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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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0.07.19
•【字号】长体规字[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长沙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的通知
(长体规字[2010]1号)
各区、县(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长政办函[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一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2、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2、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全民健身
第一节《全民健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不足3万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节《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第二十六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根据其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但具备指导能力进行有偿服务的。

处罚基准: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但越范围进行服务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人数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人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无等级证书,越范围服务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人数5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人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章公共游泳场所
第一节《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
2、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3、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
4、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5、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
6、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处罚基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
入场人数;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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