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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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试行)
托修双方的合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度。
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维修价格的电子查询系统。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将本企业制定的工时单价、材料差率以及施救服务、牵引的收费标准告知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除
正当权益。
关法规予以处罚。
》的通知
》予以发布,并从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为做好平稳过渡,允许新、旧定额在2003年2月28日前并存,但同一维修企业不得同时并存
时定额(试行)》同时废除。
特此通知
附件: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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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三)发动机机械 (67)
(四)发动机电气 (77)
(五)变速箱 (82)
85
88(八)驱动桥 (91)
92
96(十一)107(十二)112(十三)121五、货车结算工时额
(一)127(二)128(三)132
133
135(六)137(七)140(八)车架、143六、145
一、实施《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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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总成工时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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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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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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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定额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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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额》中未列车型的工时定额,如排量4.0L以上的轿车、其他乘用车、特种车、超重型载货车(15吨以上)等,
可以参照相近车型的工时定额执行。
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汽车维修合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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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合计金额
1、工时费
按规定明码标价。
2、材料费
(1)
零配件价格和材料进销差率按规定告之客户。
(2)旧件修复配件,是指使用非原车修复配件。
使用修复配件,先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才能使用,其价格应与托修方
(3
3
电镀、四、
二、汽车车型分类及代号
其相关维修
A类可调整到B
其相
C类只可调整到D
D类车型,
E类。
三、轿车结算工时定额
(一)维护
(二)大修和全车喷漆
(三)发动机机械
(四)发动机电气
(五)变速箱
(六)转向系统
(七)悬挂系统
(八)驱动桥
*1若须拆装后桥,则拆装后桥的工时另算。
*2含半轴拆装工时。
*3含差速器拆装工时。
*4含相关附件拆装。
(九)制动系统
(十)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