
此外,部分乡村调查户口时被逼缴户口税,“每户出大钱三十文”。
*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载《近代史资料》1954年第1期。
时人评论道:“国朝自圣祖仁皇帝即有永不加赋之旨,然以今日征收之额衡之,民官之担负,不啻数倍于昔,阳避加赋,而阴行聚敛之实,虽欲不乱安可得乎?”*荄滋:《论查办莱阳、海阳乱事》,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莱阳市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莱阳文史资料》,第2辑(曲士文起义资料专辑),第307—308页,1989年。
苛捐方面,莱阳县官绅借口新政,横征暴敛,杂捐纷纷涌现,文庙捐,油坊捐,染房捐,线麻黄烟捐,牲畜捐,钉牲口蹄捐,瞎子捐,花生、麻子亩捐,沙参、地瓜亩捐,烟叶、蜡树亩捐等,不一而足,苛重而繁乱,农民的负担因此“骤增至数十倍”。
*《御史王宝田奏莱阳、海阳二县相继煽变请简派大臣驰往妥筹抚定折》,
载《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4期。
山东巡抚孙宝琦也承认莱阳县为举办新政增加了杂捐,“学堂、巡警、自治各项经费,向以油房捐、铺捐、戏捐、庙产捐为的款,每年约收油房捐大钱四百余千,铺捐四百千,戏捐一千串,庙产捐实提三成”*《山东巡抚孙宝琦奏遵旨复查莱、海滋事实在情形折》,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总之,莱阳县政府为举办新政而“就地筹款”,通过征收各种附加税和杂税、乱提捐款等手段,向社会专取钱财,“只知捐民,绝不体量民力”。
*《山东莱阳县官民交战事余闻》,载《东方杂志》1910年第9期。
因此,莱阳县民视新政为“病民”,从而排斥和反对之。
在吕从律为曲士文起草的《曲士文兴义师之檄文》中这样评价新政:“自近年以来,行特别之制,放弃治理,阻缚人生。
病民之道,为前古所未有。
民生日艰,民命日蹙,假新法之名,增加赋税,不务实际,行苛政,阴险惨毒,不可端倪,遂使我伯叔兄弟诸□□如坐水火。
救援无路,呼吁不应,民生之苦,盖至斯极。
”*《曲士文兴义师之檄文》,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莱阳市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莱阳文史资料》,第2辑(曲士文起义资料专辑),第1—2页。
直隶总督陈夔龙在莱阳民变发生后奉旨调查的奏折中指出:“该邑永庄社社长于祝三,素倡反对新政抗不纳捐之议,村民多归附之。
”*《直隶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山东莱、海两县滋事情形据实复陈折》,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49页。
这也说明了乡民对于新政的排斥态度。
二
在各地新政激变的群体性事件中,农民既反官也反绅,很多时候主要是反绅,
这是绅民关系恶化的结果,也说明绅民冲突的特点较为突出。
据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直接标示出和内容能够体现出的绅民冲突事件至少有300多次,且呈逐年递增的态势”。
*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载《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绅民关系的紧张化和绅民冲突的剧增,与清末新政给地方社会权力关系带来的巨大变动密切相关。
官民对立是中国封建社会普遍的现象,但绅民之间广泛的交恶始于清末新政时期。
本来,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基层力量,官民关系就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缩影。
绅士则是官与民、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中介人。
从乡村社会的角度来看,绅士是官僚的后备力量和国家权力的触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绅士维持着对乡村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与控制;从国家的角度上看,绅士则是乡村社会的领袖,乡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绅士参与国家政权、支持国家的存在和运作。
因此,绅士的这种双重身份不失为封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协调和缓冲,其作用如果发挥得好,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弄得过僵。
因而,在中国古代,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如要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就要使官、绅、民三者之间保持一种紧密的互相衔接的链条关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这也是历代王朝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
进入近代,官、绅、民三者之间逐步演化为一种复杂的三角关系。
