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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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

对《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

对《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分析与思考《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的时限,其内容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必须延长复议期限的,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应当通知复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该条规定一方面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了及时的应诉机会,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时间限制和时限延长的手段,以此维护正当权益。

我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存在和实施,使得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及时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回应,减少了行政机关的滥权、玩忽职守等现象,实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这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这是确保行政复议权利充分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过度拖延,打击了行政机关的滥权问题。

其次,该条还规定了一定的时限延长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核准,才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的复议期限,以及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这个规定有着很明确的规范效力,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得到及时的通知和回复。

同时,由于时限延长造成的不便和损失,行政机关也会对时限延长持谨慎态度,从而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视而不见”和“掩耳盗铃”现象。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后,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复议结果,并告知现实上诉渠道及时申诉;同时,法律在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方面给予了充分考虑,如复议机关没有遵守复议期限,申请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得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中认真负责,提高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与水平。

总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提醒了我们行政机关的权力时限,帮助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促进了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开展行政工作,为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提供了依据,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应该获得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

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

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通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评议,从而实现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纠正。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引发了对其效能和公正性的反思。

一、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对于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行政复议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在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受到公开、透明的审查和评议,有助于其改进行政决策和工作作风。

二、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复议有其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繁琐。

申请人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听证,这对于一些普通公民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行政复议的效率较低。

在一些复议案件中,由于审理时间长、流程复杂,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此外,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面临挑战。

行政复议机关往往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组建,可能存在利益关系和腐败问题,对不公正行政行为的纠正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加强行政复议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首先,应当简化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流程,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方便公民的申请和参与。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加强对复议机关的监督与评价。

同时,加强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四、结语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

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精选5篇)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_行政复议法学习感想篇1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

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与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认为是行政救济制度。

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而公民法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与行政监察、审计不同。

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却以内部监督制度的程序来进行设计。

就是复议程序的简单效率但却忽视了权利救济的功能。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

行政复议行为内容客观上体现为裁决争议,是由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其程序构造涉及三方主体: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应当为这三方主体各自在行政复议的职能及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忽视哪一方主体,复议程序构造都是有缺陷的,非为完整之程序)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同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是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对程序运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诉讼程序;而对程序运行的公正,是诉讼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法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对比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彻底的改变。

本文将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审理范围的扩大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审理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但是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审理范围得到了显著的扩大,不仅包括了行政行为,还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决定等。

这意味着公民可以对更多种类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条件的放宽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申请条件的限制较为严格,要求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或者利害关系明确。

而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申请条件得到了放宽,不再限定申请人必须直接受到损害,而是扩大了受理范围,公民只需对行政行为有合理的利害关系即可提起复议申请。

这样一来,更多的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程序的简化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审理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多层审批,时间周期较长。

而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对审理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了一些繁琐的程序和环节,加快了审理的速度。

此外,还加强了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的发生。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更快地得到合理的解决,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四、复议机关的权力加强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权力相对较弱,往往只能对行政行为进行简单的审核,而无法对行政机关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追究。

但是在2024年的新修订中,复议机关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查,提高了复议的效力和公正性。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五、责任追究的加强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比较模糊,往往不能有效地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20年的时间,让行政复议法在不断的实践和检验中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2024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文将对比2024年和之前版本的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变化进行分析探讨。

一、审查范围的扩大在之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审查的范围主要局限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上,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审查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审查的范围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对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审查。

这一变化体现了对行政复议实践的总结和反思,也体现了社会对行政复议更加全面公正的期待。

二、申请条件的放宽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

在之前的版本中,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有诸多限制,比如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较高,对申请的时限和方式也有所限制。

而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申请条件得到了放宽,不再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太多限制,同时也放宽了申请的时限和方式,使更多的人可以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程序的简化和规范化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对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和规范化。

在之前的版本中,行政复议的程序较为繁琐,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的程序得到了简化,同时也对程序进行了规范化。

例如,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使整个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四、调解机制的加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加强了调解机制的设置和运用。

在之前的版本中,对于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机制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规定和安排,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对调解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调解机制的加强,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还可以缓解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的完善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进行了完善。

