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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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其低门槛、高效率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随着股权众筹市场的快速发展,其背后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本文将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出发,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特点在于,投资者通过购买项目发起人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低门槛、高效率、广覆盖等优势,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股权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二是涉及证券欺诈的犯罪行为;三是涉及洗钱等金融犯罪的行为。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传统的刑法规制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刑法规制体系进行完善和调整。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与挑战: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执法难度增加;二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侦查工作面临挑战;三是刑法与民商法的衔接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众创新,万众创业”是我国现在的⼀项社会要求,但是是不是众筹就可以随便怎么进⾏呢?其实不然,在其中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的,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众筹计划的发布⼀般的众筹分为股权众筹、会员众筹及提前交预付款等⼏种⽅式,会员众筹及交预付款的众筹⽅式法律问题相对⽐较简单,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则⽐较复杂,我们这篇⽂章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众筹计划发布这个环节现⾏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公开发⾏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公开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证券累计超过⼆百⼈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为。

⾮公开发⾏证券,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项⽬平台公司的设⽴和股份的代持公司募集资⾦到位,给每⼀个⼈颁发出资证明,则每⼀个参与股权众筹的⼩伙伴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在众筹项⽬注册公司时会碰到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股东⼈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般不超过50⼈,还有股东分布全国各地,开⼀个线下的股东会可能就会⽐较⿇烦,这⽆疑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多数项⽬采⽤股份代持的⽅式来解决,就是外地股东把⾃⼰的股份委托给发起⼈或其他⼈代为⾏使,这些接受委托的⼈成为公司注册⽂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

互联⽹经济就是信任经济,股份代持就是基于⼀种信任,当然也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如可以在代持协议⾥约定受托⼈不能转让代持的股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因为⾃⼰的债务或经济问题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机关限制应该赔偿给委托⼈造成的损失。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欺诈、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公司创业或业务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性,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获得资金支持。

然而,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平台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实等。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主要依据《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欺诈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滞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导致一些新型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盲区,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和监管要求,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盲区,确保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规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股权融资的行为。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投资机会,促进了创新和创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对股权众筹进行了法律规制。

本文将就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地位和程序,为股权众筹提供了法律支持;《证券法》规定了股权众筹属于证券发行行为,应当受到证券监管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需要根据该办法规范经营。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股权众筹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

1. 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为规范股权众筹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经营资格。

监管部门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资金实力、经营团队、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合法的运营条件。

2. 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规定股权众筹项目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对项目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我国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股权众筹。

这些条件包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

通过适当性管理,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水平。

4. 股权众筹资金监管为防范资金风险,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资金监管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需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建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将投资者的资金与项目方的资金进行隔离存管,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公益性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规制

公益性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规制
[参 考 文 献 ]
[1]饶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互联网 + ”时代公益众筹发展问题与法律诉求[J]. 法
制与社会,2019( 1) : 51 - 53.
五、结语
公益性众筹平台为原有的公益性众筹活动发展开 辟了一个新的方向,促进了公益性事业的发展。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公益性众筹平 台不仅很难展露出积极的社会效益,反而成为不法分 子的众矢之的,笔者针对如何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为公益性众筹平台法律制度的建 设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微薄的贡献。
( 二) 公益众筹资金管理过程不透明
公益性众筹的网络媒体化、数字处理虚拟化、使得 平台在如何管空号项目所聚集的资金、怎样运用好这 些资金、如 何 更 好 地 将 资 金 分 配 好 等 方 面 更 加 模 糊。 筹集资金的无法透明的公开出来,不仅损害了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也给公益事业的名誉带来十分严重 的危害。
( 二) 众筹平台的具体监管措施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是公益性众筹平台的监督管理 应以平台 的 自 监 督 管 理 为 主 要,而 行 政 监 督 为 次 要。 行业协会主要负责的是公益性众筹平台的准入工作, 包括平台的申请以及所开展的众筹活动。协会根据公 益性众筹平台的所制定的条件加以审核,决定是否授 予其会员资格。在发起公共筹款中的活动,如果出现 违背其所应承担的职责的现象,行业协会可以公开进 行批评,如果第二次发现违规现象的话将会取消其平 台的资格。此外,行政监督对于公益性众筹平台也是 必不可少的方法。尤其是对于公益公益性众筹平台来 说,意义深远。
( 三) 公益众筹主体个人隐私保护缺失
影响公益性众筹项目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募捐 者的信息是否以真实、详细、透明的方式公开。信息越 详细,就更能吸引支持者提供资金支持。但是也易于 因为详细而给筹资人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些 不法分子很可能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的交 易,给筹资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众筹里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众筹里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众筹里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对于众筹,也有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里常见的法律问题一、众筹模式的基本规则和流程在众筹模式下,主要会涉及三方主体,即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

