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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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
近些年来,随着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公用事业经费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各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也相对得到增加,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法院公用经费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原先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自收自支,自我保障”,法院经费收支使用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善。
基本满足了日常工作开展所需。
但随着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提高工作水平的新要求,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这就需要更为有效的经费保证,就需要建立起更为完备的经费保障管理体制。
下面就着重对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旨在对推动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并供上级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内设个机构(包括个派出人民法庭),共有干警名,负责着全区乡镇个办事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是维护本区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尤其全民法制意识和人们寻求司法保护意识的增强,区法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年均审执各类案件达余件,占双鸭山市基层法
院办理案件总数的近,审判任务相当繁重。
平均每天至少有件案件开庭审理,有多件案件须外出送达和外出执行,大量的案件需送法下乡、巡回开庭。
由于各类案件的逐年递增,审判执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逐年增加,xx年办案成本约每件元,加上车辆等其他费用,月支出约万余元,全年总支出需万元左右。
同多数法院一样,我院的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二是同级财政返还诉讼费形成的业务费经费拨款;三是上级法院司法业务费补助。
xx年全年我院各种收入合计为341万元,其中共收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经费47万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5万元,实际下达到位金额与计划下达数相同。
其余为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79万元。
现有的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办案所需,难以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院经费不足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是不利于干警队伍建设。
财政支持乏力,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影响到干警队伍建设和稳定。
二是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
由于经费缺乏,基层法院基本建设、物质装备、办公现代化建设水平低,难以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局域网无钱建设,法院网站、电子印章、无纸化办公等信息化建设无法实施。
在审判、执行案件中,一些需要支付经费外出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也因经费缺乏而无法进行,一些本应开展的审判公开、安全保障、法制宣传、司法为民等举措都无法实施,直接影响到正常办案工作。
三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除了素质、作风、纪律等人的因素
外,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同样需要有高水平的物质和经费保障作支持和后盾。
但由于经费缺乏,一些法院出现了争管辖权、乱收费、乱拉赞助等现象,收费少的案件不愿受理,出力出钱的调解、协调、法制宣传等工作不愿开展,花费较大的执行案件不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私自或强行上门追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四是不利于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
法院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经费长期受制于地方财政,且严重缺乏,一方面导致法院不得不仰仗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干警工作不安心,交通、通讯、“两庭”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低,必然给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困挠,从而影响到队伍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法院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弊端
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目前主要有xx年9月15日实行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xx年10月11日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虽然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综合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来看,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够。
2、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项目有交叉重复,资金分配零星分散;中央财政对具体项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分配制度不完善、不透明。
3、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
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款年初难以确定,
地方也无法预计,省、市、县(区)三级法院基本上都无法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
4、省对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省级财政应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一定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10%(除西藏外)”。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制定统一规范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地都是比照中央转移支付制度来设计省对下转移制服制度,因此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和运行不尽科学规范。
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争取地方财政理解、支持,努力解决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是有效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重要前提,为确保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xx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专款为法院履行职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在实际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始终设法要将“专款”纳入其年度预算给法院的公用经费之中,这实际上是对中央“专款”的否定,是改变“专款”性质的做法。
为了争取“专款”到位和使用,法院要花很多时间去沟通、协调。
对此,我院将认真解读《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努力争取与地方财政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解决“专款”与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问题,确保专款的足额
到位和专用。
二是法院经费保障应逐步走上法制保障轨道。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同时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
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最终终将实现最高法院垂直管理、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的法制化保障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太多的行政干扰,使人民法院真正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积极的更大贡献。
xx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其中就规定了“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定、参加的有关国际组织的章程和签订的有关司法的国际条约,多次明确作出了要严格遵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承诺。
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列入中央预算。
根据各国通行做法和我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这种经费管理模式是必然的。
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实际来看,不可能一步落实到位,必须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司法属性,从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适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领导作用,减少和消除地区、辖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的影响,着眼发展、循序渐进、分步骤平稳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如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纪检监察监督、财政定期检查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三是加强对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对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
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基础。
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返还,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返还数额的多
少。
实行“收支两条线”,最大的缺点就是把经费的主动权完全地交到财政部门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影响了法院司法独立。