在之前的版本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规定和要求,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引言:行政复议法是国家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修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对比之前的法律内容,本文将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详细的对比分析,旨在深入研究新修订的内容和影响。

一、修订背景和重要性修订背景:2024年的行政复议法新修订是在国家加大依法治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以往的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进行新的修订来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

修订重要性: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将有利于加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性和便民性,提升公民申诉和维权的渠道和机制,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修订内容对比分析1.申请条件变化旧法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的申请条件相对严格,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存在一定的门槛和限制。

新修订规定:放宽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更加注重公民的合法诉求,减少了不必要的限制和门槛,提高了公民的申诉便利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大了对恶意申请的追责力度,防止滥用行政复议程序。

2.行政复议期限变化旧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相对较长,导致申请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规定:缩短了行政复议的期限,加快了处理速度,更加注重行政效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实效性和及时性。

3.行政复议程序优化旧法规定: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繁琐,容易造成程序性质的卡壳和拖延。

新修订规定:简化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减少了繁琐环节,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益,更加注重便民利民,提升了公民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4.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旧法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存在执行不力或者拖延执行的情况。

新修订规定: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和保障,对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追责和处罚,维护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和效力。

对《行政复议法》的几点修改意见

对《行政复议法》的几点修改意见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行政复议法》的几点修改意见立法机关目前正在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对《行政复议法》的几点修改意见,笔者不揣冒昧提出如下,以期与同行交流讨论。

一、关于起草说明中贯彻“便民原则”和防止“司法化”的理解问题“便民”固然是复议法应当追求的目的之一,但“便民”的前提是“公正”,也就是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便民”。

所以,一方面要尽可能地便民,另一方面又要保留那些必不可少的,能够保证公正的程序规则。

而且,“便民”与“司法化”并不矛盾,我认为,“司法化”必然造成“不便民”是一种错误认识。

有些所谓的“司法化”程序规则是保证复议结果公正的重要因素,不可或缺。

所以该司法化的就要司法化,该简化的才能简化,不能因嗌废食,为了防止“司法化”而把必要的程序规则都省掉。

我建议复议法还是恢复原来条例关于“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复议参加人”的写法,强化必要的程序规则。

复议案件的审理不能搞“一刀切”要求所有行政复议案都采用书面审,要允许口头辩论、开庭审理的方式存在。

另外,还应采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听证程序审理复议案。

总之,我们既要考虑现实国情,避免照搬国外模式,但也要注意学习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和有益经验,使复议制度最大限制地发挥层级监督和事后救济的作用。

二、关于终局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行政复议法草案规定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复议决定。

这样规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打破了司法最终裁决的格局,使这部分决定逃脱司法监督,不利于对此类复议行为的监督:二是土地等权属虽然是非自然取得的,但并不意味着对非自然取得的权益所作的复议决定比法院判决更合理合法。

就象其他经许可享有的权利一样,诸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也不是自然取得的,但行政机关裁决此类行政争议仍要受到司法监督,这是保证裁决公平公正的必要程序。

所以是否属于自然取得并不能作为是否接受司法监督的理由:三是假如将这类复议决定规定为终局决定。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2024年,经过多次座谈会和立法讨论,我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新的修订对比之前的行政复议法有着许多变化,并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一些痛点和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会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的新修订进行对比,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变化与调整进行详细的讨论。

一、法律适用范围与主体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适用范围和主体做出了较大的变化。

旧的行政复议法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对个人和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而新的修订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还增加了对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实施的一般性规章、决定的复议。

这一变化的出台,使得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更多有效的诉求途径。

此外,在主体范围的调整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地,不再限定于省级行政复议委员会。

这一变化的出台,使得更多的人和组织可以享受到行政复议的权利,并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复议程序的优化和改进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程序做出了许多的优化和改进。

首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原先的一审制度,将一审制度改为裁决书方式,简化了行政复议的程序。

