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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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5篇材料]
第一篇: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一、计算方法
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二、指标解释
(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

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

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镇)
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
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

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

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8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所雇员工不足8人的,其企业的收入可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即以毛利为基础计算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1)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
——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种植业:包括谷物、薯类作物、豆类、油料作物、棉、麻、糖料作物、烟草、药材、蔬菜、瓜类作物、茶叶、桑叶、水果和其他种植业。

其他农业现金收入: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

——林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咖啡、胡椒、花椒、可可、核桃、板栗等林木种植及其林产品的采伐。

——畜牧业:包括各种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及珍禽饲养业、狩猎、野生动物产品的采集及其他畜牧业。

在住;户调查中,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贫困户本期收入;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作为畜牧业收入,而作为出售财物收入。

——渔业:渔业包括在海水和淡水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养殖和捕捞。

——农林牧渔服务业:本户为其他农户或单位提供以下农林牧渔服务收入:农机作业、灌溉、病虫害防治、插秧、耕作、育苗、农产
品脱壳、晒干等种植业服务收入。

林木病、虫、兽害防治、林木嫁接等林业服务收入。

兽医、良种繁殖、孵化等畜牧业服务收入。

鱼苗、鱼种、水产良种等渔业服务收入。

(2)工业建筑业经营收入
——工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等),但不包括属于农业的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二是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纺织、制革等);三是对采掘品的加工和再加工(如冶金加工、石油加工、化学加工、机械、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四是对工业品的修理和翻新(如机械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等)。

但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动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传统生产(如竹、藤、棕、草的编制等)和农村中从事的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的活动也属于工业生产活动。

“来料加工”按本期收到的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的工业产品不计收入。

——建筑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3)其他经营收入:包括以下行业
——交通运输业、邮电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运输货物和旅客服务的产业。

邮电业是指通过传递信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产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包括流通环节批发、零售、采购等商业活动,也包括商品经纪商和代理商的经营。

饮食业包括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及切面铺等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收入按毛利收入(即批发产品销售收入扣除进货价成本的差额)计算;餐饮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

——社会服务业: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贫困户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

——文教卫生业:包括教育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

——其他:贫困户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家庭生产经营活动。

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

(1)利息、股息和分红
——利息指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的金融契约的条件,有义务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额。

包括银行、信用社存款利息。

——股息:指购买的各种股票获得的利息现金收入。

——分红:包括集体分红和其他红利。

集体分红指所在村(居)委会集体的分红,其他红利指股东因将资金交由公司支配而有权获得的现金收入。

(2)租金收入:指贫困户根据与承租人达成的契约,出租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得到的现金收入。

不包括出租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到的现金收入。

(3)土地征用补偿:指贫困户拥有经营和使用权的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现金收入。

(4)其他:除上述外的其他财产性现金收入。

包括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

(三)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
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

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1)农林牧渔生产费用支出
——农业生产现金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农业所
支付的费用。

如种籽、肥料、农药、小农具购置和修理、油料费、耕畜的饲料、饲草费、机耕费、排灌费、电费等。

——林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林业所支付的费用。

如树种、树苗、肥料、农药、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但不包括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牧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牧业所支付的费用。

如购买仔畜(包括架子猪)、幼禽支出;肉用牛、羊的饲料、饲草支出;生猪、
家禽等的饲料、燃料、防疫医疗费;电费和小型用具购置、维修等支出。

但耕畜的饲料费应列为“农业生产现金支出"。

——渔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渔业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鱼苗、饵料、电费以及小型渔具和用具的购置、维修及油料费等支出。

但不包括添置的固定资产支出。

(2)工业建筑业生产费用支出
——工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工业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工业生产耗用的原料、燃料、电费及小型工具的购置、维修等开支,还包括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燃料、电费,但不包括自产自用和来料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

——建筑业生产支出:指贫困户家庭经营建筑业所支付的费用。

(3)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包括以下费用
——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所支付的费用。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批发和零售
贸易、餐饮业所支付的费用。

——社会服务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社会服务业所支付的费用。

——文教卫生业:指贫困户家庭经营文教卫生业所支付的费用。

——其他家庭经营支出:指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持。

(四)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工资收入所得税、附加费、各种集资推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

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

(五)家庭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
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六)实物折算款:“折算金额”中,稻谷、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9”计算金额,其他经济作物和农产品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85”计算。

