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医疗协议书1---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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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医疗协议书
看守所(以下简称甲方)
医院(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公安部、卫计委、省市公安机关、省卫计委《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经过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事业局卫生处领导以及甲乙双方多次现场联合办公的协调下,以满足被监管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做到“正确诊断病情、快速处置危重病人”,有效防止重大疫情发生,建立巡回医疗、绿色通道转诊救助、所院协作的医疗机制,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根据《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配置相应的设备及药品。

乙方协助甲方建设卫生所,并相应设立如:诊室、处置室、治疗室等相应功能科室,以便开展诊疗工作。

二、开展定期巡诊工作:乙方每两周派出一名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到甲方巡诊一次,并根据甲方需要不定期开展巡诊工作。

三、巡诊医师应对诊治的患者书写医院门诊病历,建立患者完整的就诊档案。

四、巡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由甲方负责,每月底结算一次。

乙方不负责被监管人员在就诊过程中的安全看护事宜。

乙方应当建立转诊救助医院的绿色通道,给予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挂号、就诊、辅助科检查等就诊环节的优
先权。

五、乙方应尽设立一间有安全防护网的病房,以备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住院使用。

以上几点做法是各级人民政府对被监管人员医疗健康保障政策的具体体现,目的是进一步改善和加强监管场所医疗服务工作。

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切实负起责任。

以确保监管场所能收得下、管得住。

做到被监管人员在监管期间不出现延诊、误诊以及非正常死亡。

确保监所能做到零事故,使区的监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理法人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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