其次,在申请复议的时间和材料上也做出了一些调整,取消了原先对复议申请材料的限定,开设了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在复议过程中,新的修订也规定了审理期限和办理时限的具体规定,对于复议机关违反规定进行的超期审理,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诉。

这一变化使得行政复议程序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在2024年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首先,新的修订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期限和执行程序,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新的修订增加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执行的申诉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对 我 国行 政 复议制 度 的 思考
文◎ 沈 红 梅 ( 苏 省 响水 县 供 电 公 司 ) 江
( ) 政 复议 的程 序缺 陷,没 三 行 摘 要 :我 国现 行 行 政 复 议 制 的公 正性 产 生疑 虑 。造 成 以上 问题 有 建 立常 规 的审议 规 则 度 中 ,存 在 的 问题 主要 有 行政 复 议 的原 因主 要有 以下一 些 : 通过 解 读 《 行政 复 议法 》,行 制度 的功 能没 有很 好发 挥 ,行 政 复 ( )行政 复 议机 构 不统 一 、 一 议 机 构 不统一 、不独 立 、缺 乏权 威 不独 立 、缺乏 权威 性 性 ,行 政 复议 的 范 围狭 窄 ,复议 程 我 国 《 政 复议 法 》规 定 , 行
复 议法 》第2 条 虽然 对 行政 复 议被 3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 即 行 政 复 议 申请 人在 法 定期 限 内 向行政 复议 机 机 关受 理 复议 案件 的权 限 ,它 决定 关 提 交作 出 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材料 和
( )行 政复 议 的范 围缺 陷 二

总之 ,行 政复 议作 为 一种 行政 着 哪些 行 政行 为可 以成 为行 政 复议 证据 ,但 没 明确规 定 是被 申请 人 的 司法制 度在 我 国 的最 终确 定 ,具有 的对象 ,因而 关 系到 行政 监 督和 行 项法 定 举证 义 务 , 同时对 证据 的 非 常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和 深远 的 历史 政 救济 的 深度 和广 度 。 《 行政 复 议 种类 、证 据 的调 查 、证据 的采 信 等
3 没 有 建 立 告 知 制 度 。 我 国 . 《 政 复议 法 》作 为行 政 复议 活动 行
机 关 或者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其 他机 提 高 。 关 依法 对 引起 争议 的 具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审查 并作 出处 理 决定 的一 种活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浅议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浅议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的浅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我国不断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背景、修改内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背景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旧版行政复议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复议法开始进行修改。

二、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内容1. 程序简化旧版行政复议法的程序繁琐,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也影响了案件处理效率。

新版行政复议法将在程序方面进行优化,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提高办理效率,以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权限拓展旧版行政复议法的权限设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对行政复议的执行效果和时限的规定不够明确。

新版行政复议法将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边界,更好地规范行政复议的执行。

3. 政府责任新版行政复议法强调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同时更加强调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

这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三、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意义和影响1. 维护公民权益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使公民在行政争议中有更多的话语权,进一步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将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3. 推动法治建设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同时也为改进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未来行政复议法的发展方向1. 加强法律宣传为了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未来需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法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若干立法问题的再思考

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若干立法问题的再思考

行政复议是 一种在 政府行政 系统的某些机 构主持下 解决行政 纠纷 的活动 。…具体来讲 , 行政 复议 就是指行 政相对人认 为行政主 体的具体 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 权益 .依法 向行政 复议 机关 提 出复
懈可 击 的制度设 计 . 和很 多制 度一 样 . 也存 在着 一些 先 天 的不 它 足 。在我 国现 实 的背景 下 , 些 不足 主要 表 现在 : , 这 l 司法 审判 机 关缺 乏专 门的行 政管 理 经验 和专 门知 识 .对 一些 市场 经济 体 制
构 的职 权 ; 案 方 式 中 引入 了调 解 制度 。 同 时 , 结 它也 存 在 一 些立 法上 的 不足 , 《 家 赔偿 法 》 与 国 的相 关行 文相 冲 突 ; 禁止 复议 不 ‘ ‘ 利 变更 ” 制度 的设 计 不够 严 密 。
关 键 词 : 政 复 议 ;行 政 复议 法 实施 条 例 》装 置 程 序; 解 制度 ; 禁止 复 议 不 利 变更 ” 则 行 《 ; 调 “ 原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 0 0 0 — 0 4 0 10 — 5 7 2 1 ) 1 0 0 — 3
经济 转轨 。 种新 的社 会 问题 不 断出现 。其 中比较突 出 的表 现就 各 是政 府职 能 的转变 问题 . 即是 由计划 经 济体 制下 的 全能 政府 . 向 市场 经济 的服务 型政府 转变 的 问题 。这一 过程 , 自然 离不开 法律
制 度 的 建 设 。 可 以说 . 何 用 法 律 手 段 . 进 政 府 职 能 的 转 变 , 如 促 保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利 益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逐 步 建 立

