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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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样例十一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
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
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按照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做好
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植被、景观、文物破坏及水土流失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岸线;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旅游景区(点)内应当控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特点,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景区(点)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对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但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确需开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参加或者其他较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

鼓励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向社会开放。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引导扶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条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发展和、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开发汕头港内湾等公共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成绩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并配合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与渔业、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实施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旅游
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旅游资源保护的方式和内容保护方式
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
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

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保护内容
旅游环境
首先,热烈欢迎市政协视察团各位领导来视察指导工作。

下面,按照市政协通知要求,把我县贯彻落实《吉林省旅游条例》的有关情况,向视察团各位领导做以汇报:
一、旅游业发展现状
位于松原市东部,吉、黑两省的交界处。

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发达,境内有第一松花江、第二松花江、拉林河穿越而过。

京哈铁路、102国道、长余高速公路、科铁公路与县内乡间公路连网贯通,为县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历史悠久,文化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

有宽阔的松花江,秀美的珠尔山,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金得胜陀颂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头城子古城遗址,万善石桥,还有三清宫、三山寺、慈云寺、圆通观等。

由于这些景区弱、小、散以及在景区开发过程中对旅游业的投入严重不足,限制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初,自县旅游局成立以来。

旅游局严格依据《吉林省旅游条例》进行旅游业的规划和管理,最大限度地行使旅游行业管理职能,千方百计协调资金强化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年的开发和建设,创建了部级景区六处,其中国家aa级景区1处,国家a级景区5处,星级宾馆1家,松原市旅游推荐饭店2家,松原市农家乐接待户2家,旅行社2家。

随着扶
余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收入逐年增加,旅游业已经逐步成长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吉林省旅游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走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道路,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我县在旅游业行业管理的过程中,认真学习《条例》,积极宣传《条例》,努力贯彻落实《条例》。

几年来,我们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坚持“宁可不开发,不可乱开发”的旅游开发思路,并
以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大对旅游市场规范管理的力度,做到扶持与规范并重,管理与发展同步,为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以保护资源为前提,突出规划管理。

为突出规划管理,我们始终坚持“保护
第一,开发第二”、“先规划,后建设”的思路。

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了规划
的编制。

一是聘请东北师大旅游研究所的专家编制完成《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它是县第一个旅游发展规划,规划为旅游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是依据《市旅游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县旅游产
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提出了未来五年的工作思路,确定了工作目标,明确了工
作任务,为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和指导作用。

(二)以资源普查为基础,强化了项目策划。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县认真履行了合理保护资源、科学评估资源和发挥资源优势的工作。

几年来,我们会同省旅游资源普查小组对全县旅游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和评价。

共计普查旅游单体300多个,初步确定5级旅游单体1处(大金得胜陀颂碑),4级旅游单体4处(沙洲
森林公园、江山度假村、增盛“四粒红”花生和完颜阿骨打雕像),3级旅游单体37处。

进一步整合全县的旅游资源。

在旅游资源普查的基础上我县精心策划项目,积极向上争取旅游业专项资金投入,广泛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一是为了加快瓮泉山旅游区项目建设进程,我们聘请省旅游投资公司的专家编制了《城际皇苑商业计
划书》。

二是聘请专业人士编制重点景区项目。

共编制近10个旅游项目。

为有效
搞好旅游业宣传促销提供了准备。

(三)以理顺管理为目标,逐步规范旅游市场。

为使扶余旅游走上健康发展之路,按照《条例》要求,我县从多方面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始终坚持走依法治旅的道路。

一是成立相关机构,出台相关政策,从组织上、政策上保障了行业的顺利发展。

成立了扶余县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

制定《县旅游业管理办法》。

二是狠抓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条例》要求,我县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把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我县旅游业的工作重点。

近几年来,我县多方协调资金,完成了瓮泉山旅游区内三清宫和三山寺的扩建;完成了景区内的部分旅游公路建设;启动了旅游区内绿化、美化、亮化和得胜亭、大金展览馆的建设;完成了江山度假村内宾馆、停车场的改建;完成了度假村内珍禽观赏园、戏水池、采摘园和游客中心的建设;规范部分景区的标识,完善景区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加强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各项应急预案系统和处理措施。

