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空置房间巡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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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空置房间巡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空置房间的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提高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空置房间的巡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空置房间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职责、巡查频率
和处理机制,确保空置房间的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空置房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空置房间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二、巡查内容
第六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空置房间的门窗、玻璃、墙体、屋顶等结构安全情况;
(二)空置房间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三)空置房间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通道情况;
(四)空置房间的绿化、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情况;
(五)其他可能影响空置房间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空置房间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
率和巡查人员。
三、巡查程序
第八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前,应当了解空置房间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关设施设
备的使用方法和检查技巧。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计划和巡查内容,对空置房间进行逐项检查,并做
好巡查记录。
第十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向业
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巡查记录进行分析,总结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改进巡查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四、巡查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巡
查工作。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查人员
进行培训或者调整。
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进行空置房间巡查的,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进行巡查,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由物业
管理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