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刘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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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刘昱君
发布时间:2021-09-28T07:10:51.182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9期作者:刘昱君康辉贾卓纯[导读] 诚信原则是劳动合同领域一项基本原则,重要原则。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 063200
摘要:诚信原则是劳动合同领域一项基本原则,重要原则。

诚信原则在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简述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全过程中对诚信原则的适用要求,剖析具体案例,对诚信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作出浅析。

关键词:诚信原则;劳动合同;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多方面都运用了诚信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期间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从真诚善意的出发点出发,尽到必要的注意、告知、说明等义务,以促进合同的成立,并能得以履行。

如有违反,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分别在告知义务、合同期限、试用期、无效劳动合同追责等几个方面充分具体地体现并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

并且该原则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能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状况。

例如本法中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情况。

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变相安排加班,加班要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在合同协议变更过程中,首先要预告变更请求,需要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说明情况,对方当事人答复。

双方可多次协议。

当事人双方同意变更后要达成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确立了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要求。

三、劳动合同解除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在协商解除的过程中不能有欺诈行为,双方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不能故意设置不利于对方的情景,迫使劳动合同解除。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

总之,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整个过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对对方的合理信赖基础上,表现为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信赖。

签订合同时,双方达成一对一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在信赖彼此的前提下,付出成本从而达到共赢。

解除过程中,双方谋求损失的最小化。

这种信赖的形成,其核心就是遵循诚信原则。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诚信原则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劳动合同法的始终。

但诚信原则本身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导致了人们对于诚信原则内的认识很不统一。

立法并没有对如何适用该原则,即司法实践中何时适用,适用的力度为多大予以详细说明。

下面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情况上作出浅析:
案例一唐焉假学历入职近十年公司解雇诉讼纠纷。

一审判决:唐焉无权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欺诈事实的存在,使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只是把学历当作一般要件或无特定要求时,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在适用诚信原则时存在差异。

一审法院适用诚信原则较直白,基于劳动者假学历事实的存在有违诚信原则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所有合同都属无效。

二审法院更加考虑适用诚信原则的功能或说是目的层面,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由证据表明唐焉的工作能力符合公司岗位需要且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因此维护唐焉的合法权益,维持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动态平衡。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学历造假案。

徐女士持伪造的学历与上海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徐女士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共计65000元。

徐女士还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

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提起反诉,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

此案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违背诚信原则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最终法院支持公司的诉求。

案例三劳动者王小石与公司社会保险纠纷,王小石在公司工作期间向公司提交申请,申请中明确写明因个人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

后来,王小石又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王小石的诉求均不予支持。

上述三个案例均是劳动者单方违背诚信原则。

但是法院的判决并不单纯基于假学历等欺诈事实的存在作出判决,而是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时,部分劳动者为找到工作,违背诚信原则,如使用假学历、谎称工作经历等。

基于这些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如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纵然一方存在先前的欺诈行为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投入了时间,精力,金钱或其他成本,且不存在恶意,也未对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那单纯基于先前欺诈就否定履行合同中的劳动是不合理的。

这种情况下会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不利于维护平等公平。

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中,诚信原则的根本目的是达到利益平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着真诚善意,订立劳动合同,信守承诺,行使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权利,履行相互的义务,以维持合同双方间的利益以及双方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才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良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芳;周维浩.《劳动合同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以诚信观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19,(07):120-126.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乔博娟.让诚信原则贯穿劳动关系始终[N].中国劳动保障报,2020-05-30.004.
[3]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王海龙.违背诚信原则劳动合同无效[N].中国劳动保障报,2020-06-20.004.
作者简介:刘昱君(1997.3-),女,汉族,山东青州人,本科,华北理工大学;职称无,研究方向:法学。

康辉(1999.11-),女,汉族,山西忻州人,本科,华北理工大学;职称无,研究方向:法学。

贾卓纯(1999.12-),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本科,华北理工大学;职称无,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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