其中发起人是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即资金的需求者,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有小企业主、艺术家、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支持者是对发起人的创意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是城市中的一些白领阶层,他们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且有一定的闲置资金;平台是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绝大部分是通过网站的形式,展示发起人的创意和资金需求,并给支持者提供一个了解发起人资信、跟踪项目过程的窗口和渠道。

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在筹资阶段,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自己的创意和资金需求,明确筹资期限和金额。

支持者如果对该项目感兴趣,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向互联网平台指定账户汇出资金,在筹资期限届满前此资金由互联网平台保管。

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如果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发起人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支持者的资金;如果未能达到目标金额,发起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平台退回已经取得的支持者的资金。

在筹资成功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发起人需按照公布的用途和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筹资项目执行成功后,支持者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筹资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发起人需退还支持者汇集的所有资金。

所有的资金流入和流出,都是通过平台的账户进行。

同时,平台负责归集资金并督促发起人及时公开项目进展。

简单地说,众筹模式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资金筹措的融资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规避的是刑事法律法规的刚性限制。

二、刑法的规制边界刑法中关于融资性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融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上。

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

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

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平安众筹传媒 08-13 11:59 大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平安众筹网CEO石洪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文件,明确了众筹的含义及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的方式,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筹资的一种新型平台。

众筹模式包括以下三种:1、实物众筹。

包括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众筹平台是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一种服务。

2、股权众筹。

是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提供一种筹资服务。

是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的一种方式。

3、网络借贷。

是指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

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众筹平台应该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设股权众筹模块,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网络借贷模块,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建设众筹模块,用网络借贷完成小额筹资,用众筹完成实物(产品)筹资,用股权众筹完成公司股权融资,众筹不可设资金池,众筹平台不可直接参与众筹,众筹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模式筹资,一个机构不可同时运营“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

众筹系统分类1、众筹网站;2、股权众筹网站;3、网络借贷网站;4、众筹网站+股权众筹网站;5、众筹网站+股权众筹网站+网络借贷网站;6、众筹网站+网络借贷网站;7、股权众筹网站+网络借贷网站;8、众筹商城+众筹功能;9、众筹商城+股权众筹功能;10、众筹商城+众筹功能+股权众筹功能;11、众筹商城+众筹功能+股权众筹功能+网络借贷功能;12、众筹网店;13、股权众筹网店;14、网络借贷网店。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聚集起来,以集体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股权众筹的风险较大,需要投资者和企业充分了解和防范。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

同时,一些创业者也可能夸大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经营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股权众筹存在投资流动性风险。

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往往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并且投资资金无法随时取出。

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退出或回收资金。

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三,股权众筹存在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不足,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此外,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本身就很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过认证和监管的平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减小投资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存在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无法忽视,如果项目运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专业团队管理的创业企业,同时了解项目运营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

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合理应对。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和平台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企业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众筹金融模式发展困境与建议

我国众筹金融模式发展困境与建议

我国众筹金融模式发展困境与建议1. 监管政策不完善众筹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相对滞后,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的滋生。

一些平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等问题,给参与者带来了不安全感,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缺乏标准化我国众筹金融模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了项目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项目缺乏可行性,使得投资者难以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从而降低了参与者的积极性。

3. 信用风险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众筹金融中存在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在众筹项目中,投资者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从而使得资金回收的难度增加。

4. 技术和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众筹平台越来越多地采用在线支付技术,然而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和安全风险,一些平台的安全性能不够,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二、建议应加强对众筹金融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打击违规行为。

加强对平台的审核和监督,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应建立统一的众筹金融标准和规范,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众筹项目的准入标准和质量要求,提高项目质量,降低投资风险。

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投资者及借款人的信用度。

加强对借款人的背景调查,提高项目的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应加强技术安全建设,提高数据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水平,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5. 提高投资者教育对投资者进行相关的理财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评估能力,从而降低不良投资行为的发生。