要对“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收支”的“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即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而这个收支预算,则建立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组成。
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
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属于不可预计因素,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同级财政用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
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法院使用。
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
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第二篇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xx组织经费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组织经费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现状
1、村级组织经费筹集情况。
xx乡地处xx县北部,界于xx、xx、xx 诸县边陲,与岚下乡、埔上镇、xx镇毗邻。
全乡土地面积129.9平方公里,总人口10967人(其中:农业人口9964人),下辖10个行政村,28个自然村,57个村民小组,一个乡综合林场,一个国有林场。
全乡有党员532人。
xx年全乡村级组织总收入391.97万元。
2、村级组织经费支出情况。
xx年,全乡村级总支出605万元。
支出主要用于:(1)经营支出420.79万元;(2)管理支出101.3万元,包括办公费用33.7万元,村干部报酬13.8万元;(3)其他支出82.91万元。
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
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
二、存在的问题
1、经费自筹困难。
农业税减免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支出。
但有限的资金远远满足不了目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
随着支付标准的提高;各项专项工程配套资金的支出;计划生育、特困救助、债务利息、达标整治、支农费用等项开支,村级组织必须通过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而"一事一议"筹款,每人每年有数量限制,且要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很难实行。
2、村干部误工报酬不平衡。
据调查,一是享受面大于转移支付范围。
二是发放标准不一。
三是误工报酬兑现难。
村干部误工报酬打白条,高的欠款几万余元。
3、非生产性支出较大。
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意见;一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培训、考试、宣传资料、档案建立等要求高、费用大,加之四项手术的手术外费用,计划生育的各项开支较大。
二是报刊征订摊派较多,有的村征订种类多达十几种。
三是村级组织难以实行"零
招待"。
现在,虽然账面看不到招待费支出项目,但已经随使用目的进入项目费用支出,无法做到"零招待"。
4、债务困扰运转。
一是收入来源少。
大部分村几乎没有什么集体经济收入,即使租赁发包耕地等,往往xx年的承包费,不到两年就用完了。
二是政策不配套。
专项建设工程项目一旦开工,配套资金不落实,集体经济再困难,借款搞建设,工程完成了,债务上升了。
三是贴钱做工作。
如抗旱提水、放水、卫生创建等,工作要做好,费用收不上来,村里要贴钱。
五保户补助钱自己花,生病住院、房屋修缮村里贴钱。
四是引导农民致富,支持协会启动,也得投入资金,不求回报。
5、村干部信心不足。
从调查情况看,不少村干部一方面感到工作压力明显加重,既要按时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任务,又要为全体村民办好实事,即使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也感觉"如履薄冰",经济实力较差的村更是感觉"苦不堪言",缺乏加快集体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对策建议
1、制定优化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大村级组织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善村级办公条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2、积极清收债权、化解债务。
研究出台债权清收办法,积极落实中央化解农村债务的政策,认真开展资产清理和债权债务核定工作。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农村债务。
(suibi8)特别是政府性债务,应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定年度化解计划,政府要将化解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来考核党政一把手,做村级债务化解的典范和榜样,促进全面完成村级化债工作。
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
3、减轻村组集体负担,完善配套政策。
乡政府到农村开展各项工作,应尽量减轻村负担,高效率高质量地指导各村完成中心工作,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解决工作经费。
特别是党在农村重大政策的落实,比如各项中心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应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多方筹资解决难题。
4、充分利用优势,招商引资共谋发展,增收节支。
根据实际情况,扬长避短,投资开发本地资源,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引资办企业,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缓解收支矛盾。
积极抓好产业结构调整和项目发展,争取扶助资金,发展老百姓受益的产业和项目,引导农民走产业化道路,增加农民收入。
村级开支坚持公平、公正、量入为出原则,历行节约,不举新债,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在确保干部工资发放的基础上,压缩管理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做到收支平衡,力争略有节余。
第三篇法院经费保障调研报告《xx年做好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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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任务繁重,职责重大。
它承载着为法院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参谋、协调、监督、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是搞好法院队伍建
设、物质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创造良好的条件。
它同是又是法院的
综合协调机构,是组织、协调和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承担着决策参谋、督办落实、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等多项重要职能;是法院的“综合信息库”,又是法院的“形象大使”。
其工作好与不好对法院的整体工作影响很大。
而长期以来,法院办公室工作是沿袭过往而落后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迟滞着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
因此,如何搞好法院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人民法院司法政务管理改革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当前基层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为此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首先须树立反映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认识,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然后是适应现代司法要求的司法制度、审判格局。
但是,我们负责办公室工作的部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工作、服务人民法院的理念还不够强,或多或少存在有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思想状态,导致政令不够通畅,相关政务工作的停滞。
为此,必须强化办公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
意识。
(二)部门职能交叉设置
当前基层法院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沿用着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与上级法院相对应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
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二至三个层次,效率不高;在职能上,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部门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办公室人员相关素质有待提高
人员状况和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任务需要,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差强人意之处。
总言之,相关专业人才奇缺。
办公室工作需要一批擅长心理学、文化艺术、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
而且法院分管领导由于法官职务的特殊性,也同样缺乏相关的文秘、财务管理等专业知
识,导致管理工作乏力。
(四)管理制度不配套
虽然说管理出效率,管理出人才,管理出战斗力。
管理离不开规章制度。
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之嫌,工作上秩序不够,考核标准不严,奖惩不能到位,这使办公室的管理处于一种时紧时松的紊乱状态。
(五)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
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有时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政务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此外,信息化服务和现代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该项工作必须有厚实的资金支持。
(六)缺乏长效激励机制
法院传统管理模式不注重考核和奖惩,过分倚重思想道德教育,忽视物质激励作用,不注重现代考核奖惩机制,往往以民主测评或者领导带有浓厚主观性的年终总结代替客观的考核,优秀与称职差不多,选拔、晋级、奖惩不与业绩挂钩,不能有效调动干警积极性,激发干警的潜力。
二、加强法院办公室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实现办公管理的科学化
(1)规范化。
办公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管理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
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
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
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
(2)程序化。
第一课件办公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