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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科学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植物科学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一)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二)科研成果奖励
(三)学术论文奖励
(四)项目结题奖励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三条 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5万元。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973前期研究专项、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奖励0.8万元。

第五条国家各部委各类项目,自治区及兵团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子课题,奖励0.4万元。

第六条自治区、兵团有关项目(不含部门项目),自治区及兵团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奖励0.3万元。

第七条其它各类项目(自治区及兵团部门项目、合作项目),按年到账经费(不少于2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以下按2%奖励,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按3%奖励。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第九条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第十条校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一条科研论文(著作)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著作类0.3万元,论文类0.1万元;二等奖,著作类0.2万元,论文类0.075万元;三等奖,著作类0.1万元,论文类0.05万元。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SCI、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第十三条 SCIE(扩展板)、EI、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被中国期刊网收录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发表刊物影响因子的大小,奖励当年学院发表论文总数的10%,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章项目结题奖
第十五条国家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2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对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3000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2000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经鉴定达到优秀水平的,每项奖励3000元。

第十八条所奖励的结题项目必须是按计划完成且按照规定方式结题的项目,对延期结题项目不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属于植物科学学院管理,所涉及的奖励,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署名单位为“塔里木大学植物科学学院”、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院在职教师的成果。

只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励(只奖其一,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商定)。

科研项目立项奖(不包括校级项目)需在经费到账后进行奖励,如分次到账,只奖一次。

第二十条第四章中的“论文”指2个页面以上的学术论文。

各种增刊、专刊、专辑、特刊、书评、介绍类文章、各种会议论文集不在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列奖励,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每年3-4月份对上一年度的成果进行奖励。

申报和审核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奖励范围的各类成果,作者拿到成果原件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原件一份,送交院科研秘书;科研秘书验收并交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核;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奖励兑现时已调离我校的教师,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院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植物科学学院对该奖励办法保留最终解释权。

植物科学学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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