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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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捕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渔业生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渔业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四、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和技能。
第十二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船舶、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四条严禁在渔业生产活动中违章操作、违规作业。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评估,评估安全生产状况。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对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