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成等与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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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成等与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6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3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俊晔
【审理法官】李俊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建成;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
【当事人】赵建成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
【当事人-个人】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飞姚琦
【代理律所】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
【本院观点】本案争点在于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根据本案与前案是否为同一诉讼标的来判断。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点在于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根据本案与前案是否为同一诉讼标的来判断。

前案一审判决即(2020)京0106民初29627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载明:“因《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写明养老服务费仅包括床位费、餐费,老吾老养老院未收取郑×珍老人的护理服务费,而郑×珍老人在住进老吾老养老院时即已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按照常理应进行级别较高的护理并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但郑×珍老人的监护人在将郑×珍老人送入老吾老养老院时未支付任何护理服务费,郑×珍老人的监护人亦承诺在老吾老养老院的一切意外,均由郑×珍老人和监护人承担,与养老院及护理员无关,现赵铁城、赵桂京、赵连成、赵建成称老吾老养老院违反合同约定且在履行服务合同义务时存在过错,但未向法院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其四人要求老吾老养老院赔偿上述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前案二审判决即(2021)京02民终5832号民事判决对此予以确认,在裁判理由重申:“首先,《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写明养老服务费仅包括床位费、餐费,老吾老养老院未收取郑×珍老人的护理服务费。

其次,郑×珍的监护人亦签字承诺在老吾老养老院的一切意外,均由郑×珍和监护人承担,与养老院及护理员无关。

同时,结合郑×珍在入住老吾老养老院时即已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且亦无证据证明因老吾老养老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致使郑×珍受到损伤。

故赵铁城、赵桂京、赵连成、赵建成上诉要求老吾老养老院赔偿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前案
裁判理由可以看出,赵建成等的赔偿主张事由基于同一事实,为同一个诉讼标的。

识别诉讼标的不能只看诉讼请求,应当将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由作为一个整体。

在诉讼标的存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下,赵建成等已经选择合同之诉,生效裁判不仅对前案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其裁判理由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由亦作出判断,及于整个诉讼标的。

本案诉讼请求大部分与前案重合,明显构成重复起诉。

赵建成等认为死亡赔偿金形式上为新的诉讼请求,但其所依据的事由与前案相同,本质上与前案属于同一诉讼标的。

赵建成等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赵建成等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赵建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赵建城、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2:11:3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曾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老吾老养老院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退还押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退还入住费1335.35元、暖气费360.87元;2.赔偿医疗费7317.39元、护理费5040元、交通费256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丧葬费3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

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9627号民事判决,判决:老吾老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押金10000元、暖气费140.28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因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京02民终58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将老
吾老养老院诉至一审法院,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建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1.本案与前诉诉讼标的不同。

本案上诉人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本案审理的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前诉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与前诉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

2.本案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本案的诉讼请求不会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本案诉讼请求中增加了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前诉并没有提出该主张。

如果本案认定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承担的是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案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责任,更不会与前案的裁判发生冲突。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进行实体审理,若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等无法证明其主张成立,则依法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能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

故本案从程序上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赵建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赵建城、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赵建成等与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53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庄子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赵连成。

原审原告:赵铁城。

原审原告:赵桂京。

上列三原审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成。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老吾老养老院(以下简称老吾老养老院),原审原告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3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兼原审原告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上诉人老吾老养老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建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1.本案与前诉诉讼标的不同。

本案上诉人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本案审理的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前诉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与前诉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

2.本案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本案的诉讼请求不会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本案诉讼请求中增加了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前诉并没有提出该主张。

如果本案认定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承担的是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如
果本案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责任,更不会与前案的裁判发生冲突。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进行实体审理,若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等无法证明其主张成立,则依法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能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

故本案从程序上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老吾老养老院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原审原告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陈述意见与上诉人赵建成一致。

原告诉称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老吾老养老院退还我入住费1335.35元;2.判决老吾老养老院赔偿我们医疗费7317.39元、护理费5040元、交通费256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丧葬费3515元、死亡赔偿金347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388647.3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曾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老吾老养老院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退还押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退还入住费1335.35元、暖气费360.87元;2.赔偿医疗费7317.39元、护理费5040元、交通费256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丧葬费3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

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9627号民事判决,判决:老吾老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押金10000元、暖气费140.28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因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京02民终58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赵建
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将老吾老养老院诉至一审法院,构成重
复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点在于赵建成、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根据本案与前案是否为同一诉讼标的来判断。

前案一审判决即(2020)京0106民初29627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载明:“因《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写明养老服务费仅包括床位费、餐费,老吾老养老院未收取郑×珍老人的护理服务费,而郑×珍
老人在住进老吾老养老院时即已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按照常理应进行级别较高的护理
并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但郑×珍老人的监护人在将郑×珍老人送入老吾老养老院时未
支付任何护理服务费,郑×珍老人的监护人亦承诺在老吾老养老院的一切意外,均由郑
×珍老人和监护人承担,与养老院及护理员无关,现赵铁城、赵桂京、赵连成、赵建成
称老吾老养老院违反合同约定且在履行服务合同义务时存在过错,但未向法院提交充
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其四人要求老吾老养老院赔偿上述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前案二审判决即(2021)京02民终5832号民事判决对此予以确认,在裁判理由重申:“首先,《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写明养老服务费仅包括床位费、餐费,老吾老养
老院未收取郑×珍老人的护理服务费。

其次,郑×珍的监护人亦签字承诺在老吾老养老
院的一切意外,均由郑×珍和监护人承担,与养老院及护理员无关。

同时,结合郑×珍
在入住老吾老养老院时即已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且亦无证据证明因老吾老养老院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错致使郑×珍受到损伤。

故赵铁城、赵桂京、赵连成、赵建成上诉要求老
吾老养老院赔偿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前案裁判理由可
以看出,赵建成等的赔偿主张事由基于同一事实,为同一个诉讼标的。

识别诉讼标的不
能只看诉讼请求,应当将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由作为一个整体。

在诉讼标的存在合
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下,赵建成等已经选择合同之诉,生效裁判不仅对前案具
体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其裁判理由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由亦作出判断,及于整个诉讼标的。

本案诉讼请求大部分与前案重合,明显构成重复起诉。

赵建成等认为死亡赔偿金形式上为新的诉讼请求,但其所依据的事由与前案相同,本质上与前案属于同一诉讼标的。

赵建成等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赵建成等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赵建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赵建城、赵连成、赵铁城、赵桂京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李俊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郝琪琪
书记员刘杉
书记员王媛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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