伴随着从传统向现代的逐步转型,中国进入急剧变化的过渡期,绅士寻求在过渡期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利益,而国家权力的膨胀和政权的现代化建设也促使更多的绅士进入国家政权。
许多绅士因此不再具备代表乡村社会的一面,“俨然与现在政
府互相提契”*《绅士为平民之公敌》,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302,303页。
,同官吏一样成为国家权力的代表。
在清末新政时期,这种现象表现得最为明显。
当时,清政府大张旗鼓地兴办新式教育、地方自治、巡警等新政事业,大范围地放权,把学堂、巡警、地方自治等新政设施普遍地交给地方绅士自办。
这些绅士虽无官职却有官权,把持着地方新政。
如在莱阳县,知县朱槐之十分依赖诸绅士,将学务、自治、警察、统计等新政事务悉数委托王圻、王景岳、于赞扬、张相谟、葛桂星等诸绅办理。
诸绅因此“出入衙署,甚且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山东巡抚孙宝琦奏遵旨复查莱、海滋事实在情形折》,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3页。
他们借办理新政,参与地方政事,与政府互相利用,“同恶相济”*《绅士为平民之公敌》,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302,303页。
,一屁股坐到了国家一边,与官吏互相依恃,一个鼻孔出气,再也不能对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也就是说,在清末新政给乡村社会带来的冲击中,绅士地位与作用发生的变化较为明显,在承办学堂、巡警、地方自治等地方新政问题上,许多绅士实际参与政权,与官府结合,从而由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双重代表日益转变为国家权力的代表。
这种变化使得农村社会权力关系剧烈变动,历史影响极其深远。
首先,绅民关系急剧恶化。
参与新政的绅士虽然也办了一些实事,如兴办新式学堂、调查户口等,但真正关心民众疾苦者不多,相反,鱼肉百姓者屡见不鲜,严重恶化了绅民关系。
御史萧丙炎在1911年的一份奏折中就痛陈道:“臣闻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
居多数。
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交结地方长官,藉端牟利,朋比为奸。
”*《御史萧丙炎奏各省办理地方自治流弊滋大拟请严加整顿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57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许多地方因此绅民关系紧张,绅民交恶和冲突不断。
在莱阳县,兴学每年所筹款项巨大,均由绅士王圻一手经理,从未公开收入清单,后甚至与局董张相谟“通同舞弊,侵吞学堂捐款”,莱阳县民极端不满。
于赞扬则以办理地方自治为名,“抽捐大钱三千一百余吊”,为莱阳县民所憎恨。
*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载《近代史资料》1954年第1期。
王圻和于赞扬还举荐劣绅王景岳承办莱阳县巡警事,充任警察局董。
王景岳一旦办理巡警事,就竭尽全力为己谋私利,以领导警察局之便利作威作福,甚至“私立公堂,吓诈乡愚,偏听告讦,栽赌罚款”*《山东谘议局议员王志勋调查莱、海乱事报告书》,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28页。
,激起了莱阳县民的极大愤慨,“痛入骨髓”*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载《近代史资料》1954年第1期。
即使为莱阳官绅百般辩护的山东巡抚孙宝琦也不得不承认王景岳“充当警董,经管账目,未能核实,民间颇滋烦言,又常令巡警下乡拿赌,倚势凌人”*《山东巡抚孙宝琦奏遵旨复查莱、海滋事实在情形折》,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3页。
至于其他承办莱阳县地方新政的绅士,如局董张相谟、县教育会长葛桂星等,都同王圻、于赞扬、王景岳如一
丘之貉,假借办理新政为名,鱼肉百姓,为害地方,“假公济私,擅作威福,诚有结怨于民之处”*《直隶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山东莱、海两县滋事情形据实复陈折》,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1页。
绅民关系非常紧张,到民变发生前后,莱阳县“无论老幼乡民,衔(恨)绅切齿”*《官电、谕旨》,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莱阳市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莱阳文史资料》,第2辑(曲士文起义资料专辑),第113,104页。
因此,莱阳民变中,乡民最初提出的要求是清算账目、发放积谷、减免杂捐、铜元兑缴钱粮不得折扣和严惩劣绅等,斗争目标首指承办新政的诸绅。
直隶总督陈夔龙在莱阳民变发生后奉谕派员调查激变真相后不得不承认:民变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绅民相仇,积嫌生变”*《直隶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山东莱、海两县滋事情形据实复陈折》,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51页。
