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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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条例汇编
在当今的工作环境中,工伤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这些条例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管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条例,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作出认定决定等
环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

二、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依法享受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在工伤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
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
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工资
福利待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
他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工伤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七、工伤争议的处理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工伤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工伤管理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工
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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