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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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系由广东亚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院。

学院属民办学校范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依法自主办学并享有民办学校的优惠待遇。

学院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条学院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和文艺方针,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培养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较高综合素质的实用型人才。

第三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四条学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区湖景路号。

第二章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者是广东亚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学院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提出学院的办学宗旨和发展战略;
(二)推荐学院非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推荐学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查阅学院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七)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学院举办者对学院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根据学院建设计划,按时提供建校约定出资额;
(二)学院存续期间,不得中途收回所投入资金和教案设备,不得利用教育资源从事非教育性的经营活动;
(三)遵守学院章程。

第六条学院必须遵循举办者所确定的办学宗旨进行办学。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条例,使用好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维护学院财产并依法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院实行专科学历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

学院可根据社会需要,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专业设置及专业调整。

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历证书,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短训班、培训班的学员,结业时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院设立董事会,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的代表、院长与教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董事会充分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学院章程中赋予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法律法规与学院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名和副董事长名,由举办者推荐代表,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聘任或解聘学院各部室(院系)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院长必须由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高等教育、管理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对学院教育教案重大事务实行院务办公会集体决策机制。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学院内部机构设置与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用或解聘学院中层以下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案、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案质量;
(五)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全员合同制,在此基础上对管理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行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应积极支持行政部门工作,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财务资产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院经费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及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院存续期间的所有资产,由学院按照董事会制订的资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经费额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财务工作院长责任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起“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需修改时,应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学院终止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会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终止后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院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五条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经学院董事
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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