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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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

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

众筹的风险及法律保护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资金筹集方式,近年来备受关注。

它通过互联网平台的集体筹资,让个人或机构筹集资金以支持特定项目的实施。

众筹在为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众筹的风险,并介绍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众筹的风险1. 项目失败风险:众筹项目并非都能成功,存在项目推进困难、技术问题、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败风险。

一旦项目失败,参与众筹的个人或机构将面临损失。

2. 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透明度较低,参与众筹的个人或机构往往难以获取项目方真实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3. 平台风险:众筹平台的运营和管理水平也存在一定风险。

平台的安全性、审核机制、交易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可能导致资金安全、项目真实性等方面的风险。

二、法律保护措施1. 明确合同关系:众筹项目的参与方应在筹资过程中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包括项目详细信息、资金用途、风险提示、利益分配等内容,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强化平台责任: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信息披露,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对平台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

鼓励投资者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业律师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估,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众筹项目往往涉及到创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发,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众筹平台和项目方应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工作,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三、结语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和个人提供了融资的机会,但其并非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众筹项目,选择有潜力、可行性较高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完善法律保护措施,为参与众筹的各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摘要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在全球掀起一股热潮,俨然成为时下热门词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所采用媒介不同,相比传统金融业有着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协作性和更便利的操作性。

而众筹,即大众筹资,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众筹融资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

项目发起人通过社区平台向支持者筹集资金,以项目发布机制为起点,以市场营销机制为动力,以资金流转机制为核心,以利益回报机制为保障,以社区交流机制为协调。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众筹融资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筹融资的风险也逐步显现。

本文从众筹融资的基本情况入手,详细分析了众筹融资蕴藏着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

并从法律方面、信用监控方面、技术层面、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众筹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众筹;众筹融资;风险;监管Study on the risk and prevention of the congregationto raise financing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et off a boom in the world,has becomea popular word. Internet banking is a new field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and the Internet combined with the spirit。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得概述(一)定义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与社交网络传播得特性,发动公众得力量,集中公众得资金、能力与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得资金援助得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与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得P2P 即就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就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得融资方式,众筹得精髓在于小额与大量。

它得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就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得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得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得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与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得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得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得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得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得众筹相关得各种安排都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得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得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就是合法有效,就是值得考虑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借款得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得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得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与其潜在收益相伴随的是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如何对投资者和创业者进行保护,成为了我们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投资风险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传统的股票交易相比,股权众筹的投资金额较小,且交易次数较少。

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需要在投资期限之前提取资金,可能面临较高的退出成本和流动性困境。

其次,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众筹平台提供了大量的项目信息,但投资者仍然可能无法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回报的判断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十分重要。

众筹平台应该积极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

二、项目风险除了投资风险外,创业者也需要面对项目本身的风险。

首先,创业者在发起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对自身的商业计划和项目前景进行准确的评估,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项目的成功并不总是可以保证。

其次,创业者还需面对潜在的合作风险。

在股权众筹中,创业者需要与投资者达成合作协议,并实现商业价值的共享。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合作伙伴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的纠纷等,这些问题会对项目的进展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项目风险,创业者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

此外,与投资者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是重要的举措。

三、法律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项涉及资金投资的活动,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欺诈和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的合规性和监管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众筹__法律规定(3篇)

众筹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众筹的定义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项目、公益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众筹具有以下特点:1. 投资者分散:众筹的投资者来自各行各业,人数众多,资金来源广泛。

2. 融资成本低: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成本较低,且手续简便。

3. 项目透明度高:众筹项目通常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投资者可以实时了解项目进展。

4. 门槛低:众筹项目门槛较低,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二、众筹法律规定(一)我国众筹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2. 行政法规层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众筹行业自律管理办法》、《众筹平台运营管理规范》等。

(二)众筹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众筹主体资格: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众筹项目审核: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真实、合法、合规。

