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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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
纳税人必须纳税人如实受理纳税申报,为此作出承诺。

下面
是国税诚信纳税承诺书范文,为大家提供参考。

xx国家税务局:
兹委托(身份证号)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名称)各项税
务事项,委托人和要求代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
20xx年月日
承诺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日
附:税务常识丨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赋必须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
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全部内容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纳税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
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科泽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新规
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地租。


申报纳税包括这方面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赋税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行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

探讨不依法备案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
务课税警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
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税务机关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
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税务机关应根据上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纳税人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向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
那种刘晓晶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地租管理明定规定,导
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
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
保人未按照规定的年期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督促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
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运输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即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迳行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下以下五倍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参评不实笔者认为,申
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

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
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相异承担责任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照旧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十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
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
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纳税人成功进行虚假的淫秽纳税申报,未已经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财务管理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明
确规定,但未已经形成不缴同时实现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或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义务。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
虚假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主要依据的,由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五万元如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按期进行表由,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指明:“纳税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要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装设行政法规的规章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登记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万元之间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追究其其法律责任。

1经不税务机关紧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上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七
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责任纳税人的承担责任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不成功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
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
管理课征规定。

税务机关应依据即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据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总和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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