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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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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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娄政发〔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到2020年,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完善且运行良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重要新兴产业;全社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形成独具特色的娄底诚信文化,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三诚信一公信”建设
1.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发挥政府诚信示范推动作用,将各级政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
机制;依法依规建立记录公职人员廉洁信用、守法信用、履职信用、公德信用、借贷信用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档案,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逐步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加强生产、流通、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电子商务、统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中介服务等领域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

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体系。

(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围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社会领域以及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建立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

加快社会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建设,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与宣传。

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加强法院、检察、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体系的公信建设以及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建设,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提升司法透明度。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建立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执法人员规范执业。

(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1.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与国家、省信用法律法规制度相配套的的相关制度规定等,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应分别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制度。

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定期发布《娄底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

(市发改委、市质监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按照国家、省部署和要求,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 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全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

实现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省级平台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站平台的对接。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参加)
2. 深化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工商、纳税、价格、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征信系统建设。

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完善征信系统,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4. 完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依法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快捷、高效的金融基础征信服务。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牵头,娄底银监分局等参加)
5. 推进县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要对当地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建立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各部门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制度。

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资金扶持和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服务、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编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健全信用奖惩和监督制度。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扶持信用服务机构。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逐步规范信用服务行业行
为。

加强信用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重视评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推进信用产品创新,满足市场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需求,提升信用服务水平。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1. 普及诚信教育。

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

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户活动;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通过主流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并开辟专题专栏。

组织编写制作信用知识读本、图册、资料光盘、电视短片等,广泛普及信用文化与知识。

举办“信用娄底”系列论坛。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结合本地实际,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三)推动创新示范。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区域信用示范。

选择3-5个条件相对成熟、社会普遍关注的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工作。

组织开展县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和鼓励各县市区在平台建设、信用应用、联合惩戒、市县联动、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争取作出示范。

(四)健全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加快制定相应合作备忘录和具体工作措施。

进一步完善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部门也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积极筹建娄底市信用建设管理中心,充分发挥其在完善市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娄底市信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附件:娄底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任务分工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娄底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任务分工
任务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 建立健全奖惩目录清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单位管理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汇总,形成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处理措施、实施事由、奖惩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相关单位不得对目录清单之外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平台体系。

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

强化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构建覆盖全市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强化激励和惩戒警示功能,实现有关职能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信息资源共享和提供社会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为实施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和物质基础。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规范。

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统一各部门共享交换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认定时间、认定原因等数据技术规范。

制定联合奖惩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

2017年全面部署和推进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制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各部门结合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梳理编制信用数据报送清单,由市信用办汇总形成信用信息报送目录,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科学化管理。

强化信用信息共享。

充分发挥市共享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跨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业务系统,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共享平台。

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市工商部门要及时交换至市共享平台并动态更新。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事项,要通过共享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
标、荣誉授予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将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作为附件随审批、监管工作资料流转、存档。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任务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 广泛选树推介诚信典型。

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评价机制,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A级纳税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娄底网站,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联合实施守信激励。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明办、团市委等
2. 探索推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规定,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各有关部门
3.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粮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创新诚信企业行政监管方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等有关单位
5. 降低诚信主体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
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娄底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任务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制定本区域本行业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并通过市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农产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农委等有关单位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农委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
2. 对失信行为实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各有关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监管职权和国家、省要求制定并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
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娄底银监分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任务
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3. 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娄底”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工商局、娄底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
4. 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
5. 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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