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专项督查通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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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专项督查通报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控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共场所控烟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通报制度。
第二条本通报制度适用于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专项督查和整改情况的通报。
第三条专项督查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场所控烟措施的落实情况,如禁烟区域设置、禁烟标志张贴、吸烟区设置等;
(二)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劝阻和处理情况,如是否设有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的劝阻和处理措施等;
(三)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和教育的情况,如控烟宣传材料发放、控烟知识普及等;
(四)公共场所吸烟工具的清理情况,如烟蒂、烟灰的清理等;
(五)其他与控烟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给相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条专项督查结果应当在督查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相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通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查时间、地点和范围;
(二)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及结果;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八条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九条本通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通报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