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言稿

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言稿

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效能和公正。

我想介绍一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这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
一、拓宽复议范围。

新修订的法律将复议范围扩大至更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进一步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简化复议程序。

新修订的法律简化了复议程序,缩短了审理时间,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同时,增加了异地申请复议的便利性,方便公民和企业申请复议。

三、加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新修订的法律明确了复议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其独立行使复议职能。

同时,加强了复议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培训,提高了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加大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追究方式和程序,加强了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以上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相信这些改进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效能和公正。

我想强调的是,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希望各位领导和代表能够关注和支持这项重要的法律修订,共同营造良好的行政复议环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谢谢大家!。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2024年,中国国家立法机构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4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与之前的版本进行对比,并重点探讨新修订所带来的变化。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批权限主要由国家行政复议机关行使。

然而,在2024年的修订中,对审批权限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批权限将更多地下放到地方行政复议机关。

这一调整旨在减轻国家行政复议机关的负担,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二、复议程序的简化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复议程序相对复杂,流程繁琐,审理时间较长。

2024年修订后,行政复议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

新增的修订规定,在一些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这一调整使得程序更加简便,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三、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行政复议决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2024年修订后,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决定的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得到行政机关的主动履行,如有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实际效力。

四、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导致了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2024年修订后,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并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复议、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等。

这一调整增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了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行政复议救济范围的扩大在旧版本的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救济范围的规定相对狭窄,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需求。

余指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反思.doc

余指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反思.doc

余指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反思-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既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密切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迅速解决,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体会到:行政复议范围广、案件错综复杂,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探索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实践中,我们以书面审查为基础,并在其它审理方式中进行了大胆和有益的探索。

一、审理方式创新与探索是实践的客观需要第一,行政复议采取单一的书面审理方式,往往因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以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能会导致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公平性,以致造成一方不服必然导致当事人走行政诉讼之路。

进入诉讼程序,不仅当事人双方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而且行政复议机关要参与诉讼花费很大精力,从而导致行政资源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第二,有的行政复议采取单一书面审理方式,缺少与被申请人的沟通协调,导致有的行政领导上门兴师问罪,指责法制机构不应该受理,造成政府法制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张,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往往一个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大量地耗费行政资源。

第三,因审理方式单一,容易出现复议差错,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时,往往指责行政复议机关官官相护,导致人民群众与人民政府间的隔阂和误解。

第四,行政复议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有的案件审理后,当事人不服,导致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一拖几年,使矛盾进一步加深,双方剑拔弩张,有的产生心理危机,导致精神创伤,造成社会不和谐。

因此,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是节省行政资源、审判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论行政复议制度修改的若干问题_汤媛媛

论行政复议制度修改的若干问题_汤媛媛

论行政复议制度修改的若干问题□汤媛媛(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吉林长春130033)摘要:现行《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仅对维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救济作用,而且对解决行政争议也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因此,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就将《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经正式启动。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浅谈一些思考。

期盼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使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修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1-0087-05收稿日期:2014-09-25作者简介:汤媛媛(198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复议制度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近些年,行政复议制度一直面临较大的公正性质疑,产生的原因除了观念上、工作上和法律文化素养之外,制度设计的缺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认为,“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是我国现阶段行政争议的特点和政府应对依法定纷止争的新形势所决定的。

