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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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条为了发展铀矿冶,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辐射防护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减少放射性物质对周围人群及环境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以及劳务输出、输入的所有生产场所,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发生事故不仅仅造成伤亡与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不安定因素。
因此,公司的各级领导,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遵守行业的规定、标准,按比例投入专用资金,保障安全、环保设施的完善与正常运行,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与作业环境。
第四条正确处理安全、环保与生产、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环保工作摆到首位并纳入本公司各级组织的议事日程。
推行安全环保一票否决制,“不安全不生产,不环保不生产”。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环保先行”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环保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环保意识,深入生产一线,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公司十万元以上的所有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环保措施方案,并坚持设计、施工、运行“三同时”。
对内及对外签订各类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环保责任、目标与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同时,实施对引进的外包队伍收取安全保障金的方式予以制约。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组织应发挥充分的作用,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法规、制度,教育并监督员工规范作业,检查和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
第八条公司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环保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
师对技术与设备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其他领导在各自的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设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安防环保质量部部长
委员:各生产单位、有关部室负责人若干人。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防环保质量部,部长兼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基层单位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单位行政正职。
副组长:单位分管安全的副职。
成员:单位分管技术、辅助的副职、支部书记、工会分会主席、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一条公司安委会的职责
1、学习、贯彻国家及中核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环保的政策、法规、条例,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环保领先”的方针,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保证周围环境不受较大污染。
2、审议公司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计划,管理目标及中、长期规划,审定安全、环保投资计划,安全、环保设施项目和技术方案,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公司各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环保管理规程及安全、环保管理奖惩规定。
4、定期听取安防环保质量部关于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环保问题。
定期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安全、环保工作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故。
6、审核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范要
求专款专用。
7、对建设标准化矿山定期督察,责成所辖单位不达标项的限期整治。
8、享有国家、中核集团公司安全、环保法规、条例中赋予的其它权力及职责。
第十二条基层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国家、地方政府、中核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环保的法规、政策、规程、条例及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系列文件,学习安全检测设备、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现场抢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
2、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环保管理目标、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员工层层落实。
3、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活动、自我检查,监督员工规范作业,并负责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改并及时消除。
4、明确辖区内的危险源,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及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对本单位事故进行抢险救护并即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参与公司内发生的等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向公司安防环保质量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反映本单位员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