6.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众筹金融模式的宣传力度,提高市场认知度和接受度,增加参与者的信任度,促进行业的发展。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

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附案例解读)2014-09-13一、企业融资的含义企业融资是指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与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资金是企业体内的血液,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就没有了保障。

二、企业融资的类型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简单地说,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

而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直接融资按照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的不同,又可划分为民间融资与私募融资,而间接融资依据企业赖以融资的资源不同,可以划分为银行贷款融资与内源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与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私募融资是指不采用公开方式,而通过私下与特定的投资人或债务人商谈,以招标等方式筹集资金。

私募融资分为私募股权融资与私募债务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进行的融资,包括股票发行以外的各种组建企业时股权筹资与随后的增资扩股。

私募债务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出售债权进行的融资,包括债券发行以外的各种借款。

银行贷款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未来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经济行为。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与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与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郭勤贵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是时下法律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人说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有人说众筹涉嫌非法集资尤其在XX年x月x日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甚至很多众筹平台都在担心这个问题一方面是众筹火热,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非法集资一方面传闻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众筹监管问题对众筹进行规范,中国的法案也许为期不远而另一方面,两高一部的解释又使众筹从业者如履薄冰如何理解非法集资与众筹之间的关系呢?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形式之一众筹又如何去尽可能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呢?以下,笔者将结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谈谈做一个梳理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二、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众筹是向大众集资、集智的行为,兼具集资、众智与众包三者由于其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所以,必然受到现行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从众筹实质及操作层面讲,笔者认为如下三种都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误区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众筹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正在研究中,目前众筹是金融创新,可以随便做误区二:众筹就是非法集资,与现行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不可以做误区三:众筹不是非法集资,所以尽管做根据现行有关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众筹的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红线,否则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创新,在法律许可或者监管层认可的范围内适当创新是可行的,但超越了法律红线,则涉嫌非法集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必须坚守法律红线,避开巨大的法律风险三、众筹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由于众筹类别不同,我采用按照众筹模式不同逐一进行分析 1债权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表现的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属于公检法司法机关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同样,如果尚未达到非法集资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人民银行监管处罚的范围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则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第一条法律红线: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的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债权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方的信息,严防虚假*信息的发布如果债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债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很多2股权类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于公检法受理和管辖同样,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那么如何避非法证券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相关问题股权类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我个人认为,股权类众筹同样需要遵守以下六条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第四条法律红线:对*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如果股权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股权类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的小很多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平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务、商务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的6条法律红线3回报类众筹如何避免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我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众筹融资风险探究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众筹融资风险探究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众筹融资风险探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众筹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风险。

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个开放、透明、高效的平台,使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能够更加直接地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众筹融资具有较低的门槛,能够为大众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金融包容性的发展。

但与此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庞大,质量良莠不齐。

在众筹融资领域,一些不正规、不合法的平台也在不断涌现,虚假项目、诈骗行为屡见不鲜。

投资者要特别警惕这些风险,选择正规可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投资。

众筹融资在投资回报上存在不确定性。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众筹项目的创业者或项目发起人往往面临着更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而投资者在融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资金无法按时回报、亏损甚至无法追讨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一些平台存在着不合规的运营行为和风险。

一些平台可能存在资金挪用、内幕交易、金融风险隐患等问题,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众筹融资的风险,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范和监管。

加强对众筹融资平台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力度,筛选出正规合规的平台,对于非法平台要予以取缔和惩处。

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使其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更加理性和谨慎。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行业的监管,提高违规行为的成本和惩罚力度。

加强对平台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营。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众筹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其也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创新和创业的发展。

只有通过进一步规范和监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众筹融资的积极作用,避免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负面影响。

对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

对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

对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商业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由大量个人投资者通过小额投资,为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众筹的界定是指准确划定商业众筹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商业众筹与其他融资模式的区别。

商业众筹通常包括股权众筹、消费众筹和慈善众筹等类型。

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众筹项目的股权份额,并成为众筹项目的股东。

消费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预购众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慈善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捐赠资金支持慈善项目或公益事业。

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是指对商业众筹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规范。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商业众筹需要遵守证券法、融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股权众筹时,需要符合相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如投资者适当性认定、信息披露等。