3. 众筹资金管理:众筹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众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 众筹信息披露: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5. 众筹收益分配:众筹项目成功后,根据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6. 众筹风险防范: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三、众筹风险防范(一)项目风险1. 项目虚假:项目发起人可能虚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2. 项目失败:项目可能因各种原因失败,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

3. 项目违规:项目可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

(二)平台风险1. 平台倒闭:众筹平台可能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

2. 平台违规:众筹平台可能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然而,在进行众筹融资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下面将对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项目违法风险和投资人维权难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众筹融资中,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现象。

创业者往往更了解自己的项目,而投资人可能只能通过众筹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

这导致投资人难以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可能会对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做出错误的判断。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盈利模式等。

同时,创业者应该主动与投资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要加强对项目信息的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项目违法风险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等。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项目方本身造成法律风险。

投资人维权难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借助众筹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难的问题。

一方面,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对项目方和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无法给予投资人充分的保障。

另一方面,众筹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分布广泛,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失败的情况,投资人难以追回投资款。

为了解决投资人维权难的问题,一方面,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前,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加强对项目方的审核,尽量避免项目方的违法行为和项目的失败。

对于投资人的维权,众筹平台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争议解决机制,帮助投资人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融资时,应该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投资人的及时沟通。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 、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 、Indiegogo 。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 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 低成本和高效率; 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 号)第6 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聚集起来,以集体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股权众筹的风险较大,需要投资者和企业充分了解和防范。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

同时,一些创业者也可能夸大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经营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股权众筹存在投资流动性风险。

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往往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并且投资资金无法随时取出。

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退出或回收资金。

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三,股权众筹存在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不足,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此外,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本身就很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过认证和监管的平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减小投资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存在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无法忽视,如果项目运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专业团队管理的创业企业,同时了解项目运营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

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合理应对。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和平台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企业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大量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来支持各种项目和创意的一种融资方式。

众筹有多种运作模式,包括捐款型众筹、赞助型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等。

不同的众筹模式在运作方式和法律风险方面也存在差异。

捐款型众筹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式,投资者将资金捐赠给创意人或项目,没有任何回报期望。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项目方可能滥用资金、项目没有实际可行性等。

赞助型众筹,投资者根据项目方提供的回报计划和级别,决定投入不同金额的资金。

回报通常是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是相关权益,例如首发产品、会员资格等。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需要确保项目方能够按照承诺提供回报,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型的众筹模式,投资者购买项目方的股权或股份,成为项目的股东。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证券交易和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

在一些国家,股权众筹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执照和许可证,并且需要遵守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规。

债权众筹是投资者向项目方提供借款,项目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也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借贷合同和债务违约等法律问题。

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项目方的还款能力和风险,以避免损失。

除了不同的众筹模式,众筹还面临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创意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的项目可能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必须确保自己的项目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其次是合规和监管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众筹平台和项目方的运作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一些国家,众筹平台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注册,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防止金融风险。

项目方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此外,众筹还可能面临项目失败或虚假宣传的风险。

一些项目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此外,一些项目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无法兑现承诺。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逐渐兴起。

在网络众筹中,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项目的融资。

然而,网络众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法律风险1. 不确定的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网络众筹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监管参与主体、融资规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发生。

2. 合规风险:网络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3. 知识产权风险:部分网络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一旦侵权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二、监管挑战1. 监管空白:我国网络众筹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

2. 风险防范难度:网络众筹的参与主体广泛,公众参与度高,如何有效监管网络众筹平台,防范投资者风险成为监管的重要挑战。

三、加强监管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众筹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信息披露:网络众筹平台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相关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减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

3.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网络众筹平台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网络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方及投资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网络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在越来越多的⼈参与众筹的时候,⼈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

今天店铺⼩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1.⾮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甚⾄将众筹融资与⾮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经常⼈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发起⼈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发起⼈、平台与投资⼈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发起⼈和平台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则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进⾏的都是⼩额投资,不可能亲⾃或者聘请第三⽅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进⾏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证券作了明⽂规定,并且规定“⾮公开发⾏证券,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过程中经营要⾯对不特定对象,其⼈数常超过200⼈,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发起⼈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网络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方式,通常用于支持创意项目、慈善事业、创业创新等。