1.生活使用数量:指贫困户当年生活消费农产品的累计总量,不包括用于生产性消费的农产品。

2.出售价格:指本村的农户直接销售农产品的价格,不能使用市场的农产品销售价格。

第二篇:主要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填写主要经营活动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
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众创指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主要形式有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以及企业通过内部资源平台开展的创新活动。

众包指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

主要形式有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来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以及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众扶指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

主要形式有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

主要形式有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的实物众筹,小微企业等
创业者的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

专业空间指从事众创活动的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等。

网络平台创新指从事众创活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内部众创机制指从事众创活动的企业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借助互联网平台分发业务指从事众包活动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将业务进行分发,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借助互联网平台交付业务指从事众包活动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业务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生活服务指从事众包活动的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获得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指从事众扶活动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公共资源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

获得企业帮扶援助指从事众扶活动的企业中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获得个人帮扶援助指从事众扶活动的企业通过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帮促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募集资金指从事众筹活动的企业在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和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上开展实物众筹,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指从事众筹活动的企业将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帮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

通过互联网借贷指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

期末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众包业务金额指报告期内第三方企业(个人)通过该网络平台开展众包业务而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总金额。

众筹资金总额指报告期内平台企业(单位)借助平台为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开展众筹业务而募集的资金总额。

第三篇:主要指标解释
部分指标解释及说明
2014年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中,“上年”指2012年,“当年”指2013年。

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一位小数。

1、企业增加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按收入法计算或生产法计算。

生产法是指,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

收入法是指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之和,即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2、企业负责人:指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及其他由上级考核并确定工资的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由上级考核并确定的人员)。

3、高层次紧缺人才: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引进特殊人才,其薪酬水平参考市场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不执行企业内部统一的人事、薪酬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

4、离岗人员:包括本企业协保人员、本单位征地人员等其他不在岗人员。

5、特殊用工:指企业使用的外单位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出租车驾驶员。

6、应发工资费用:(应发工资情况)根据当《企业工资增长结算表》填写,应发工资费用总额对应结算总额。

(没有做过预结算备案的企业不用填写)
7、发放工资费用:(发放工资情况)根据当企业实际发放情况填写。

8、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和按月发
放的午餐费等补贴。

9、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指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当工资总额,包括本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

10、职工福利性收入:指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各项货币性补贴。

11、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指企业缴纳部分,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12、各类商业保险:指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不包括集体医疗保险等。

1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数:指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

(小于或等于核定数)
14、《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自查表》中:
“最高”栏填写年薪合计最高的那位负责人对应薪酬;“最低”栏填写年薪合计最低的那位负责人对应薪酬;“平均”栏填写企业负责人平均年薪有关数据。

15、本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特殊用工、劳务派遣人员。

离岗职工不计算在内。

本企业在岗职工,包括企业负责人、高层紧缺人才、其他在岗职工。

16、根据市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统计口径,企业自查表中不涉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因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不用填,不要计入“
七、工资外收入总额
(七)其他”。

(2014年7月18日)
第四篇:指标解释
附件2 2014年全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
绩效考评指标解释
一、资金投入
(一)完成投资任务水平
指园区完成总投资与本计划投资任务值的比值,是反映园区投资总体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为:完成总投资值/计划投资任务值×100%。

数值从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监测统计系统中采集。

(二)整合各级财政投入园区的总量
指本整合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园区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总量,是反映地方重视程度和财政支持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为:中央财政投入园区资金+省级财政投入园区资金+市级财政投入园区资金+县级财政投入园区资金。

数值从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监测统计系统中采集。

(三)整合投入园区财政资金占所在县农林水路电讯事务总支出比重
指本投入园区的各级财政资金总量与县域内投入农林水路电讯事务财政资金总额的比值,是反映地方重视程度的重要指标。

计算为:投入园区的各级财政资金总量/全县投入农林水路电讯事务各级财政资金总额×100%。

投入园区的各级财政资金总量从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监测统计系统中采集,全县投入农林水路电讯事务各级财政资金总额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四)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投资比重
指本园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数与园区完成总投资总额的比值,是反映园区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园区建设能力的重要指标。

计算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数/完成总投资总额×100%。

数值从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监测统计系统中采集。

(五)信贷等金融投资
指银行等金融部门支持园区的贷款、信托等资金总量,是反映金融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为:园区企业银行贷款数额之和+其它类金融机构投入园区资金之和。

数值从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监测统计系统中采集。

(六)园区所有经营主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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