”[1]⒈行政复议权较分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分散设置的复议体制,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复议管辖较复杂,各职能部门受案数量不均衡。

此外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务的政府法制机构的尴尬地位和人员薄弱等因素均无法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复议权难以集中已成为了阻碍其解决争议的难题。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范围的反思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范围的反思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范围的反思摘要:一、引言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概述三、复议前置范围的反思1.现行复议前置范围存在的问题2.复议前置范围扩大对行政争议解决的影响3.复议前置范围缩小的必要性四、建议与措施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调整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行政争议逐渐凸显。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复议前置范围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概述1.修订背景及目的:为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

2.修订内容: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在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复议决定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三、复议前置范围的反思1.现行复议前置范围存在的问题现行复议前置范围较窄,导致部分行政争议无法通过复议途径解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使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影响社会稳定。

2.复议前置范围扩大对行政争议解决的影响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同时,扩大复议前置范围有助于政府自我纠正错误,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3.复议前置范围缩小的必要性在现行复议前置范围的基础上,适当缩小复议前置范围,有利于保障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同时,缩小复议前置范围可以避免复议机关过度干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机关的自主性。

四、建议与措施1.合理划定复议前置范围:在扩大复议前置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合理划定复议前置范围。

2.完善复议程序:简化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强化复议机关的职责:明确复议机关的职责,加强复议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复议决定的质量。

五、结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前置范围进行了调整,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复议效率。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

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对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政府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4年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前后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法律的变化和对社会的影响。

一、修订的背景及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和改进,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贴近社会需求,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立法目的和原则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则更加注重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推动政府行政服务向市场化、法治化、依法行政方向发展。

三、程序和途径的变化在程序和途径方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适用范围,并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前,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往往只限于特定类型的行政行为,而修订后的法律则将适用范围拓展到更多的领域,如土地征收、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

此外,新修订法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做出了更为严格和细化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据,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

四、案件审理和裁决的规定在案件审理和裁决方面,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在程序和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弹性,审理周期较长,裁决结果也较为随意。

而新修订的法律则对案件审理和裁决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和裁决程序,并对裁决结果做出了更加公正和客观的要求。

此外,新修订法还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执行和监督的改进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执行和监督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原有的法律对于行政复议裁决的执行和监督比较宽泛,对于执行行政复议裁决的机制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而新修订法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裁决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机制,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行政复议裁决的有效执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思考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思考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思考新行政复议法是一部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的重要法律。

它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程序,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思考。

首先,新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适用条件。

根据新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人群得以享受到行政复议的权益。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如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新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由三个环节组成,即初审、复审和终审。

初审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负责核实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复审由行政复议机关组成专门的复审组进行,负责审查初审意见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终审则由更高级别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负责对复审意见进行核实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这种分层次的行政复议程序使复议工作更加系统和规范,有利于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再次,新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保障。

新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等。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使申请人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和复议进程。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这有利于保障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的权益和地位。

此外,新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自律性和责任追究机制。

新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行政复议法修订解析

行政复议法修订解析

行政复议法修订解析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我国于2020年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这次修订的关键内容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法。

一、背景和意义在解析具体内容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制度也亟待完善和完善。

因此,修订行政复议法是适应时代需要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内容解析1. 修改复议的方式和程序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复议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网络申请等多种方式进行,便于公民群众的申请。

在复议程序方面,修订法明确规定了复议期限、复议形式、复议传递和公布结果的方式,从而提高了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复议范围修订法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复议范围。

在修订前,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复议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

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可以复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为公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渠道,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3. 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修订法还加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

在修订前,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行政机关无视复议决定,这给了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决定被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为检查机关强制执行的规定,从而提高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增强了其权威性和实效性。

4. 增加行政复议的救济种类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行政复议的救济种类。

在修订之前,行政复议主要包括撤销和变更行政行为、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通过履行行政行为、解除行政不当限制等救济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公民群众的救济需求。

行政复议法修改亮点的认识

行政复议法修改亮点的认识

行政复议法修改亮点的认识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具有诸多亮点,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公众参与的机会。