在进行消费众筹时,需要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交付时间。

在进行慈善众筹时,需要保证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还包括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监管通常包括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商业众筹平台,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备案,加强对项目方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

在界定和规制商业众筹时,需要兼顾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保护需求,平衡公司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关系。

对创业项目而言,商业众筹提供了一种非传统的融资方式,能够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并借助众筹平台的资源优势,扩大市场影响力。

对投资者而言,商业众筹提供了参与创业的机会,能够享受项目成功带来的回报。

在界定和规制商业众筹时,需要维护创业项目和投资者的权益,鼓励商业众筹的发展。

也需要防范商业众筹中的风险,如投机炒作、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众筹平台的创新与风险防范

众筹平台的创新与风险防范

众筹平台的创新与风险防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新型消费和融资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而众筹作为其中的一种融资模式,不仅成为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福音,也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和参与。

众筹平台的出现,推动了创新创业的浪潮,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本文将探讨众筹平台的创新和风险防范。

一、众筹的创新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众众筹集资模式,通过网络发布项目信息,吸引大众投资资金,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众筹平台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来源多样化众筹平台打破了传统融资渠道的限制,提高了创业项目的融资效率。

传统的融资方式包括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而众筹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途径。

众筹不仅涵盖了个人和机构等各种投资人,还可以吸引潜在顾客对项目进行预购。

2. 项目优胜劣汰众筹平台上的项目信息公开透明,投资人可以通过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考量,进行选择和决策。

这样一来,项目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不合格的项目会被市场所淘汰,剩下的优质项目也会得到更多机会。

3. 主流价值观引导众筹平台上的项目一般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往往会受到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注度。

这些项目不仅可以推动主流价值观的传播,还可以标志出社会所需要的趋势和方向,并推动社会发展。

二、众筹的风险防范众筹平台的创新之处也伴随着其风险问题,包括垃圾项目、不良信息、投资人难以获取收回本金等。

为了更好的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众筹平台应当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

1. 项目审核众筹平台的成功与否离不开对项目的审核和审核结果的公开透明。

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审核制度和流程,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在审核中,需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是否存在造假、抄袭等问题进行仔细核查,并公布审核结果。

2. 投资者教育教育投资人了解并掌握风险防范知识,是保障其利益最佳的方法。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信任危机与治理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信任危机与治理

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信任危机与治理1. 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因为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运作方式多样,且与传统的公益组织有所不同,导致了一些平台在资金使用透明度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公益项目所获得的资金,无法清晰的展示给捐赠者,捐赠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难以追踪,甚至出现了一些捐款被挪用或虚假项目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捐赠者的信任。

2. 平台自身信用问题一些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由于管理运作不善,导致自身信誉受损,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现象。

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将导致公益项目无法落实,使得捐赠者的善款无法如愿使用。

这也严重影响了捐赠者对平台的信任。

3. 项目真实性难以验证有些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存在虚假项目,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管理不善,使得平台上出现了一些不真实的公益项目,有些项目甚至是诈骗。

这不仅伤害了捐赠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公益众筹行业的整体形象。

1. 完善监管体系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强化对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加强对公益项目真实性的审查,严格审核公益众筹平台的合规性,加大对平台的风险排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违法成本,促进公益众筹平台的有序发展。

2.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体系,将项目的善款使用情况公之于众,实现资金的全程可追溯。

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机制,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减少虚假项目的出现。

3. 加强平台自律建设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要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内部管理的规范,建立良好的自律机制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公益众筹的良好形象和口碑。

平台应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防患于未然。

4. 强化公众教育加强对捐赠者和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识能力,让其了解如何识别真实的公益众筹项目,选择正规的平台捐款,避免捐款被挪用或者无效的情况。

要加强对公众的合规意识教育,呼吁大家共同维护公益众筹的良好环境。

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众筹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个人或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然而,众筹平台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如投资者的损失、项目的失败等。

因此,在众筹平台中,风险防范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平台管理、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方面探讨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一、平台管理众筹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企业管理、风险管理、投资管理、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规定。

平台应该有一支专业、有经验的团队来负责监督和管理平台的运营。

平台也应当对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避免低质量、低安全性的项目进入平台。

二、信息披露众筹平台上的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介、项目情况、资金需求等。

平台也应当定期公布企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以便投资者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决策。