其次,绅士阶层发生分化。
由于参与政权和承办新政的主要是在城绅士,使得广大在乡绅士对在城绅士的权力和地位不无嫉妒。
如1910年广东省连州调查户口和编钉门牌多为“城绅”所为,“乡绅”被排斥在各项新政之外,时间一久,造成“城乡绅士仇怨颇深”。
*左绍佐:《连州事件日记摘录》,载《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4期。
到该年9月农民抗捐税斗争时,“乡绅”表同情者大有人在。
又如,1908年直隶隆平县举办四乡巡警、学堂,并筹经费,皆由“在城绅董”主持,“村正副亦因不得染指,各有违言”。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957页。
由此不难理解为何那么多的在乡(籍)小绅士同情乃至参与领导农村反抗新政的斗争。
在莱阳民变中,斗争对象王圻、王景岳、于赞扬、张相谟、葛桂星等绅士活跃于县城,与官府关系密切,即为莱
阳县在城绅士的代表,而不少在乡的下层绅士同情和支持这场以在城绅士为直接讨伐对象的民变,于祝三、吕从律还实际参与领导了民变。
最后,官绅相互依恃。
所谓“官助绅势,绅借官威”*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1909.5—1910.12(一)》,第328页。
,同时站到了普通农民的对立面。
官府在处理绅民冲突的过程中往往“恃严刑峻法,偏护劣绅”*荄滋:《论查办莱阳、海阳乱事》,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莱阳市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莱阳文史资料》,第2辑(曲士文起义资料专辑),第307页。
,对于民变以传统官府镇压民众造反的思维进行处置,以弹压为主要手段。
如莱阳民变,无论民变发生时的知县朱槐之、继任知县奎保还是山东巡抚孙宝琦,都视政府为天然合理合法,贬抗捐之乡民为“愚民”“刁民”,在他们的头脑中,除了以武力镇压别无他法。
当民变突起之时,朱槐之、孙宝琦等不审乡民起事之缘由,不究致变之劣绅,更没有思考救补之道,却一味请兵镇压。
朱槐之向孙宝琦发电,谓“愚民无知”,上县哄闹“自必有人煽惑,非拿办首要,不足以儆将来”,故请兵“来县弹压”。
* 《官电、谕旨》,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莱阳市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莱阳文史资料》,第2辑(曲士文起义资料专辑),第113,104页。
山东巡抚孙宝琦是清末新政时期比较知名的地方督抚,“开请求立宪之先声,抚东以来,吾山东人士引领望之曰:‘庶几哉吾省其有豸乎!’”*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载《近代史资料》1954年第1期。
但面对莱阳民变,他同样不思致变之缘由,处置之道在他发给陆军部的电报中说得很明白:“刁徒聚众颇多,往来无定,并敢裹胁愚民焚烧抢掠,勒索绅富,似此情形,欲图捦渠散胁,镇慑人心,自非多拨兵队不可。
”*《官电、谕旨》,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莱阳市委员会文史
委员会编:《莱阳文史资料》,第2辑(曲士文起义资料专辑),第109页。
接替朱槐之任莱阳知县的奎保更是不查事件的来龙去脉,甫一上任就当众宣示要拿办严惩曲士文,甚至说:“吾官可不做,而捐税必不可免,吾头可断,而曲士文不可不拿。
”*《曲士文起义史实概述》,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莱阳市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莱阳文史资料》,第2辑(曲士文起义资料专辑),第22页。
至于清兵,则“平匪而不足,殃民则有余,奸淫焚劫”*山东旅京同乡:《莱阳事变实地调查报告书》,载《近代史资料》1954年第1期。
,以购置的新式武器对付普通民众,终致“强者毙于枪炮,弱者逃归田亩”“弹毙无数”。
*《山东谘议局议员王志勋调查莱、海乱事报告书》,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分册,第31—32页。
由此可见,清末立宪运动时期朝野上下都在鼓吹的民权,在清朝各级官府的实际作为层面仅仅是一纸空文。
不过还需要指出的是,官绅亦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当农民反抗斗争爆发后,往往将责任互相推诿。
如1910年江西省宜春县农民反抗学捐,围攻袁州府城,地方官就把抽收学捐的责任推到以卢元弼为首的绅界,扬言“此非我官府要钱乃绅士要钱”,农民于是转恨绅士,声称“要进城毁学杀绅”;绅界不满,乃致函各大报馆,指出这次农民抗捐滋事“肇于府县统计处逼收图捐”。
*《江西袁州乡民暴动余闻》,见柴德赓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3册,第420—4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莱阳民变发生后,以山东巡抚孙宝琦和直隶总督陈夔龙为代表的官府,在攻击乡民的同时将激变责任推到莱阳诸绅士身上。
孙宝琦提出:“查莱阳肇乱之原,由于已革前县朱槐之颟顸性成,信任劣绅,城内董事如王圻、王墀、王景岳、于赞扬、张相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