在修改前的行政复议法中,公众的参与度较低,往往只有当事人才能申请复议。

而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中,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行政复议的过程中。

例如,公众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参加复议听证会等方式,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这样一来,公众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也更加公正和合理。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强了复议决定的约束力。

在修改前的行政复议法中,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执行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复议决定往往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而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复议决定的义务,并规定了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后果。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复议决定置若罔闻,复议决定的效力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加强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修改前的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的程序较为简单,容易导致程序上的不公正和不透明。

而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材料的审查、复议听证的进行等环节。

这样一来,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修改前的行政复议法中,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而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追究的方式。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将更加谨慎,不敢随意作出违法或错误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在增加公众参与、增强复议决定约束力、加强程序公正透明以及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等方面具有诸多亮点。

这些修改的亮点将有助于提升行政复议的效果,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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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思考作者:徐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其公信力问题在实践中陷入了困境,对其的修改也日益提上了日程。

其中对行政复议法的重新定位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成为了学者们达成的修改共识。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的法律定位不再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机制,而应是一种司法化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就是对行政复议司法化定位的一个重要反映,对其的设立可以解决目前行政复议法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使行政复议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定位;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国1999年在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颁布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其并没有发挥其所预想的作用,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下降,而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

审计、监察、信访等制度使行政复议逐步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了人们的视线,使之在实践中几乎失去了其本不多的亲民性而逐渐被淡忘,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之回归人们的生活已成为目前法治政府的紧迫之举。

对此,许多专家和学者们都提出了自己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不乏有创新之处,比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听证程序的引进。

但是这些制度的改变或设立能否真正发挥学者们所设想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下面根据学者的观点仅就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法律定位问题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问题发表自己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地位(一)《行政复议法》的反司法化定位我国的《行政复议法》没有真正体现其优势,发挥其实际作用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制定者在制定当初对其的法律定位的偏颇。

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内部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直接造成了复议组织不独立,复议程序高度行政化等重大制度缺陷。

比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从此条可以得知行政复议案件仅由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其复议组织的地位与其所应履行的职责完全不对应,试想如此不相称的地位怎么可能保证其法律规定的职能的履行及实现,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其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但是制约权力是为了能更好地保障权利,而不是为了制约本身。

除此之外,对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定位难免会使人们产生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印象,尽管可能实际并非如此。

但是有时现象是对本质的真实的反映,就如同程序的公正有时甚过实质的正义。

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亦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使人们相信自己的权利或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或实现,这与我国浓厚的行政化传统不无关系。

从夏商周到元明清,尽管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朝代对于权力有不同的看法和设置,但是其共通的一点是高度的行政化,即表现为各种形式的中央集权。

因此所谓的官官相护,官场裙带关系已深刻地存在人们的思想中,而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种行政复议机关基本是其隶属的上级机关或本级的政府,其之间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很难说某些行政复议机关不会为了本系统的行政考核或其他情感上的原因而对行政复议案件避而远之。

况且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程序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规定少之又少,人们很难真正参与到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中,对于行政复议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只能使人们对其敬而远之而寻找另外的救济途径,其结果就是《行政复议法》只作为时代的一个象征而存在着。

(二)行政复议的司法化定位针对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定位,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行政复议的司法化,亦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充分发挥行政优势的基础上要保障审查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具体而言:1.保障行政复议审查的独立性审查活动的独立性是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产生有效制约效果的基本条件,如果审查机构完全混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附属于被审查机关的指挥机关,审查就必然流于形式,制约也必然归于乌有。

因此,首先要逐步实现行政复议机构应有的独立性的各种保障。

比如地位的提高,职能的扩大,其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其独立的审查。

此外,所谓独立设置也并不是说要排除形式上的某种行政属性,只要该属性不影响其审查独立即可。

其次要限制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过分干预。

尽管复议机构在地位上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但是其毕竟存在于行政系统当中,其也需要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监督,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影响和干预,但是这种影响和干预不能超越本机关的职能或者说其不能履行复议机关的职能,尤其是与复议案件审查相关的职能。