三是扶持和规范旅行社的发展。

为规范旅行社行为,支持和培育旅行社的壮大,我们严格进行市场检查、严厉打击“黑社”,逐步规范了旅行社的发展。

目前,我县已正式注册“县天翼旅行社”和“扶余县青年旅行社”两家旅行社,且运行状态良好。

四是着力提高队伍素质。

几年来,我们强化了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培养了一批导游员、旅游行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优秀的旅游业服务人员。

从整体上提高队伍素质。

五是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联合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物价等多个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坚决打击,确保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正当利益。

(四)以拓宽客源市场为目的,狠抓宣传促销工作。

为扩大旅游业的知名度,拓宽客源市场,我们始终把宣传扶余旅游整体形象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经费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开展了一系列宣传促销工作。

一是开通了扶余县旅游网和江山度假村景区网站。

二是编印了扶余旅游宣传画册。

三是举行了旅游线路一日游启动暨国家a级景区揭牌仪式。

四是参加旅游交易会和项目洽谈等招商会议。

加强与周边及省
内外的联合推介,努力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三、我县旅游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旅游业起步晚,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源开发程度低,没有形成统一的旅游形象。

扶余县拥有较为丰富的旅游资源,但资源的利用尚处于无序状态,总体开发程度较低,没有充分挖掘资源的潜力。

与资源的优势方面结合程度不高也是开发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重点景区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旅游业还没有形成特色鲜明,并且能够反映当地资源优势的整体旅游形象,弱化了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是旅游发展资金投入的严重不足。

由于县域经济薄弱,政府对旅游业的发展投入不足,旅游发展资金匮乏。

致使旅游业的块头小、发展慢;旅游产业链不长、不紧;宣传投入不够,宣传力度小,客源市场拓展难。

四是旅游产品层次低,结构不合理。

县当前仅能提供一些低层次、原生态的旅游产品,以观光类旅游产品为主,结构单一、旅游商品的开发程度也不够,缺乏特色鲜明,且受游客欢迎的旅游商品。

五是旅游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旅游发展缺乏科学指导。

旅游行业和景区景点管理水平低,旅游从业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懂业务、会管理、精外语的专业人才非常缺乏。

旅游人才培训还比较滞后,不能满足行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四、快速发展旅游产业的意见和建议
1、强化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建议市里多制定一些有利于全市旅游业发展的规章和制度,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根据财力多安排一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旅游项目的推介宣传等。

2、强化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关键。

建议市里强化对旅游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要注重旅游交通网络建设。

公路交通要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将重点景区道路纳入全市公路交通网络建设。

同时要加强景点内部道路建设和维护,延长道路使用期限,降低旅游产业的投入成本。

二要建设精品景区。

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景区景点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景区景点档次。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产业、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以及实施旅游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结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公共服务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协调、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开发指导、产品宣传、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经营、失信惩戒、失信复议等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务。

第二章旅游产业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优先保障旅游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建设。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等项开支。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九条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旅游城镇、特色旅游街、历史文化景点、旅游景区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制定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旅游景区(点)外联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流转。

第十二条旅游城镇、旅游景区和旅游通道的旅游标识标牌、紧急救援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服务设施、汽车营地、汽车租赁服务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工程规划,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和政策扶持等方式,促进具有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的保护、研发、生产、销售。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开发项目,其经营者、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利用境内外知名品牌节庆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或者依托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商务、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项目引进奖励和旅游产品策划、包装、宣传、推介等支持。

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培养规划,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开展旅游人才培养的政策,加大旅游人才培养的投入,促进旅游科研、旅游教学和旅游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在本市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的,其旅游服务设施、食品卫生、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市鼓励农家乐旅游向乡村度假旅游转型升级,对全市重点乡村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服务事项。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旅游市场规范
第二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旅安全防范和监管工作机制,配置旅游紧急救援设备,建立旅游紧急救援服务体系。

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使用旅游客运汽车、船舶运送旅游者的,应当选择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为汽车、船舶提供方。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等本单位招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旅行社之间需要互相借用导游人员带团的,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行社使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导游带团的,应当与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招用导游、领队人员的,其支付导游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旅行社应当依法为导游、领队人员办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派遣带团的导游、领队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旅行社委派导游、领队人员出团时,不得向其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导游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管理体系,对导游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

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培训、奖惩、调动、趟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动态信息,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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