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版权问题与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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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版权问题与避风港原则
摘要】数百家的网站适时推出搜索服务,方便用户体验文字,音乐,影视剧等搜索带来的便捷和愉悦。
然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网络版权问题。
先是国际唱片产业联盟(简称“IFPI”)诉百度、雅虎提供非法MP3下载侵权案,后有华谊兄弟影业公司诉土豆网、优酷网对电影《集结号》侵权案,使网络版权成为一个不宜触碰的敏感话题,以创新为核心的互联网业界。
【关键词】互联网;避风港 web2.0 版权;百度;土豆
何为“避风港”原则
2006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第23条规定,搜索引擎在两种情形下承担责任,第一,搜索引擎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断开侵权作品链接的,而没有采取措施时,需承担扩大传播的责任;第二,即使没有通知,如果搜索引擎明知或应当知道所链作品侵权的,应当与侵权作品的发布人一起承担责任(法律上称为共同侵权责任)。
上述内容即是所谓“避风港”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搜索引擎对所链侵权内容原则上不负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仍然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搜索引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链内容侵权的情形下承担责任。
这样,搜索引擎就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避风港条款不是中国的发明,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 procedure)。
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
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善用“避风港”原则百度胜诉MP3搜索案
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提出诉讼,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
此后百度先后获得了一审和二审的胜诉。
百度方面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
2007年7月,对于持续两年半的国际唱片公司诉搜索公司百度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IFPI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该案件善用“避风港”原则而使互联网公司胜诉,但对百度这类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公司来说,只要与权利人有充分的沟通,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将会减少针对其服务的诉讼案件的发生。
就在百度一案一审后,七大国际唱片公司中的百代和金牌退出了原告行列,选择了与百度进行商业合作,共同探索数字音乐跟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新盈利方式。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高富平在接受新浪科技连线时曾表示,“避风港”原则已是行业内共识,搜索引擎无需为搜到盗版内容负责。
而根除网络盗版不能只依靠法律,最好能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自律。
由于网络资源信息的少量,搜索引擎通常不能事先发现、判断某作品是否侵权,即使能够做到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成本;因此,著作权人告知或通知某作品未经授权上传是搜索引擎最主要的知道侵权的途径。
这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没有什么争议。
视频网站的影视侵权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据来自上海法院网的信息显示,从2009年2月9日到2月26日的18天时
间里,土豆网将连续面对14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其中50%的原告正是此前与土
豆网之间有过激烈口水战的激动网。
激动网表示,从去年年底开始,陆续发现土
豆网首页推荐内容中,有激动网获得独家版权的视频内容。
除激动网外,起诉土豆网的企业还包括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森
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广
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由均是“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对此,土豆网CEO王微表示,这属于采购方和我们在版权交易当中的一个纠
纷问题。
他重点强调,中国法律里面有一个很明确的避风港的原则和明知应知的
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说作为一个服务商,只要是用网友传上来的作品,我
们对他没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理应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
同理,内容版权方
需要告知给服务方,通知要求我们删除,我们会义不容辞的给予配合。
”
探讨视频网站影视版权的出路:从登记到认证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其超越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正在为更多受众所接受,人
们对互联网的期望不再局限于听歌,看新闻,发图片,随着宽带用户的普及,在
人们急切想推动web2.0商业化的时候,更重要的事情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
版权认证模式对于版权的确认可以是非完整的,即内容版权的非100%确认,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但非完整版权将来会越来越成为民间内容主要形态,对于网
络再创作(如:网络视频串烧代表作品,胡戈创作的原创短片《馒头血案》)的
商业模式有重要的意义。
在美国,能够取得初步成功是因为美国内容制作产业相对集中,并
且大多数美国人只看本国生产的内容。
在中国,至少在电影和电视剧领域,优质
的内容资源(还包括剧本、导演、演员)同样正在向少数几家公司集中,并且在
未来集中的程度只会越来越高。
作坊式的小制作公司将要么被整合,要么关门大吉。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网
络上将开始以观看本土内容而不是外国内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