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网络众筹具有低门槛、快捷便利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网络众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做好风险规避工作。

一、网络众筹的风险1.项目不足以实现:有些众筹项目可能缺乏可行性和实现性,最终无法按计划完成,甚至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

2.信息真实性难以核实:众筹项目发布者可能夸大项目的利润前景,隐瞒项目的风险,投资者很难从海量的信息中筛选出真实可信的信息。

3.风险分散难度较大:虽然众筹项目可以吸引众多投资者,但是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每个投资者的风险分担也会相对较小,导致很难形成有效监督。

4.平台风险:网络众筹平台的诚信问题,平台的技术风险,平台的交易风险等也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因素。

1.详细调研:在参与众筹之前,投资者应该做足够的调研工作,了解项目的发起人、项目的可行性和实现计划等。

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咨询专家等方式获取信息。

2.谨慎选择平台:选择知名的、有口碑的众筹平台参与投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也应该关注平台的运营状况、合规性以及对项目的审核把关能力。

3.关注项目进展: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参与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项目的周转情况、运营状况等,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4.风险分散:参与众筹投资时,可以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项目,降低单个项目的风险。

5.合理预期:对于网络众筹项目的预期收益要有一个合理的认识,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同时要对可能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6.遵循规则:参与网络众筹投资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不要盲目跟风参与非法或者高风险的众筹项目。

7.及时投诉:如果在参与众筹中遇到问题,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平台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管,提升风控水平当前,我国对网络众筹平台和项目众筹行为均有相关监管,然而由于众筹平台众多、监管难度大,仍有一些违规和欺诈行为的出现。

众筹风险案例

众筹风险案例

众筹风险案例众筹风险案例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迅速发展。

但是,随着众筹平台的增多和投资者的参与,众筹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众筹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案例介绍某市民张先生曾在某众筹平台上投资了一款名为“智能翻译笔”的产品。

该产品号称可以实现多语言互译和语音输入等功能,受到了不少人的关注。

张先生在了解了该产品后,决定投资1000元购买一支。

然而,在等待了一个月后,张先生收到了一支质量极差的翻译笔。

不仅无法实现宣传中所说的多语言互译和语音输入功能,而且还存在着频繁死机、充电困难等问题。

尽管张先生多次联系平台客服要求退款或换货,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是却始终得不到任何回应。

二、分析原因1. 产品质量问题众筹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大多数都是初创企业或个人的自主研发产品。

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这些产品往往存在着质量问题。

在张先生的案例中,翻译笔的质量明显存在问题,导致了用户无法正常使用。

2. 平台审核不严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应该对发布在其平台上的产品进行审核和筛选。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有些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项目发布者和投资者,审核不严甚至不审核就直接上线,导致了许多低质量项目进入市场。

3. 缺乏监管机制众筹市场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

一些不良商家或个人可以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数据等手段欺骗投资者,并逃避法律责任。

在张先生的案例中,商家通过夸大宣传和虚构数据来吸引投资者,并没有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信息。

三、应对措施1. 选择正规平台在选择众筹平台时,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平台,并了解其运营情况和审核标准。

可以通过查看平台信息、用户评价等方式来判断其可信度。

2. 了解产品信息在投资前,应尽可能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功能、质量、生产厂家等方面。

可以通过查看官方网站、用户评价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3. 注意风险提示众筹平台会在投资前提供风险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风险内容。

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定(3篇)

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众筹融资中,若项目方设立公司进行融资,则需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法律。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众筹融资中,若项目方以证券形式进行融资,则需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众筹融资中,项目方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的调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

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发布的宣传材料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需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规范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

众筹融资平台作为网络平台,需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7.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台的政策文件,其中对众筹融资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等。