最后还应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水平,如果行政复议人员不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即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地位上独立,其也难实现真正的独立,其原本解决行政争议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①2.推进行政复议审查的中立性行政复议审查中立要求行政复议审查者必须居于超脱的地位公正裁决,避免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任何一方存在利益牵连,应该说审查中立与审查独立关系密切,但是审查独立并不必然包含审查中立的要求。

要推进行政复议审查的中立性,首先,行政复议审查者只能服从法律和事实,不得考虑任何与案件无关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行政复议机构要削弱行政隶属关系给其带来的影响和干预,要公平公正地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不应把自己当作是被申请机关的一个服务机构,而更应该在程序上保障申请人的应有地位,比如实行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保障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等等,这样才能从制度设计上使人们看到行政复议审查应具有的中立性,人们才会选择它作为自己解决争议的一种救济方式。

其次,行政复议审查者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防止出现可能的偏私。

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当前的实践中存在着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机关之间频繁的往来,关系甚密,经常是交流案件,商量对策,因此这很难使人们相信其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存在偏私的因素,而仅仅是其作为一个中立者身份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公正的决定。

再次,要推进行政复议审查的中立性还应确保行政复议审查者的正当利益和工作保障。

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其各方面都受到了制约和约束,比如复议经费,办案场所,人员编制等等,因此在这些方面应从制度设置上给予其应有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使复议机关完全脱离行政系统而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只是为了保障其中立性,在制度上职能上作适当的变更和调整,比如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经费标准和行政复议人员必要的福利和工作保障,满足其正当的利益需求,免除其中立审查的后顾之忧。

②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一)学者们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的构想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对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法律定位,相应地在具体制度设置上他们也提出了与之相配套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且对此的设置理论界似乎达成了共识。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行政复议机关,都承担复议工作,这种分散设置的复议体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1、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导致复议机构中立性不足,造成复议决定公正性受到质疑。

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并加以审查,其根本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在人事,财政,考核等各方面都受到来自外界的冲击,使其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能,从而导致其中立性的缺失,影响复议决定的公正裁决。

2、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工作得不到重视。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内不专设复议机构,而是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复议的具体事项,其所体现出的附属性极强,此外各个复议机关之间的复议案件的数量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复议机关一年之内案件达到了上千件而有的复议机关仅有10件,这种工作量的极度不平衡必然造成有些机关对复议工作的不重视,加上有些领导本身对法制工作的忽视,也加重了这种困境。

3、复议机构及其人员专业性的缺失,由于各个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数量的不平衡,有些复议机关没有一系列相应的配套设施,缺乏一批专业的审查人员,其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走过场,此外有些复议机关尽管具备复议的各种条件,但是其组成人员基本是半路出家,对复议缺乏专业性的认知,这同样会导致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

③因此针对上述缺陷,我国学者一致呼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将复议权进行一定范围的集中,对此《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北京、哈尔滨等城市进行了试点尝试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其适用案件的范围还有待扩大,比如哈尔滨的有些城市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只适用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而并没有适用于全部复议案件,这不得不说并不符合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立的初衷。

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机构设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的王万华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设想:1、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复议案件的审查和裁断。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专职委员会和非专职委员会组成:专职委员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选派,非专职委员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人士中遴选。

同时赋予复议委员会相对独立于复议机关的地位,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做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应当予以尊重,一般不予更改、否定,即行政复议决定名义上是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但事实上是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复议机关名义做出的。

2、设置行政复议办公室,协助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

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全部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数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以一定比例配备。

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复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裁案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和事后备案工作等,包括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案件情况,收集案件证据在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就案件情况予以说明或解释等。

④(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应解决的问题尽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对保持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对于中国来说这毕竟是需要新设立的机构,对中国目前的行政系统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并且如何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到行政系统中,如何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影响行政复议委员会要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必定会从制度上给予其各方面保障,就行政地位而言,无疑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再是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中的一个附属机构,其不受其管辖,因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必然造成行政复议机关相关职能的转移而使其不再具有复议机关的职能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行政机关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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