同时,平台还应该公布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权益保障情况。

三、尽职调查平台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认筹资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状况。

平台可以通过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问题、市场潜力等方面来评估风险。

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平台减少不良项目的下线,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四、监管机制众筹平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该及时监督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项目信息披露,对于平台违规经营和欺诈行为,应该及时给予处理和惩罚。

监管机制可以帮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众筹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风险防范和管理是众筹平台的重要部分。

平台管理、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和监管机制等方面,都需要严格实施和强化监管,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众筹服务。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进行理性投资,以充分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从而降低风险。

只有通过共同合作,才能够促进众筹市场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众筹平台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筹款方式,给了很多有需求的人以及创业者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

众筹平台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的萌芽,也给了广大民众以及慈善机构一个方便快捷的筹款渠道。

与此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规制是指针对众筹平台个人求助项目的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

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众筹平台的管理措施和监管标准,因此众筹平台在发布个人求助项目时需要自行建立一套管理规范,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款。

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众筹平台的管理规定,例如美国的《跨州众筹法案》和英国的《众筹法案》,这些法规主要是针对众筹平台的注册、运营和监管进行规范。

我国在众筹平台管理方面也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明确众筹平台的管理标准和监管责任。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是保障众筹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众筹平台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保持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保护用户隐私信息,监督捐款资金的使用,是众筹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维护平台信誉和用户信任的重要举措。

针对众筹平台的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的建立,有助于规范众筹平台的管理和运营,减少风险和纠纷的发生,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众筹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针对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标准,明确众筹平台的管理义务和监管责任。

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众筹平台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保证众筹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部门还需要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和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众筹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1. 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如果个人提供虚假或欺诈信息,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欺诈行为是指利用谎言、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

如果个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虚假求助信息,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个人可能涉及到自己的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

如果众筹平台未能有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如果求助信息涉及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规制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制度,对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避免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出现。

众筹平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个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求助信息进行处理,避免不良信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的影响。

众筹平台也应当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个人的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面临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规制。

众筹平台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求助信息的发布和管理,确保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个人在使用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希望随着法律责任和规制的加强,众筹平台个人求助能够更加规范和健康地发展。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众筹平台渐渐成为了人们社会互助及帮助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众筹平台上,个人可以发布求助信息,向广大网友伸出援手,得到资金、物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

随之而来的是对于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的讨论和关注。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其核心问题是如何保障求助者的权益,规范众筹行为,防止众筹平台上的个人求助活动被滥用,从而造成众筹平台的混乱和乱象。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出发,探讨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于众筹平台个人求助行为已有一定的规定,加强了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和规范。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众筹平台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个人求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否则,众筹平台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应当得到加强。

众筹平台作为信息发布和传播的平台,应当加强对个人求助信息的审核和管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众筹平台应当加强与个人求助者的沟通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帮助的落实。

对于虚假求助、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众筹平台应当立即采取行动,追究求助者的法律责任,保护网友的合法权益。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宣传。

众筹平台应当向用户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加强用户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醒用户不要盲目相信个人求助信息,警惕虚假求助和欺诈行为。

只有加强用户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有效减少众筹平台个人求助行为的风险和问题。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模式,通过互联网的力量,将项目的需求方与支持者联系在一起,实现项目的集资目标。

众筹平台的兴起给个人求助领域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其背后也存在一些法律责任及规制。

众筹平台对于个人求助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一定限制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筹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对于个人求助者的行为,应当按照中介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众筹平台应当对个人求助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避免虚假信息误导支持者。

对于个人求助者违反法律法规或众筹平台规定的行为,众筹平台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积极提供有关证据。

众筹平台在个人求助领域也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

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依法注册成立,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

众筹平台应当制定和公布平台规则,明确个人求助者和支持者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警示机制,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众筹平台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个人求助者的隐私泄露和财产损失。

众筹活动在个人求助领域也需要根据众筹金额的大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于高金额的众筹活动进行监管,确保众筹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对于众筹资金的使用,个人求助者应当清楚公示,并严格按照承诺使用资金。

对于个人求助者滥用众筹资金或者未能按照承诺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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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规制作者:邵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旨在实现资金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匹配,促进了金融的包容性增长,但这种融资方式和我国当前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不适性。

