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工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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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行为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职工的行为规范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小学教职工的一切行为,包括工作中的和与学生、家长的关联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第三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教职工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各项事务和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评价体系,对教职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不良行为。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六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有违反教育伦理和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教职工应爱护学校的财产,禁止侵占、挪用学校财物,不得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回扣。
第八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旷工、迟到早退。
第九条教职工应保守学校的内部秘密和行政事务,不得泄露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十条教职工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文明意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或任何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活动。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辱骂、体罚学生,不得进行任何侮辱学生的言语和行为。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不得进行家长推销、商业广告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遵守劳动合同和员工行为规范,不得与同事之间存在恶意竞争、排斥和攀比。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文化建设和环境整治,共同营造和谐的学校氛围。
第十五条教职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行为。
第三章行为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教职工违反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1. 提醒教职工对于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纠正;
2. 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3. 追究法律责任;
4. 经济处罚;
5. 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 扣减绩效评估分数;
2. 取消晋升评优资格;
3. 冻结或降低工资待遇;
4. 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对于教职工的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 调查取证,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2. 暂停或注销教师资格;
3.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对于教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将立即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将建立健全教职工行为规范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行为进行常态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行为规范未涉及的问题,学校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行为规范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学校。
以上为小学教职工行为规范草案,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本规范的原则制定,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