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王利光盗窃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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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王利光盗窃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利光,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

199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河北省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罚金6000元,2007年9月25日减刑释放。

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9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黑马调料市场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凯马牌平板货车电瓶2块、陈某某货车电瓶2块。

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城区运河大堤工地,盗窃陈某某的斯太尔洒水车电瓶2块。

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城区新港前街市场公寓沿街,盗窃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瓶2块。

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城区佰利金湖城小区沿街门市的停车位,盗窃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福田翻斗车电瓶2块。

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5、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城区盐店口社区居委会东侧,盗窃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和控制器一个,盗窃福田牌货车电瓶1块。

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城区东风嘉园小区4号楼3单元,盗窃李某某的雅迪电动车电瓶4块。

7、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城区牡丹华庭小区附近,盗窃骆某某停放在此的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

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8、2020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三秀公馆小区附近,盗窃陈某某东风多利卡货车电瓶2块。

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9、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德城区三岭市场附近,盗窃张某某福田汽车电瓶2块,李某某上汽跃进汽车电瓶2块。

案发后追回发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钳子、扳手等工具,盗窃各类货车、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8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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