二、众筹融资的监管体系1. 监管主体我国众筹融资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等。

2. 监管机构(1)证监会负责对众筹融资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对众筹融资平台、项目方、投资者的资格认定、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

(2)央行负责对众筹融资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3)网信办负责对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监管,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众筹法律规定(3篇)

众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等平台,以小额资金集合的方式,向大众筹集资金,以支持创业、艺术、公益等项目的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众筹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然而,众筹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了规范众筹市场,保障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众筹法律规定出发,对众筹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众筹法律关系1. 众筹主体众筹主体包括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运营方。

筹资者是指发起众筹项目,寻求资金支持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是指为众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个体或机构;平台运营方是指提供众筹平台,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机构。

2. 众筹法律关系(1)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筹资者按照约定使用资金,并按照约定回报投资者。

在众筹活动中,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通常采用众筹平台提供的标准合同条款。

(2)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关系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筹资者委托平台运营方提供众筹服务,包括项目展示、资金管理、回报发放等。

平台运营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障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投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投资者通过平台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参与众筹活动。

平台运营方应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三、众筹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内容。

在众筹活动中,筹资者可能设立公司,因此《公司法》对众筹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众筹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如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作者:樊璐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3期[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并逐渐衍生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也就是目前人们广泛关注的众筹融资。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并分别从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公开行业信用,实现透明化管理、建立众筹融资数据库以及完善信用评审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众筹融资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众筹融资信用风险众筹融资数据库一、前宫随着网络的普及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众筹融资逐渐转化为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平台的融资方式,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众筹融资模式也会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本文主要探讨众筹融资模式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二、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作为一名高中生,笔者查阅了众筹融资信用风险的相关资料,发现众筹融资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于筹资者、筹资平台、筹资模式这三个方面,本文从这几个方面,对众筹融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

第一,筹资人员方面的信用风险。

在众筹融资的过程中,当筹资的数额超过筹资人员的预设数额时,项目就会被关闭,但也有些项目发起人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使融资的额度远超自身的实际需要,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

除此之外,众筹资金还存在流向的风险,项目筹资成功后,筹集到的资金便会转移到筹资人员的账户,之后筹资人员不会受到任何监管,也不会有法律对筹资人员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约束,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

第二,众筹平台方面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在整个过程中,靠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益,如果众筹平台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降低准入规定,就会使一些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项目加入到众筹平台中,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第三,筹资模式方面的信用风险。

在众筹融资项目中,由于项目的投资者分布较为广泛,这就加大了管理投资者的难度,投资者对项目投资时,常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这会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信用风险。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逐渐受到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

然而,众筹融资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项目可能涉及欺诈行为的风险。

有些不良商家或个人可能以虚构的项目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然后逃离责任。

要防范这种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仔细筛选项目:在进行投资前,投资者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查阅评价和评论:阅读其他投资者对该项目的评价和评论,特别是那些已经投资的人。

这有助于判断项目的信誉和可靠性。

3.了解创始人和团队:了解项目的创始人和核心团队的资质和经验,可以通过调查他们的过往项目和背景来评估他们的能力和可信度。

其次,众筹项目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时,可能使用或揭示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可能导致版权、商标和专利等法律纠纷。

要防范这种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检查项目的合规性:在开始众筹之前,创业者应该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项目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创业者应该寻求相关授权或削减风险的方法。

2.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创业者应该提前申请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在涉及众筹的项目中。

这样可以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权益。

最后,众筹项目可能涉及违规行为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众筹融资可能受到一些法律限制和监管。

创业者和投资者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防范这种风险,创业者和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确定合规要求:创业者和投资者应该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众筹融资的法律要求,包括注册、报告和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众筹融资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通过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

创业者和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谨慎选择众筹项目,以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众筹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个人或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然而,众筹平台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如投资者的损失、项目的失败等。

因此,在众筹平台中,风险防范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平台管理、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方面探讨众筹平台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

