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辞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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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目的
为规范学校教师辞职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师。
三、辞职申请
1. 教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辞职申请应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四、辞职审批
1. 学校接到教师辞职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 审查内容包括:
(1)教师辞职原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3)教师离职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
3. 经审查同意辞职的教师,学校应与其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辞职手续
1. 教师在辞职期间,应继续履行职责,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2. 教师离职前,应完成以下手续:
(1)结清与学校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费用;
(2)退还学校发放的各类证件、物品;
(3)完成教学任务,整理教学资料;
(4)与接替教师做好工作交接。
六、离职后待遇
1. 教师离职后,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
2. 教师在离职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七、违规处理
1.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离职后不履行交接手续,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教师在离职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