本文考察了众筹行业的法律风险,在借鉴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的境外经验基础上,确立功能性监管体系并辅以其他制度的配合,以规范众筹融资平台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中介平台 JOBS法案功能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6-02众筹即融资方通过互联网集中多笔小额公众资金进行某个项目或活动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中提供融资交易的中介机构被称为众筹网络平台,该平台不直接介入融资方和投资方的交易,仅扮演居间者角色。

国外众筹融资发展较早,我国众筹起步晚,但近几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使得众筹平台呈现“井喷”之势。

然而现阶段监管的鞭长莫及使众筹游走于法律边缘,其创新性受到抑制,也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故厘清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以防止其异化尤为必要。

一、现行制度下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一)监管责任不清,法律性质不明我国金融市场是基于金融机构的类型划分而确定监管权力边界,“一行三会”对于跨市场创新的众筹行业没有形成明确的监督职责分工,给部分平台带来监管套利的机会。

例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视为公开发行。

”部分股权众筹为规避公开发行,投资对象限于实名认证的投资人,然后撮合线下一对一单谈,再以有限合伙方式集中投资,这种模式是基于如何认定“公开”与“不特定”来确定合法性,存在法律风险。

监管的缺失带来了对于投资型众筹融资的法律性质以及各类参与主体法律地位的厘清难题。

融资方面向公众进行小额集资是否属于《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发行?众筹中介平台与证券经纪商、证券投资顾问和交易场所有何区别?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众筹平台的准入制度,诸多平台往往以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科技公司等名义获得营业执照,和其从事的资金融通的金融性质业务并不匹配。

(二)挑战法律红线,诱发非法金融活动2013年,宜信重庆、汇中等五家从事P2P业务的众筹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清退现有债权债务。

宜信等平台先由其内部成员通过资金出借获得债权,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平台向公众出售,其构建资金池的行为使平台异化为没有牌照的影子银行,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有的模式。

2013年,北京美微传媒在淘宝以销售“美微传媒凭证登记式会员卡”的形式销售公司原始股,持卡者即成为公司原始股东,该次募集有1191名会员认购了美微股权,共募得资金81.6万元。

由于美微的行为已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后受到证监会关注,被迫下架。

(三)资金风险堆积,缺乏有效的融后管理目前部分众筹平台自建了征信制度和风控管理制度,即一个初始用户信用等级分为零,其借贷额度受限,必须根据后期交易情况获得增加。

但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平台的自力措施很难对融资方的资信状况进行有效审查,使一些融资方能够使用虚假身份获得贷款。

此外,我国诸多平台还未与第三方支付建立合作,资金的收取和发放都由平台自己进行,使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欺诈,2011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网页突然不能登录,65位出借人高达550万元的本金随创立者一同消失,至今未能追回。

为防范平台的信用风险,一些平台对于融资方欺诈、违约等行为采取“本金担保”或“先行赔付”措施,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一方面平台自身有限的资本实力难以支付大额交易量,成为金融系统的风险积聚源,另一方面承诺担保也背离平台的中介性质,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四)缺乏融资方与投资方的权益保护机制首先,众筹平台缺乏对于交易双方尤其是融资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确保交易真实性,平台要求双方尤其是融资方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个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而且对查看权限也未设置较高门槛,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甚至被不法分子盗用,平台对客户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平台缺乏对于融资方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为获得资金支持,需要将产品的外观设计、使用详解等进行披露,但极易遭到他人剽窃,使之在将来申请时丧失独创性;再次,平台未设立对于投资方的退出机制,众筹平台只是一个撮合平台,不同于交易所具有的交易和转售的功能,投资者一旦完成投资便较难转让投资权益,从而难以化解风险。

二、关于众筹融资立法的域外经验:以美国为例(一)以豪威标准将繁荣市场纳入证券监管范围繁荣市场是美国第一家P2P性质的债权众筹平台,2008以前繁荣市场一直未受监管,导致较高违约率。

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繁荣市场发放的集资份额符合豪威标准,构成“投资合同”,豪威标准包含四项要素:(1)利用资金进行投资;(2)投资于一个共同事业;(3)仅仅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4)期望自己获得利润,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繁荣市场的经营模式已经涉及证券发行,要求繁荣市场必须向其注册受其监管,这一做法减少了众筹融资的违约率,但严格的登记注册制也造成众筹平台经营成本的增加。

