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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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东经贸[2009]9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9〕95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8〕103号)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称节能资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节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单位产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2008
年实现节能量占上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清洁生产项目:2008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2.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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