一、平台管理众筹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企业管理、风险管理、投资管理、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规定。

平台应该有一支专业、有经验的团队来负责监督和管理平台的运营。

平台也应当对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避免低质量、低安全性的项目进入平台。

二、信息披露众筹平台上的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介、项目情况、资金需求等。

平台也应当定期公布企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以便投资者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决策。

同时,平台还应该公布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权益保障情况。

三、尽职调查平台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认筹资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状况。

平台可以通过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问题、市场潜力等方面来评估风险。

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平台减少不良项目的下线,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四、监管机制众筹平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该及时监督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项目信息披露,对于平台违规经营和欺诈行为,应该及时给予处理和惩罚。

监管机制可以帮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众筹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风险防范和管理是众筹平台的重要部分。

平台管理、信息披露、尽职调查和监管机制等方面,都需要严格实施和强化监管,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众筹服务。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进行理性投资,以充分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从而降低风险。

只有通过共同合作,才能够促进众筹市场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作者:季成众筹是一种科技融资的创新模式,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众筹实现了将互联网金融引入传统投资领域,即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为网络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

一、众筹模式简介“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商业模式有时候也被译为众融或者众募。

众筹就是指,若干具有经济实力的人在经过了解和选择之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交易平台将资金投入给经过审核的小型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以实现项目的发展和投资者期待资金的增加的一个商业融资模式。

众筹既可以由单人完成,也可以由多人合作完成,只要是以公开的平台进行,都可以被确定为众筹融资模式。

二、众筹模式的参与主体1.筹资人筹资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与用户的交流和体验,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介入项目的共同经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在筹措资金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市场宣传。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投资者,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或其他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项目投资。

出资人所投资的项目筹资成功后,出资人亦可以共同参与经营和管理,同时会获得实物回报或者股权回报。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要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共投资人选择。

当然,发布项目前,众筹平台需要对申请上线在的项目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随后,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

三、众筹的现状自2009年出现以后,众筹模式就凭借其前卫的融资理念和新型的融资平台成为更多企业家和创业者的选择,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开始走向成熟,不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众筹发展中取得的成绩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融资的限制较多,这使得很多企业无法及时获得资金的帮助,可以说众筹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众筹从一出现就开始得到了众多企业和金融家的青睐,这就为众筹的良好发展打下了基础,可以说众筹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众筹形成了丰富的模式,这为众筹适应更多金融活动打下了基础,比如基于奖励的众筹,基于捐赠的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以及基于股权的众筹等,可以说,多种形式的众筹灵活的适应了不同的融资需求;其次,众筹实现了全球资金的融合,资金不足使得很多企业的发展停滞不前或者最终倒闭,银行作为金融融资的主要渠道,却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无法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而众筹则可以,并且众筹以互联网为平台,没有国家地域的限制,只要项目合适,资金充足,众筹就可以建立起来,所以说,众筹实现了全球资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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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电子合同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及《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5、持股平台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的出资人的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的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尽管这一追诉标准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但作为目前生效的追诉标准,在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超过上述金额或者上述出借人数量而吸收存款的,就应当被追究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尚缺乏对众筹立法的情形下,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是,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它不是由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的行为,而是平台只是一个服务中介,嫁接项目方和出资方,构成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网状结构。

但必须指出,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和判断,由于立法尚未跟上,合法和非法往往处于一个相对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中,尤其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或影响项目的生死,法律风险犹存。

7、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审批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了明确:(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了“非法占有”的认定。

此外,第五条明确了“数额较大”的认定:(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极其严厉的立法态度。

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

而众筹的大众参与集资的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8、非法发行证券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发行股票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根据司法实践,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的宣传或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此前,有公司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种行为已经被监管层明确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

目前大多股权众筹网站实行的投资模式都借了有限合伙制的壳,即投资人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整体入股创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投资者人数不超出50人上限。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问题,根据证监会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穿透”计算人数。

9、非法经营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九十八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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