(二) 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助益2012年4月美国通过《初创企业促进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s,JOBS法案),该法案对众筹融资创设了特别豁免,其一,通过众筹融资在12个月内的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不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监管;其二,限制单个投资者的投资豁免额度,此外将公开发行人数限制由300人提高到1200人;其三,豁免众筹中介平台作为经纪商或承销商的注册。

但法案仍要求中介平台需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相关自律组织进行注册,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进行劝诱、操纵、提供咨询等,同时给投资者一定期限的反悔权,并采取措施保护发行人的隐私。

JOBS法案极大降低了初创企业的融资成本,但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三、众筹融资风险防范的借鉴与探索对众筹的监管必须遵守适度原则,一方面需要出台法律规范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控制干预程度以促进金融创新。

2011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示P2P网络借贷具有大量潜在风险,要求各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监管立法,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以维系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安全性为依归,而不是以保护交易主体利益为重心,所以今后要考虑大众的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其的保护,对此我国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关于众筹风险防范的制度探索。

(一)侧重功能性监管,提高市场准入目前除P2P网络借贷已明确受银监会规制外,其他平台运营仍处于“裸奔”状态,鉴于目前众筹仍处于起步时期,应暂时将监管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部门,给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完备的风控机制留足时间与空间,待到众筹行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由“一行三会”进行功能性的审慎监管,剖析各种形式众筹的法律内核以进行职责分工,同时各部门之间注意协调,避免监管的重叠和盲区。

债权众筹涉及资金借贷,应由央行、银监会负责牵头管理,但一旦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则应由证监会承担监管责任,笔者建议股权众筹的监管借鉴美国的豪威标准,将公众小额集资份额认定为证券,以实现由证监会监管的名正言顺,此外众筹涉及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等问题,需工信部、发改委等进行辅助监管。

面对众筹平台的良莠不齐,监管机构也应对平台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考虑对其发放金融牌照,将一些缺乏资质的平台排除在外,同时借鉴JOBS法案对符合资质平台设定一定程度的豁免,便于后期监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同模式的众筹具有不同法律风险,需要进行区别引导,债权众筹应当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即不能构建资金池、不能使用借款进行不合理使用、不能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股权众筹应当避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的两条现行规定;回报、捐赠类众筹虽然不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但也堤防集资诈骗犯罪。

众筹平台应回归平台类的中介本质,提供点对点服务,谨防其演变为“自营”平台,从而涉嫌非法经营活动。

(三)防范资金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首先,隔离客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实行银行托管制度,平台应和第三方支付建立合作,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其次,强制要求众筹平台进行风险提示,不能过分进行“保本保息”、“先行赔付”的宣传,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再次,限制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并设置退出通道,以将资金风险降至最小化;最后,平台应加强对于发起项目的融后管理,追踪资金的真实流向,防止融资方的不合理使用。

(四)外部相关制度的配合众筹平台的规范既需依赖监管制度的设计,也需配套措施的完善。

首先,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及联网征信记录,为平台及投资方审核融资者的资信状况提供客观依据;其次,提高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加强立法保障;再次,拓充基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融资方也应在募集资金前申请好专利,建立一定的防御门槛。

李克强总理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众筹发展迎来新的机遇。

众筹和P2P 网络借贷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一样,其初衷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旨在拓宽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所以研究其法律风险与规制方案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需要监管者的决策,更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

注释:众筹可分为四类:一,P2P性质的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债权,未来获得本息;二,股权众筹,即投资者投资于一个实体以期获得实体的股份并分享实体未来的利润;三,回报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以期获得产品和服务;四,捐赠众筹,投资者自愿对一项目或企业进行无偿捐赠。

刑会强.金融法的二元结构.法商研究.2011(3).《创业公司在淘宝卖股权被下架:融资方式或违规》,http://new s.itxinw /201 3 /0205/46818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20日.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界定采取宽泛主义,除股票、债券、衍生产品之外,还包括“投资合同”,194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ECv.W.J.Howey Co.一案中,提出一种检验方法(日后被称为豪威检验),以判断一项合同是否构成《证券法》所定义的“投资合同”,从而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证券金融导报》2013年6月号.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法学.2011(7).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与监管.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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