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天津市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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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天津市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22
•【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天津市滨海产业发
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天津市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的批复》(津政函〔2020〕14号)中关于“尽快成立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加快推进滨海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完善滨海产业基金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决定成立天津市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滨海新区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委派的相关负责同志
担任,成员由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并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等。

二、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滨海产业发展基金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
(二)确定滨海产业发展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引导基金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投资基金不得开展的业务范围;
(三)研究制定支持滨海产业发展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选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负责做好引导基金的托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
(五)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六)核准母基金的设立方案;
(七)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选聘;
(八)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九)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十)需要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做好需基金管委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通报情况和督促落实;
(三)根据投资备选项目库和发展需求,向引导基金、母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
(四)代表基金管委会对外联络,做好对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联络与服务,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五)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滨海产业发展基金平稳运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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